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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

 
来源:厦门人大
      
2016-12-06 15: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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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8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厦门老字号,提升厦门老字号整体形象和发展水平,传承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和技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厦门老字号,是指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企业名称、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等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认定的称号

  第三条 厦门老字号的认定、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有关保护发展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华老字号、福建老字号。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厦门老字号管理工作,制定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推动厦门老字号发展。市文化、旅游、经济和信息化、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国土房产、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厦门老字号的相关管理工作,区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厦门老字号相关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鼓励厦门老字号相关行业协会社会力量开展厦门老字号研究、保护工作,宣传推广厦门老字号文化,挖掘整理厦门老字号传统产品、技艺和经营方式促进厦门老字号品牌价值提升和市场拓展,为厦门老字号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厦门老字号的申报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厦门老字号认定工作,制定具体办法。市商务主管部门设立厦门老字号专家委员会,负责厦门老字号的论证和评审。厦门老字号专家委员会在评审时,应当征求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具备厦门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商事主体,向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区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后报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

  第九条 申报厦门老字号的商事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设立、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字号或者商标传承不少于三十年;

  (三)具有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四)具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

  (五)具有传统文化背景、地域特色、历史积淀和文化底蕴;

  (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和赞誉。

  第十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市主要媒体公示拟认定的厦门老字号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以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作出决定,认定为厦门老字号。

  第十一条 对被认定为厦门老字号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颁发证书、牌匾,并向社会公布。商务主管部门在厦门老字号的认定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可以在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业务函件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厦门老字号”的字样或者标志。“厦门老字号”的字样或者标志只能用于与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相一致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不得改变核定的使用范围,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厦门老字号证书、牌匾、标志等。未依照本办法被认定为厦门老字号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使用与厦门老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标志或者其组合。

  第十三条 厦门老字号的企业名称、商号、注册商标发生变更时,应当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厦门老字号聚集区建筑、历史特色建筑、企业祖庭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符合条件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认定为历史风貌建筑。对前款规定的建筑拆迁、改造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厦门老字号聚集区、商业街区或者商业网点。

  第十五条 市、区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商务有关行政部门,对厦门老字号历史进行挖掘整理,对商贸文化历史进行调查,鼓励编撰厦门老字号历史丛书和专著,鼓励设立厦门老字号展示场所。

  第十六条 鼓励厦门老字号传统技艺申报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七条 鼓励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开展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地理标志注册或者登记。对其申请专利、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市、区财政应当给予资助。

  第十八条 市商务、旅游、会展等部门应当组织、引导厦门老字号参展,支持厦门老字号通过连锁经营等方式开拓市场。符合条件的,市商务、旅游、会展等部门应当纳入相关的扶持项目。

  第十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指导厦门老字号开展标准化活动,支持厦门老字号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制定。

  第二十条 鼓励厦门老字号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申报技改项目。符合条件的,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厦门老字号应用信息技术创新生产经营方式。

  第二十一条 支持厦门老字号加强传承人、技术骨干等专业人才培养。对其员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纳入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并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

  第二十二条 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厦门老字号使用、管理、保护和传承制度,提高产品、服务质量,维护厦门老字号信誉。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部门、新闻媒体加强对厦门老字号的宣传,营造保护和发展厦门老字号的良好氛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时,应当对宣传推广厦门老字号予以适当安排。

  第二十四条 鼓励厦门老字号相关行业协会帮助经营困难的厦门老字号,扶持其继承人恢复祖业,抢救保护濒临失传或者受到破坏的传统技艺。

  第二十五条 厦门老字号相关行业协会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对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撤销厦门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厦门老字号称号的;

  (二)擅自改变厦门老字号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的;

  (三)利用厦门老字号称号,粗制滥造、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伪造、涂改、复制、出借、出租、出售厦门老字号证书、牌匾、标志等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损害厦门老字号信誉的行为。

  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由于经营状况变化,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厦门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行政部门发现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的,抄告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与“厦门老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标志或者其组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擅自使用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字号、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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