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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20170929

奠定管廊建设与管理的法治基石

 
来源:厦门日报
      
2017-09-29 0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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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边水库地下管廊巡检。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办法》。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规的出台,对于规范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等将发挥重要作用。

  管廊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它属于城市建设重要的基础设施、民生项目。为了保证管廊立法更符合我市实际,市人大常委会将管廊立法列入2017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后,通过深入细致地调研我市管廊建设的实际情况,充分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并借鉴其他城市管廊建设的经验,先后进行了三次审议,经过反复讨论修改,通过了《办法》,为打造管廊建设和管理的“厦门模式”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石。

  文/记者 詹文

  规划先行

  编制五年项目规划

  和年度建设计划

  “无论是国务院的相关文件要求,还是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一个一致的声音便是:规划要先行,先规划后建设。”市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说。

  目前,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已有专项规划。在草案初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明确提出:综合管廊建设一定要有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要避免各自为政,各搞各的,全市的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要一盘棋考虑。

  因此,《办法》在草案基础上增加了“规划先行”的规定,对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进行了相关制度设计,规定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求及原则。

  三次审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应当增加保障管廊建设规划、计划实施的规定。《办法》第十一条对此作了规定,要求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管廊建设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力求克服管廊建设“一阵风”,三两年后就无具体部门和人员持续推进的现象。

  一张蓝图

  管廊建设规划融入我市“多规合一”

  厦门市是全国最早实现“多规合一”改革的城市。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借助“多规合一”工作先行先试优势,将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与地下空间规划、轨道交通规划等相衔接,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区域,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因此,《办法》在第六条规定,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多规合一”相融合,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第七条管廊专项规划和第二十七条老城区管廊规划编制要求中,均规定要统筹衔接地下轨道交通规划和管廊建设规划。

  建设资金

  由政府主导并吸收

  社会资本参与

  管廊建设资金应当由谁为主承担?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在法规中怎样具体界定?资金问题能否落实?这都关系到管廊建设是否可持续推进和法规是否能够有效实施。在三次常委会审议中,这些问题一直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的焦点问题。

  大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管廊作为关乎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不同于一般的投资项目,涉及面广、工程期长、资金投入大,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主要的建设资金。

  《办法》在第九条强化了政府在管廊投资的主导作用,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合理安排管廊项目。同时规范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运营和维护,要求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和维护管廊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项目实施机构与其签订协议,明确管廊建设规范、运营维护期限和要求、价格形式、收益和风险分担方式以及退出机制等内容。

  规范管理

  明确职责加强管廊的运营维护

  地下综合管廊涉及市、区政府及多部门,统筹协调较为复杂,需加强顶层设计,尤其是要明确职责分工。为此,在《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是管廊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管廊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对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相应规定。

  地下综合管廊建成后,对入廊的地下管线基础设施如何更好地规范管理,《办法》在第十八条强化了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和管线单位职责,明确规定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是管廊运营维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管廊的日常运营维护工作;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工作。

  工程追责

  建立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

  “我见过一些国外的地下管廊,几十年了还很新。地下管廊建设是百年工程,一定要保证质量。”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一审时建议,草案中要增加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终身追责。对此,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赞同:管廊建设要永久追责,不管过了多少年,出现问题还是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因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特别规定

  确保老城区管廊建设顺利推进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专门增加一章“老城区管廊特别规定”。老城区作为居民的主要聚集区、城市基础设施问题的主要集中区,管廊建设施工难度大、要求高。如何在立法中作好制度设计,保证老城区管廊的规划建设,成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重点关心的问题。

  针对老城区的特殊情况,《办法》从明确责任主体、规划先行、加强资金保障及计划安排、保障入廊工作的有序推进等方面,作好制度前瞻设计,改善老城区的基础设施功能,提升抗御台风能力和城市品位。这一章也是此次立法的主要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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