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在台资企业较为集中的海沧区设立了专门的涉台法庭,组织专门审判人员集中审理涉台企业、个人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但是,由于存在涉台因素在实践中认定标准不一问题,导致一些实际具备涉台因素的企业和个人无法在涉台法庭进行审理,从而引发当事人不满。根据厦门海沧法院涉台法庭的调研显示,从2014年1月到7月,海沧法院在涉台立案审查中发现三类情形无确切涉台因素证明,决定不予受理案件19件,其中经其他区法院指导当事人到该院起诉的占比80%,不仅当事人来回奔波起诉,还影响到法定起诉期限,特别是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案件,引发当事人强烈不满。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法院对于何为台资企业的界定不明确,易引起管辖权异议及产生案件移送问题,包括六种类型:
一是因大陆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聘请公司股东以外的人,故仅法定代表人为台湾人的不能认定为涉台企业;二是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中的注册地或所属国别没有列明中国台湾,有的仅表述为台港澳合资;三是当事人提供的被告人信息仅有身份证号码、台胞证号码而无书面证明材料的,在立案审查时也暂不认定具有涉台因素,防止当事人虚构此类信息规避管辖;四是台湾地区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投资于第三方国家或地区的商事主体转投资至大陆地区的企业是否属于涉台资企业也未明确;五是台资企业再投资的企业是否属于涉台资企业亦没有明确;六是台湾人作为隐名股东,并以大陆居民名义作为登记股东,该类企业是否能够认定为台资企业也不明确。
因此,建议有关部门能够重视涉台案件的管辖问题,加强涉台案件审判工作。具体建议如下:
一、明确涉台因素的认定:建议涉台法庭与各地市台办建立更加密切的联系机制,定期更新台资企业名册,并将台资企业名册发至各法院的立案庭,以解决立案技术问题。例如,对于台湾地区投资主体承担有限责任的三资企业,应按台资比例达到30%以上的才能认定为台资企业;对于台湾投资主体隐名投资企业,应提供实际投资证明和显名股东认可的文件;对于经第三方国家和地区转投资的,以及台资企业再投资的,以及其他争议较大且不易直接认定的,则应同时满足属于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员且经市、区台办出具证明时,方可认定为台资企业。
二、建立台资企业信息库:涉台法庭建立司法管理信息系统,将地方台商投资企业协会、市、区台办的台企会员名单,以及通过各种方式曾经被认定具有涉台因素的企业和个人均纳入涉台司法信息管理系统。在立案时输入当事人即可由该司法管理信息系统自动识别,既能提高效率又不易出错。此外,以上关于台资企业的界定简单易行、方便操作。
三、建立法院间的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为解决跨行政区办案造成的不便,建议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制度化。即区级法院将现有的人民调解员名册、村(居)委会联络员名册以及建立诉调衔接机制的情况等信息共享,涉台法庭可请求其他行政区法院协调相关人民调解员、村(居)委会人员及诉调衔接机制联络人,以方便办案。必要时,涉台法庭还可直接借助其他区法院的诉调衔接机制处理有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