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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老字号品牌保护发展促进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6-05-17 15:41:26      字体大小:[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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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厦门市老字号品牌保护发展促进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厦门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工作要点,《厦门市老字号品牌保护发展促进办法(草案)》列入厦门市2016年度法规正式项目。为进一步听取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提高老字号品牌保护发展法规的立法质量,现将朱奖怀等10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厦门市老字号品牌保护发展促进办法(草案)》全文在《厦门日报》和厦门人大网站(www.xmrd.gov.cn)上刊登,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自公布之日起至5月25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将立法建议和修改意见以文字形式反馈厦门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地址:湖滨北路61号,邮编:361018,电话:2893015,传真:2893013,或发电子邮件至:xmfarm@163.com)。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5年5月11日

厦门市老字号品牌保护发展促进办法(草案)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弘扬厦门老字号品牌,提升厦门老字号整体形象和发展水平,维护本市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辖区内老字号的保护、发展与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定义】本办法所称厦门“老字号”,是指具有一定历史文化背景,因拥有可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而被社会广泛认知的企业名称、字号或商标等,由授权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认定的称号。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厦门老字号所有人是指厦门老字号被认定人。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工作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厦门老字号管理工作,制订老字号品牌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有步骤地推动老字号品牌建设,老字号产品的商贸发展。市国土、规划、建设、市场监管、旅游、文化、知识产权、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老字号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立法原则】厦门老字号保护工作应遵循保护与发展并重,继承与创新并举,经济与文化并行,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行业组织】老字号行业组织应该按照章程规定严格执行吸纳会员条件,对违反行业规范会员实行惩戒。老字号行业组织应对其吸纳的会员和惩戒情况及时公布。

    第七条【鼓励支持】鼓励本市老字号企业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及商业模式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推动老字号品牌价值的提升。

第二章  老字号认定确认

    第八条【认定原则】厦门老字号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九条【认定工作】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厦门老字号认定、确认及授牌工作。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厦门老字号协会具体办理认定、授牌以及对国家中华老字号、省老字号申报确认工作。厦门老字号品牌企业应当是连续经营15年以上,取得营业执照,商号、字号或商标已经注册,具有独特的本土化企业文化,并为社会认可的知名企业。具体认定确认标准由厦门老字号协会制定,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厦门老字号认定确认经费由市财政拨付。

    第十条【申请形式】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真实、可靠的材料。禁止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材料,骗取厦门老字号称号。

    第十一条【称号授予】对已认定的厦门老字号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布,认定机构颁发证书、牌匾。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市辖区内使用中华老字号、省老字号称号进行确认,并按照厦门老字号称号管理程序颁发证书、牌匾。

    第十二条【港澳台老字号】对已取得台湾地区老字号相关称号的企业名称、字号或商标,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可向认定机构提出本市台湾老字号使用认定申请。     

    对已经取得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相关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名称、字号或商标,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可向认定机构提出香港、澳门老字号使用认定申请。

第三章  保护发展

    第十三条【老字号维护】老字号所有人应当建立健全老字号使用、管理、保护和继承制度,提高老字号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维护老字号的信誉。

    第十四条【称号延用】已经取得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名称或字号,企业发生名称或字号变更的,老字号称号可用于变更后的企业名称或字号,但应报原认定机构备案 。

    第十五条【挖掘整理】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老字号品牌历史进行挖掘整理,开展对本市历史商贸文化调查、历史文献整理工作。同时组织对本市华侨、和本地籍人在域外知名商贸历史开展挖掘工作。

    第十六条【生态保护】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老字号品牌聚集区建筑、老字号特色商业街建筑、老字号品牌企业祖庭建筑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历史风貌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对老字号品牌聚集区建筑、老字号历史特色商业建筑、老字号品牌企业祖庭拆迁的,应当征求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鼓励老字号企业通过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方式实施对老字号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取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企业进行专利、驰名商标申请,财政应当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文化遗产保护】鼓励厦门老字号商贸建筑、老字号产品生产技艺、老字号独特经营方式申请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十九条【旅游商贸会展】市商贸、旅游、会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引导厦门老字号企业开展推广工作,支持老字号品牌企业通过特许经营、连锁经营等方式在境外、省外和本市辖区之外进行展销、开设分店。对厦门老字号企业在境内外、省内外推广推销活动的,应纳入商贸、旅游、会展等方面支持项目,优先获得财政支持。

