(2002年9月26日经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本市法规中有关期间规定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中, 十日以下(含十日)以日为单位的期间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版权所有: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闽ICP备11010411号
技术支持:厦门日报·新媒体/厦门网 地址:中国-厦门 邮编:361000
电话:0592-2891222 邮箱:xmrd@xmrd.gov.cn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1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