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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5-11-09 09:00:00      字体大小:[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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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全文在《厦门日报》和厦门人大网站(www.xmrd.gov.cn)上刊登,

  广泛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自公布之日起至11月18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将书面意见寄至厦门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地址:湖滨北路61号,邮编:361012,电话:2891221,传真:2893012)或发电子邮件至:zouwenyi@xmrd.gov.cn。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5年11月6日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多规合一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提升行政审批效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规定所称多规合一,是指建立以空间战略规划为引领,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涉及空间的规划,构建业务协同和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的平台,完善建设项目的生成与审批制度,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基本原则)多规合一管理实行规范统一、高效便民、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多规合一协调机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多规合一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制。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以下称多规合一协调机构)负责多规合一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多规合一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㈠具体组织空间战略规划的编制工作;

  ㈡协调开展涉及空间的规划的审查;

  ㈢组织开展制定多规合一管理相关工作制度、操作规范,并监督实施;

  ㈣组织多规合一管理综合平台的运作;

  ㈤协调监督建设项目生成与审批;

  ㈥组织建立多规合一信用管理和监督考核机制并实施;

  ㈦指导区多规合一工作;

  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多规合一协调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多规合一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分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空间战略规划的编制、涉及空间的规划的审查以及建设项目生成等具体工作。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的统筹协调和审批过程的监督等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产、建设等部门按照规定负责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相关审批阶段的牵头单位职责。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产、环保、建设、交通、农业、水利、海洋渔业、林业、市政园林、港口等部门依照本规定协同做好多规合一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多规合一平台)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规合一管理综合平台(以下称综合平台)。综合平台包括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和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平台。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审批部门的业务审批平台应当与综合平台对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章  空间战略规划

  第七条(制定主体及法定地位)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发展战略要求组织编制空间战略规划,围绕突出本市特色,对城市发展目标、主体功能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作出空间布局和战略部署。

  空间战略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涉及空间的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八条(编制要求)空间战略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㈠构建以“山、海、城”相融为特点的“一岛一带多中心”的空间格局;

  ㈡保障981平方公里的生态控制线,保育五缘湾、万石山、蔡尖尾山、马銮湾、杏林湾、美人山、同安湾、下潭尾、东坑湾、九溪等10大山海通廊;

  ㈢控制640平方公里城市开发边界,城市开发建设不得突破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和规模。

  第九条(编制程序)编制空间战略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㈠对空间布局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

  ㈡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空间战略规划草案;

  ㈢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论证;

  ㈣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㈤对专家和公众意见进行研究吸纳,并通过公开的方式予以反馈说明;

  ㈥将空间战略规划草案报送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条(审批程序)经研究通过的空间战略规划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经审议批准的空间战略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涉及空间的规划的批前管理)涉及空间的规划应当经多规合一协调机构组织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或者依法上报审批。

  第十二条(既有规划的调整)本市已经编制的涉及空间的规划与经批准公布的空间战略规划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按照空间战略规划进行修改;需要上报审批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上报审批。

  第十三条(“一张图”管理)涉及空间的规划应当自审查通过或者依法上报审批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组织编制部门报送多规合一协调机构,纳入综合平台。

  第十四条(上报审批后的处理)经上报审批的涉及空间的规划与空间战略规划不一致的,应当将符合空间战略规划的规划相应内容纳入综合平台,并由市人民政府对其他内容予以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修改条件和程序)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空间战略规划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对空间战略规划的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空间战略规划:

  ㈠国家、省发展战略、发展布局作出重大调整的;

  ㈡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的;

  ㈢因国家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的;

  ㈣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空间战略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原程序编制和报批。

  第十六条(监督考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听取市人民政府实施空间战略规划情况的报告,加强对空间战略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制定具体考核指标,对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空间战略规划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章  建设项目生成与审批

  第十七条(项目生成)多规合一协调机构应当依托综合平台,组织建立由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产牵头和其他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建设项目生成工作机制。

  建设项目生成阶段应当明确项目投资、预选址、用地指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行业意见等事项。

  建设项目生成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流程再造)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筹、部门协同、信息共享、并联审批、注重监管的管理机制。

  市、区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审批纳入综合平台统一管理,依照本规定实现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

  第十九条(权力清单)审批部门应当编制审批权力清单,并将经审核的审批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

  未列入审批权力清单的事项不得审批。

  第二十条(统一公布制度)按照审批流程优化、办事环节衔接、申请信息共享、申请材料不重复的原则,统一公布建设项目分阶段的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并适时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进行调整。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确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及用地规划许可、建设方案及工程规划许可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分阶段的牵头单位,组织牵头单位制定公布前款规定的目录并予以实施。

  第二十一条(承诺制)推行建设项目审批承诺制度。审批部门结合审批权力清单编制审批承诺事项清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统一向社会公布。

  审批承诺事项清单包括以下内容:

  ㈠审批事项调整为承诺事项的;

  ㈡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㈢其他需要承诺的事项。

  属于前款规定的承诺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相关中介组织(以下称建设项目参与者)作出书面承诺后,不再进行相应审批或者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审批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参与者所承诺事项的实施情况采取随机抽查及其他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并联审批)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分阶段统一收件、同时受理、并联审批、同步出件的运行机制,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㈠建设项目参与者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者网上申报系统统一申报;

  ㈡审批部门对申请事项按照规定时限受理、审核、出具审批决定、存档;

  ㈢审批部门作出决定后,交统一收件窗口送达或者网上直接送达,并同步将电子审批决定抄送至综合平台。纸质审批决定与相应的电子审批决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设项目参与者应当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批部门应当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向建设项目参与者公开审批进度。

  第二十三条(法的适用)依照本规定实施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条件、程序、时限,与有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不一致,属于本市审批权限范围的,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责任清单)审批部门应当编制审批责任清单,并将经审核的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信用监管)多规合一协调机构应当组织建立统一的建设项目审批信用监管制度,对建设项目参与者实行信用监管。

  建设项目审批信用监管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随机抽查制度)实行建设项目随机抽查制度。

  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以及方式等,并将经审核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黑名单制度)实行建设项目参与者违法名单制度。

  建设项目参与者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将其列入违法名单,纳入全市信用征信系统,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㈠提供虚假材料的;

  ㈡未按照要求履行所承诺事项的;

  ㈢所承诺的事项未通过随机抽查的;

  ㈣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对列入违法名单的建设项目参与者,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相关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从重处罚的原则制定并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予以行政处罚;并按规定采取准入限制、资格限定等信用监管措施。

  建设项目参与者属于国家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由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多规合一协调机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涉及空间的规划的组织编制部门、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效能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㈠未将涉及空间的规划报经多规合一协调机构组织审查的;

  ㈡未按规定对涉及空间的规划进行审查的;

  ㈢未经法定程序擅自修改空间战略规划的;

  ㈣未建立与综合平台的数据交换,经多规合一协调机构督促,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建立的;

  ㈤未按规定将规划报送多规合一协调机构纳入综合平台的;

  ㈥未将建设项目审批纳入综合平台统一管理的;

  ㈦未按规定编制审批权力清单、审批承诺事项清单、审批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

  ㈧违法设定审批事项、调整审批流程的;

  ㈨未按照规定的审查事项、条件、程序、时限实施审批的;

  ㈩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有关自贸试验区的特别规定)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可以对建设项目生成及审批采取简易程序,在其管理范围内实施,并适时向全市推广。实施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清单及相应的条件、时限等,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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