    第二十条【技改创新】厦门老字号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可申报技改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财政支持。

    第二十一条【经营创新】引导老字号企业、组织或个人利用自贸区等政策,通过电子商务、跨境商业等先进经营模式进行提升改造,鼓励老字号企业建设创客中心,联合或者独立开展现代商务建设。

    第二十二条【街区建设】各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规划老字号品牌聚集区、商业街区或商业网点,支持老字号企业或组织共同建设商业街区、网店,并组织申报老字号特色商业街区。

    第二十三条【博物馆建设】鼓励厦门老字号企业、组织或个人挖掘老字号历史文化,设立老字号历史或工业博物馆。本市相关历史风貌建筑应优先提供给企业、组织或个人用于老字号博物馆建设,其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支持项目。

    第二十四条【宣传报道】对老字号的负面性新闻报道应当认真核实,防止通过新闻炒作、有偿新闻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对于网络、自媒体中关于厦门老字号的不实负面新闻依法实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人才发展】鼓励支持引导老字号企业、组织或个人独立或者共同举办培训机构,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建设。老字号传承人培训纳入岗位技能培训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

    第二十六条【标准制定】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厦门老字号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制定工作,推动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建设,鼓励老字号企业、组织或个人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二十七条【配套机制】建立老字号保护和发展的专家咨询机制,鼓励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社会力量开展老字号研究、保护和促进工作,挖掘整理老字号传统产品和技艺,提炼提升老字号优秀经营理念和文化。鼓励管理咨询、会计、法律、知识产权等中介机构给予老字号企业经营管理和法律等方面帮助。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加强老字号历史文化宣传报道,及时传递老字号企业的最新动态,营造促进老字号保护和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八条【行业协会】支持市老字号协会发展,加强行业协会的政策研究和市场分析作用,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对老字号企业管理创新、品牌提升、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服务。引导行业协会在推动老字号企业间交流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促进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检查方式】老字号监督检查由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抽查、定期检查、日常巡查。 

    (一)抽查,是对老字号企业、组织及个人在老字号认定、使用、转让情况进行较大规模的检查;

    (二)定期检查,根据本市实际对需要定期监控的老字号,按规定检查周期实施检查; 

    (三)日常巡查,是根据本市老字号保护发展情况,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抽查、定期检查由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计划后实施,检查结果应通报受检者、认定机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检查职权】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老字号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被检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二)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查处违法活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公务中获知的老字号企业、组织及个人的商业秘密应负保密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法行为】【强制措施】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警告、罚款、封存、扣押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生产经营销售;对名不符实的,撤销厦门老字号称号,收缴证书、牌匾。

    (一) 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老字号称号的;

    (二)擅自改变“老字号”所认定的使用范围,经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三)利用“老字号”称号,粗制滥造、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利益,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涂改、复制、出借、出租、出售“老字号”证书、牌匾、标志等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损害“老字号”称号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二条【称号使用】老字号所有人可以在认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业务函件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相关“老字号”的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三条【侵权行为】【强制措施】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行政部门对下列侵犯厦门老字号的行为,可以采取封存、扣押强制措施: 

    (一)擅自将与“老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作为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企业名称、字号、包装、装潢、商标使用,可能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或者混淆的; 

    (二)在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与“老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且可能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或者混淆的; 

    (三)擅自将取得“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名称、字号、商标作为本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企业名称、字号、包装、装潢、商标使用,可能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或者混淆的;

    (四)其他损害“老字号”及其所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禁止行为】未经认定和确认取得“老字号”称号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老字号”的字样或者标志。

    第三十五条【市场监督部门职责】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老字号监管制度,依法查处侵害老字号所有人企业名称、字号、商标、专利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变更转让备案】老字号所有人在其企业名称、字号、商标发生变更、转让等事项时,应当向认定机构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罚则】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罚则】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泄密责任】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露执行公务时获取的商业秘密或利用该商业秘密牟利,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赔偿生产经营销售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条【措施不当责任】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不当强制措施,或违反规定超期对封存扣押产品做出处理结论,给生产经营销售者造成损失,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渎职责任】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老字号协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解释】本办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实施】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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