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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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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0 15: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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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 该意见除了加强传染病患者救治过程中的医护人员安全防护外,还提出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2004年人事部、财政部、原卫生部联合印发通知,对卫生防疫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当年占防治人员工资的4.8%-14.5%,),并一直沿用至今。近年来,随着新发传染病威胁的不断增加,卫生防疫人员面临的传染病威胁程度、强度、频率在大幅度提高,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也在大幅提高,然而防疫津贴标准却多年未予调整,补贴标准过低,所占工资比例逐年下降。2012年调查显示,防疫津贴占工资的比例降至1.5%-4.5%,对防治人员的保障和激励作用日渐削弱。

  针对目前的状况,参照《意见》所提出的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

  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强化了防疫津贴的长效保障作用。

  二、对直接参与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三、对于传染病防治人员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受到伤害的(致病、致残等),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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