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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失依儿童纳入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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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0 1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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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孤儿福利保障制度,对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托底供养。2013年起,我市对孤儿集中供养的标准已经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在家分散供养的标准是每人每月900元,同时还享受医疗救助和教育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无忧。但同时,社会上还存在这样一部分儿童,他们或者是单亲家庭,生活没有经济来源,或者父母亲残疾、身患重病、或是服刑,无法履行抚养监护照顾义务,但因为不符合孤儿条件,享受不到相关福利政策,生活困苦,这些人俗称“失依儿童”。

  2012年 6月,市慈善总会联合市民政局、厦门日报社等部门开展“雨露育青苗”项目,在结对帮扶的2200多名孤困儿童中,除 553名儿童孤儿外,其余1700多名儿童多是失依儿童,因为不是孤儿,他们享受不到学杂费减免等救助政策,有的甚至小小年纪还要承担照顾爷爷奶奶的责任,生活十分艰辛。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将生活在贫困线边缘的失依儿童纳入社会救助体系,保障他们的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护佑他们健康成长,这是政府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为此,建议政府:

  1、对我市户籍的失依儿童进行全面摸底清查,建立数据库。

  2、对我市户籍失依儿童家庭进行逐个分析,并根据2014年国务院出台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对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及时给予供养;对符合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帮助其申请低保待遇;对符合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的,给予相应救助。

  3、对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但生活在救助线边缘的失依儿童家庭,应根据个体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及时的救助措施,同时加大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救助的公平公正。

  4、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补充作用,通过慈善捐助、帮扶结对、志愿服务等途径,加大对失依儿童的爱心帮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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