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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 案)》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6-05-16 17:06:00      字体大小:[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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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法规审议工作质量,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厦门经济特区电 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全文在《厦门日报》和厦门人大网站(www.xmrd.gov.cn)上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自公布之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厦门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邮政编码:36101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厦门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字样。(二)通 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hencongyi@xmrd.gov.cn。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6年5月1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场监管、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相关管理工作。

  本市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相关管理规定的宣传。

  第三条  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所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本市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㈡如实建立电动自行车进货、销售台账,并至少保存三年;

  ㈢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市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供消费者查询,并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

  ㈣以书面方式告知消费者本市禁止、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的规定,由消费者签名后纳入销售台账;

  ㈤提供电动自行车的废旧蓄电池更换和回收服务,建立废旧蓄电池回收台账,按照规定保存废旧蓄电池,并定期将废旧蓄电池交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列入本市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

  本市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情况,规定限制、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时段、路段、区域。

  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但邮政、快递等特殊行业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发放专用标志的电动自行车除外。

  第六条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监督检查,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㈠销售未列入本市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依法查封或者扣押车辆,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㈡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处以五千元罚款;弄虚作假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㈢未按规定履行告知、承诺、保存义务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违反规定销售电动自行车,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更换、退货或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依法予以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且经公告三十日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被扣留的电动自行车依法处理。

  第九条  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摩托车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且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特种自行车。

  本规定所称的超标电动车,是指有电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相关国家标准,且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两轮电动车。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厦门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法规的必要性

  制定《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在本市中心城区的思明区、湖里区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以下简称“禁电”)。“禁电”的理由如下:

  第一,我市中心城市的道路条件不宜发展电动自行车。思明区、湖里区道路资源紧张,而解决市民出行难的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发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资源的使用效率。电动自行车作为单体交通工具,承载能力小,交通效率低,不适应我市思明区、湖里区道路交通发展。另外,思明区、湖里区道路多数没有非机动车道,已有的非机动车道也多数互不联通,不成网络,且受地理条件限制,这种道路状况在短期内客观上难以转变。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势必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形成与车争道、与人争道的局面,冲击了我市自1999年“禁摩”以来的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带来了较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

  第二,岛内现行的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的措施效果不理想,需要进一步强化管理。我市自2006年以来就在思明区、湖里区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2012年起实施的《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对电动自行车采取了“登记上牌、限量控制、限制通行、违法重罚”等措施,进一步强化了对电动自行车的规范管理。从2012年至2015年,岛内共查处各类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21.6万起,查扣1.3万余辆,销毁9562辆,但是岛内道路上电动自行车交通乱象未见明显好转,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量仍然突出。据统计,这四年,岛内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19150起,约占同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总量的30%,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伤人事故5786起,约占同期伤人交通事故总量的40%,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亡人事故53起,约占同期亡人交通事故总量的25%。可见,对电动自行车采取限制通行的管理措施力度还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强。

  第三,从国内多个城市的管理效果看,“禁电”能显著改善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状况。2015年9—10月、2016年1月,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率领市公安局等部门分别赴昆明、杭州、海口、福州等4个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牌管理的城市,以及广州、珠海、深圳等3个对电动自行车实施禁行或限行的城市进行了学习考察。两相对比,前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庞大,即使有专门的非机动车道,电动自行车对整体交通的影响仍然很大,道路通行秩序混乱,道路交通事故数量和伤亡人数居高不下,政府部门花了很大力气去规范、整治,但事倍功半,收效甚微;而后者对电动自行车采取了禁行或严格限制的措施,道路交通秩序较好,交通事故也少得多。

  第四,原有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措施到期后需要明确新规定。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的要求,市公安局于2012年1月30日发布了《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的通告》、《厦门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均为五年,将于明年初失效。有必要在现在这个时间点通过立法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予以明确。

  二、法规草案的起草过程

  针对当前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借鉴深圳、珠海等城市的经验做法,立足厦门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市公安局组织开展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充分听取基层执法单位的意见,草拟了法规草案,于3月中旬报送市法制局审查。市法制局立即按照立法程序进行审查:一是书面征求了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各区政府和市场监督、教育、财政、民政、人社、旅游等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市法学会、市总工会、市妇联、市企业家联合会、市残联等单位的意见;二是召开了由市场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主要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会;三是书面征求了部分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四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了《厦门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五是市法制局会同市公安局组织召开立法听证会,邀请了30名各方利益代表,面对面听取意见和建议。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市法制局会同起草单位对该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形成法规草案报送市政府审定。4月20日,市政府召开了由市公安、交通、市场监管、法制、邮政管理等部门参加的专题协调会,就法规草案相关问题进一步统一了认识。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规定(草案)》。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通过并报市委研究,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规定(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㈠关于电动自行车岛内禁行问题

  思明区、湖里区道路资源紧张,且多数道路没有设非机动车道,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行人混行,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市公安局拟定法规草案送审稿时明确思明区、湖里区采取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严格管理措施。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针对电动自行车岛内禁行的规定,社会反响较为强烈。从所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召开立法听证会的情况看,其中持反对意见的占有较大比例,持支持意见的人中也有认为需要充分考虑一些特殊行业和特殊人群的实际需求。对此,经反复研究,并借鉴深圳等城市的现行做法,《规定(草案)》在实行岛内禁行的同时,允许邮政、快递等特殊行业例外,即“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但邮政、快递等特殊行业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发放专用标志的电动自行车除外”(第五条第二款)。

  ㈡关于电动自行车相关管理举措

  《规定(草案)》围绕电动自行车管理,在《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的基础上,重点突出问题导向。一是在体制机制上突出齐抓共管,明确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街(镇)以及本市媒体在电动自行车管理方面的相应职责(第二条);二是从源头上强化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的义务,规定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本市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如实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向消费者明示本市相关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等(第三条),并在第七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三是为进一步提高执法实效,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被扣留电动自行车的处置公告期限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3个月缩短为30日(第八条)。另外还规定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依照有关摩托车的规定实施处罚等(第九条),以强化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管理。

  ㈢关于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车的界定

  《规定(草案)》中有关电动自行车的界定,是综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第三条的相关内容表述。超标电动车的界定,是根据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定义的外延,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规定。从逻辑上说,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是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这三项指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是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中的摩托车类车辆。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两轮电动车,即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可以按机动车予以登记上牌,不属于超标电动车。

  ㈣关于《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

  《规定(草案)》立足问题导向,重点解决目前电动自行车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对现行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般不作重复。如有关电动自行车的通行规则以及登记上牌、产品目录管理等制度,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中已作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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