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农村妇女由于发生离婚而失去土地承包使用权,导致失去生活依靠,其主要原因有几点:
一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中制定的村规民约如“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政策,使有些女子结婚出嫁后,其本来的土地份额即留在娘家父母兄弟那边,她这份土地就归父母兄弟所有,传统习惯是没有和兄弟分财产的包括土地,这样就剥夺了出嫁女及其子女的征地款的分配权。
二是嫁出去的女子到了丈夫家,并没有获得新分的土地,在她们出现家庭破裂离婚的时候,想要分得男方承包的土地,其丈夫及公婆是不愿意分给的,最后也只能放弃,从而失去了生活依靠。有些妇女离婚后又回来投靠父母,户口迁回娘家,但大多村集体经济组织就会以各种形式限制离婚回归妇女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特别是在征地补偿款发放方面,绝不给离婚返乡的妇女的。
三是有些村委会规定:凡是本村女子结婚后,户口未迁出本村,照样可以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的待遇。但如果她的丈夫户口从外村迁进来,其丈夫及其子女,都不能享受土地款的收益分配。以上问题,常常因此发生矛盾及冲突。
建议:市政府制定出外嫁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条例。解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及相关财产权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