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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厦门经济特区海洋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1 16:51:06      字体大小:[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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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厦门经济特区海洋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全文在《厦门日报》和厦门人大网站(www.xmrd.gov.cn)上刊登,广泛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自公布之日起至8月21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将书面意见寄至厦门市人大财经委(地址:湖滨北路61号,邮编:361018,电话:2891242,传真:2893010)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caijingwei@xmrd.gov.cn。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3年7月20日

 

厦门经济特区海洋经济促进条例(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海洋产业发展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四章 海洋文化与开放合作

  第五章 综合服务与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海洋强市,打造国际特色海洋中心城市,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定义】本条例所称海洋经济,是指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各类产业活动,以及以各种投入产出为纽带,与海洋产业构成技术经济联系各种活动的总和。

  第三条 【基本原则】海洋经济发展遵循陆海统筹、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开放合作、多元共建的原则。

  第四条 【领导机制】市人民政府建立促进海洋经济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涉海政策制定、重要规划编制、重点产业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资源利用等重大事项。

  市海洋发展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海洋经济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海洋经济促进工作,确定主管部门牵头推进本区相关工作。

  第五条 【工作报告与评估】实行海洋经济促进工作报告和评估制度。

  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海洋经济促进工作情况,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条 【经济运行监测】市海洋发展部门按照规定开展海洋经济统计与监测,组织实施本市海洋经济运行监测、核算等工作,发布本市海洋经济发展成果。

  第七条 【海洋意识】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意识宣传教育,提升公众海洋素养,保护海洋文化遗产。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配合开展海洋意识宣传,营造全社会亲海、爱海、护海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海洋产业发展

  第八条 【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市海洋发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应当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开展相关工作,并将海洋经济发展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九条 【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推进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统筹陆域开发和海洋开发,推动海陆产业发展互动、基础设施建设互动、生态保护修复互动,打造现代化湾区。

  优化海洋产业发展空间布局,拓展环岛、环湾海洋经济发展带,推动涉海园区协同发展。

  第十条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加快推进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构建以海洋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海洋研发创新载体、海洋总部经济为支撑的园区产业体系,促进海洋产业集聚和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平台建设】市人民政府加强海洋经济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引导和支持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创新实验室等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

  鼓励涉海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来本市设立海洋科技研发机构。

  第十二条 【成果转化】市、区人民政府加强涉海众创空间、孵化器、共享工厂等创业载体建设,打造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服务平台。

  发挥厦门南方海洋研究中心统筹协调作用,推动涉海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海洋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

  第十三条 【基础资源建设】市海洋发展部门加强与海洋科研院所开展厦门海洋生物基因库共建,推进建成国家级海洋生物遗传资源创新平台,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应用。

  第十四条 【产业指导目录】市海洋发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结合本市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海洋产业发展鼓励类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指导目录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重点产业】下列产业列入指导目录:

  (一)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产业;

  (二)海洋高端装备与新材料产业;

  (三)海洋信息与数字产业;

  (四)现代海洋渔业;

  (五)高端滨海旅游业;

  (六)海洋新能源产业;

  (七)海洋服务性产业;

  (八)其他鼓励类产业。

  第十六条 【要素支持】市、区人民政府扶持列入指导目录的海洋产业,在项目审批、用地、用海、用能等方面给予保障和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涉海资金,优先扶持列入指导目录的海洋产业,加大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基础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力度。

  涉海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等活动确需使用本市海域资源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第十七条 【标准制定】鼓励涉海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参与涉海领域相关标准研究、制定工作。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十八条 【协调发展】海洋经济活动应当符合本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实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推动海洋经济与海洋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第十九条 【绿色发展】市、区人民政府支持海洋产业绿色发展,加快海洋传统产业绿色低碳改造,加强新兴技术在海洋产业绿色发展中的推广运用,推动绿色转型,促进海洋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鼓励船舶实现新能源转型,推动港口绿色低碳发展,提高船舶污染防治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条 【海域生态修复】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以海岸带、海岛和自然保护地为空间载体的海洋生态安全体系,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市生态环境部门建立本市海洋环境监测评价与监督机制。市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滨海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以及保护区重点物种开展监测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岸线保护利用】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市海域自然岸线保护,整治修复受损岸线,实现岸线集约节约利用。

