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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 (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6-10-10 10:34:00      字体大小:[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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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开征求《厦门市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草案)》已经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在本报和厦门人大网(www. xmrd.gov.cn)上全文公布《厦门市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从刊登之日起至10月15日止,敬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并将书面意见邮寄至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邮编:361012;传真:2893006);或发电子邮件至:fazhiwei@xmrd.gov.c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保护厦门老字号,提升厦门老字号整体形象和发展水平,传承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和技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厦门老字号,是指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背景、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企业名称、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等,经市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认定的称号。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工作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厦门老字号管理工作,制定老字号保护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推动老字号发展。
    市文化、旅游、经济和信息化、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国土房产、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厦门老字号的相关管理工作,区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行业协会】 老字号的行业协会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鼓励老字号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开展老字号研究、保护工作,宣传推广老字号文化,挖掘整理老字号传统产品、技艺和经营方式,促进老字号品牌价值提升和市场拓展,为老字号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认定原则】 厦门老字号的申报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认定程序】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厦门老字号认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市商务主管部门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厦门老字号的论证和评审。专家委员会在评审时,应当征求老字号的行业协会的意见。
    符合厦门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商事主体,可以向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区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后报市商务主管部门。
    第八条【认定条件】 申报厦门老字号的商事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设立、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字号或者商标传承不少于30年;
    (三)具有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四)具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
    (五)具有传统文化背景、地域特色、历史积淀和文化底蕴;
    (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和赞誉。
    第九条【申报材料】 申报厦门老字号的商事主体应当提交《厦门老字号申报表》,以及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的复印件;
    (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证明字号或者商标传承不少于25年的材料;
    (四)历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的介绍;
    (五)获得的荣誉证明。
    第十条【公示制度】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有关媒体公示拟认定的厦门老字号名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以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异议。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作出决定,认定为厦门老字号。
    第十一条【称号授予】 对被认定为厦门老字号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颁发证书、牌匾并公布。
    商务主管部门在厦门老字号的认定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变更转让备案】 厦门老字号名称、字号、商标发生变更、转让等事项时,应当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厦门老字号称号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


    第十三条【街区建设保护】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厦门老字号聚集区建筑、历史特色建筑、企业祖庭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符合条件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认定为历史风貌建筑,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
    对前款规定的建筑拆迁、改造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厦门老字号聚集区、商业街区或者商业网点,支持厦门老字号共同建设商业街区。
    第十四条【文化挖掘保护】 市、区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商务、教育等有关行政部门,对老字号历史进行挖掘整理,对商贸文化历史进行调查,鼓励编撰老字号历史丛书和专著,鼓励设立老字号展示厅(馆)。
    第十五条【参展营销】 市商务、旅游、会展等部门应当组织、引导厦门老字号参展,支持厦门老字号通过连锁经营等方式开拓市场。符合条件的,市商务、旅游、会展等部门应当纳入相关的扶持项目。
    第十六条【标准制定】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指导厦门老字号开展标准化活动,支持厦门老字号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制定。
    第十七条【文化遗产保护】 鼓励厦门老字号历史特色建筑、传统技艺以及与老字号相关的实物申报列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厦门老字号所有人通过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地理标志注册或者登记等方式依法保护老字号的知识产权。对其申请专利、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市、区财政应当给予资助。
    第十九条【技改创新】 鼓励厦门老字号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申报技改项目。符合条件的,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经营创新】 鼓励厦门老字号发展电子商务,建设创客中心,应用信息技术创新生产经营方式。
    第二十一条【人才培养】 支持厦门老字号加强传承人、技术骨干等专业人才培养。对其员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纳入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并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
    第二十二条【称号使用】 厦门老字号所有人可以在认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业务函件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厦门老字号”的字样或者标志。
    未经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为厦门老字号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厦门老字号”的字样或者标志。
    第二十三条【老字号维护】 厦门老字号所有人应当建立健全老字号使用、管理、保护和传承制度,提高老字号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维护老字号的信誉。
    第二十四条【宣传报道】 鼓励和引导新闻媒体加强对厦门老字号的宣传,营造促进老字号保护和发展的良好氛围。
    对宣传推广厦门老字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编制规划时应当予以适当安排。
    第二十五条【老字号恢复发展】 鼓励老字号的行业协会帮助本市已停业的老字号恢复发展,扶持其继承人恢复祖业,抢救保护可能失传或者受到破坏的传统技艺。
    第二十六条【协会职责】 老字号的行业协会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法处罚】 商务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对取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撤销厦门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厦门老字号称号的;
    (二)擅自改变厦门老字号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的;
    (三)利用厦门老字号称号,粗制滥造、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伪造、涂改、复制、出借、出租、出售厦门老字号证书、牌匾、标志等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损害厦门老字号信誉的行为。
    涉及损害中华老字号和福建老字号信誉的违法行为,由市商务主管部门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部门管理衔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厦门老字号所有人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的,抄告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侵权行为】 下列侵害厦门老字号权益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将与“厦门老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作为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企业名称、字号、包装、装潢、商标使用,引人误认或者混淆的;
    (二)在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中,擅自使用与“厦门老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引人误认或者混淆的。
    擅自使用取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字号、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适用】 本办法有关保护发展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华老字号、福建老字号。
    第三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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