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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我市老赤脚医生发放养老补助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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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0 1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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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8年我市很多农村青年响应毛主席“6.26” 重要指示: “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而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站工作,成为农村基层一名“赤脚医生”,几十年来,他(她)们凭着一份责任心, 无论寒冬酷暑,不畏辛苦,不计报酬为村民服务,并认真完成好各项农村公共卫生及以预防为主的卫生保健任务,为农村的医疗卫生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他(她)们从事农村医疗卫生工作都在十几、二十几年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三十年以上,如今,他(她)们离开了赤脚医生岗位,没有退休金,也没有养老保险金,而且都已年老体衰,有的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

  最近,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厦府办〔2012〕71号印发了《厦门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对年满70周岁的男性乡村医生、年满65周岁的女性乡村医生,原则上应于当月底前退出乡村医生岗位,办理乡村医生资格注销手续,停发基本药物制度等补助;其中对1961年1月1日前出生的、从业累计30周年(含)以上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生活补助。

  但是,《厦门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只是对现在尚在岗的必须退出的乡村医生给予补贴,而对早期因年岁较大已经退下离岗(当时没有退出机制,也没有为他们交纳养老保险金),离开赤脚医生队伍,从医30年(有的工作十几年,有的工作二十几年)以上的赤脚医生,却不能享受到离岗生活补助,这对他(她)们的待遇明显不公平。他(她)们有的是同一批或更早进入合作医疗站的赤脚医生,从事赤脚医生(乡村医生)工作都在十几、二十几年以上,有的甚至达到30年以上的,现在却未能享受到离岗生活补助。况且这些人已人老体衰,有的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而且为数寥寥。

  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能关心他(她)们的生活,能够一视同仁,给每位曾经在农村第一线工作的老赤脚医生发放养老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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