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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厦门经验——20160602

 
来源:厦门日报
      
2016-06-03 1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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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亮点解读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开设多规合一服务窗口。图为自助服务设备大大提高办事效率。(记者 黄嵘 摄)

     为率先在全国推动“多规合一”立法工作,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部源于改革实践、突出厦门特色的法规,充分发挥了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结合,对我市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实施美丽厦门战略规划,全面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具有重大意义。现就《若干规定》亮点作详细解读。

  亮点1

  我国首部多规合一管理的地方立法

  《若干规定》是全国首部多规合一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该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为多规合一改革法治化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厦门经验。

  厦门是全国多规合一28个试点市区县之一,也是试点城市中唯一的大中城市。此次率先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对多规合一进行规范,有利于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改革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问题,把作好顶层设计与先行先试、探索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引领和推动改革实践,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多规合一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协调统一、高效便民、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原则,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提高规划水平,提升行政审批效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美丽厦门战略规划的实施。

  亮点2

  体现厦门特色

  《若干规定》突出厦门特色,明确规定空间战略规划编制应当突出本市发展特色和优势、构建以“山、海、城”相融为特点的“一岛一带多中心”的空间格局;保障981平方公里的生态控制线规模;控制640平方公里的城市开发边界规模。

  亮点3

  体现我市多规合一工作的特殊内涵

  明确我市的多规合一是建立以空间战略规划为统领,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涉及空间的规划,构建业务协同和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的平台,完善建设项目的生成与审批制度,实现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安排。对“四个一”即“一张蓝图”、“一个平台”、“一张表”、“一套机制”进行制度安排,实现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亮点4

  明确多规合一管理体制

  《若干规定》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多规合一协调机构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市人民政府的四项职责:组织编制空间战略规划;建立多规合一管理综合平台;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制;其他与多规合一相关的职责。

  多规合一协调机构的职责包括:组织开展涉及空间的规划的审查;组织综合平台的运作等。

  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空间战略规划的具体编制、涉及空间的规划的具体审查。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简化优化的统筹协调和审批过程的监督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协同做好多规合一管理的相关工作。

  亮点5

  明确空间战略

  规划法律地位

  《若干规定》突出空间战略规划的统领作用,明确规定空间战略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涉及空间的规划编制的依据。

  亮点6

  建立科学的建设项目生成机制

  建立了比较科学的建设项目生成机制,规定了项目生成阶段应当明确的事项。项目生成阶段应当明确项目性质、项目投资、预选址、用地指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行业和单位意见等事项。建设项目生成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亮点7

  优化简化审批流程

  建立政府统筹、部门协同、信息共享、一个窗口受理、并联审批、注重监管、绩效评估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机制。明确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审批负面清单和告知承诺制、并联审批等一系列制度创新。

  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由编办等有关部门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审批负面清单和承诺事项清单由有关审批部门编制,由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并联审批是指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分阶段统一收件、同时受理、同时审批、同步出件的运行机制。

  亮点8

  强化监督与责任

  《若干规定》强化了监督与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建设项目随机抽查和违法名单制度(即“黑名单制度”),建立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

  亮点9

  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

  《若干规定》指出,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可以对建设项目生成及审批采取更为简易程序,在其管理范围内实施,并适时向全市推广。通过完善多规合一运作机制,促进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为参与国际、国内和密切两岸交流合作营造优越的政府服务环境。

  亮点10

  为进一步改革探索预留制度空间

  《若干规定》兼顾多规合一改革的稳定性与创新性。法规中明确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各审批阶段的办理事项、办理流程和牵头单位,在制度设计上为下一轮多规合一改革进一步优化简化审批流程预留制度空间。

  【相关链接】

  《若干规定》立法过程

  2014年3月,市委、市政府启动了发改、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多规合一”工作,并邀请市人大及有关部门提前介入进行探讨;

  2014年8月,厦门成为全国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的28个试点市区县之一,是唯一的大中城市;

  2014年12月16日,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在杭州召开的全国城市规划建设工作座谈会上提出推广厦门“多规合一”经验;

  2015年4月1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我市召开“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现场会”;此后,我市经过多方论证和调研,进行了多规合一立法前的准备工作,进一步推动多规合一的立法工作。

  《若干规定》是2015年市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项目,经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12月一审,2016年2月二审,4月28日三审后获得通过,于5月1日起施行。

  (本版文/本报记者 江海苹  通讯员 胡昊昕  周福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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