  第二十二条 【水环境协同保护】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健全九龙江跨行政区域水环境协同保护机制,加强区域联防联治,预防、控制、减少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

  第二十三条 【海洋资源要素】市人民政府探索建立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海域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抵押、出租等制度。

  第二十四条 【海洋碳汇】市人民政府探索建立海洋碳汇监测核算体系,完善海洋碳汇交易机制。

  第四章 海洋文化与开放合作

  第二十五条 【海洋文化传承】培育现代海洋文化,弘扬闽台海洋历史文化、南洋华侨文化、鼓浪屿世遗文化、海丝文化和本土民俗文化,建设具有闽南特色的海洋文化中心和海洋文化公园,推动海洋文博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海洋文化基地】鼓励文化创意产业园与特色渔村、涉海企业融合发展,支持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海洋文化产业基地和海洋影视基地。

  第二十七条 【海洋科普】鼓励建设海洋科普教育基地和海洋科技成果展示中心,开展海洋科普和海洋文化宣传。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将海洋文化载体建设与海洋文化研学活动相结合,推动海洋实验室、科技馆、样品馆和科考船等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八条 【国际交流合作】市海洋发展、发展改革、商务、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深化海洋产业对外合作机制,充分利用厦门国际海洋周、东亚海岸带可持续发展地方政府网络、厦门市海洋国际合作中心等平台,加强海岸带综合管理、海洋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海洋经济贸易、海洋科技与文化、海洋生态保护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十九条 【港口国际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拓展“丝路海运”业务,完善智慧港口、绿色港口等配套设施,建设东南国际航运中心。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港区内港航设施、港区集疏运体系和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建设国际航运补给中心;加快邮轮母港建设,培育邮轮市场主体,拓展邮轮消费领域,提升邮轮运输旅游服务水平,打造邮轮产业链。

  第三十条 【海运物流合作】支持海运公司、综合物流服务商等在厦建设海运物流转运中心,推进国际海运物流业发展,对接国际物流大通道,发展多式联运。口岸管理部门提供便捷通关服务。

  第三十一条 【涉外投资与培训】鼓励涉海企业在境外建设海洋产业园区、经贸合作区,参与境外涉海投资、海洋资源开发和海洋交流合作。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对外涉海教育培训,建设涉海教育培训基地。

  第三十二条 【厦台合作】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厦台海洋融合发展,强化厦台海洋经济合作,加强海洋产业对接、科技合作和人才交流。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厦台海上渔业交流合作,构建水产育苗育种、深远海养殖装备研制应用产业链,通过产业基金等方式推动厦台渔业产业金融协同发展。

  市文化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厦台海洋文化、滨海旅游和海上体育赛事合作。

  市海洋发展、生态环境、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厦台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生物保护合作,联合开展渔业增殖放流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区域协同】推动厦漳泉金共同制定海洋空间和产业布局规划,加强海洋资源要素跨区域流动与产业协作,形成分工合作、优势互补、融合发展的海洋产业集群。

  第五章 综合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服务】探索建立海洋产业金融服务平台,发展涉海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涉海项目投融资支持力度。

  第三十五条 【社会资本】拓宽涉海企业创新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涉海企业发行债券和上市融资。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组建海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促进金融服务海洋实体经济。

  第三十六条 【人才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海洋类基础创新、工程应用、技术技能等人才认定、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

  支持引进海洋科技领军人才、专业应用技术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鼓励涉海企业建立或者与科研院所共建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优化学科专业设置,建立校企人才对接服务机制,多层次培育涉海研究型和技术型人才。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符合条件的海洋人才在落户、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 【智库支持】市人民政府建立海洋专家智库,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八条 【渔民转产】区人民政府通过资金支持、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社会保障等方式扶持渔民转产,促进渔村、渔港转型发展。

  第三十九条 【海洋基建】市、区人民政府推动海洋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海洋信息通信网络和海洋立体观测体系建设。

  第四十条 【防灾减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海洋防灾减灾能力,加强预警机制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健全应急救援体制机制,做好灾害评估、航海保障、海上救助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综合执法保障】市人民政府健全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构建海洋综合执法体系,加强海洋综合行政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配套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配套规定。

  第四十三条 【生效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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