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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规定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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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0 14: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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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电动自行车的出现为居民增添一个代步的交通工具。但好多厂家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不规范,比如速度已经超过时速30公里。骑车人不遵守交规、违章,在大街小巷横冲直撞,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危害行人出行、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为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建议如下:

  1、在本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严加把关:根据国标,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不小于25公里,有骑行功能。

  2、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并经交通法规、驾驶操作技术的培训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领取操作证,方可在道路上驾驶。凡持有摩托车或者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准许驾驶电动自行车。

  3、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禁止自行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拼装、加装、改装的应处于罚款。 

  4、凡申领本市牌照的电动自行车,必须向在本市经营法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投保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5、悬挂岛内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准许在市区范围内的道路上行驶;悬挂岛外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只准在岛外的道路上行驶。悬挂非本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6、电动自行车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接受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在道路上行驶。

  7、申领电动自行车牌证,车主必须按规定缴纳牌证等费用,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公安局提出,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定。

  8、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驾驶时携带操作证;不准在机动车道上驾驶;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电动自行车;不准带人和拖带车辆;转弯时应开转向灯;不准超速;装载物品重量、高度、长度有所限制;不准转借、涂改或者伪造操作证;醉酒时不准驾驶。违反规定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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