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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老城区私危房改造的建议

 
来源:
      
2016-04-20 15: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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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情况

  我市私危房主要集中在老城区,并且大量私危房是解放前所建,现已超过房屋正常使用年限,治理难度大。据2014年2月底开始的私危房普查数据,老城区经排查并登记在册监控的危旧房有914幢(经鉴定的危房305幢,未鉴定疑似危房609幢),包括重点监控类98幢,注意监控类259幢,注意观察类及一般观察类557幢,涉及住户1665户、4514人,主要集中在鹭江、厦港、中华三个街区。

  二、存在问题

  (一)老城区危房连线成片。老城区的私危房大多数已近百年历史,远超使用年限,且房屋相互勾连,存在“牵一发动全身”状况,仅靠局部抢险加固,难以标本兼治。例如开元路、大同路、镇邦路等处。

  (二)业主的解危积极性不高。由于城市规划控制因素,目前,我市国有土地性质私危房按“五原”原则控制翻建,而多数私危房由于地势、结构和户型原因,若按原貌翻建则适用性差,对改善居住环境的意义不大,导致群众翻建意愿不强、自主解危积极性不高。

  (三)业主普遍缺乏责任意识。业主普遍缺乏对房屋日常修缮责任意识和管理常识,有的放任不管或抱着等拆迁安置多赚钱不愿出资排险解危,解危积极性不高,导致危房险情日益加重,有的甚至违规出租或改成民宿和家庭旅馆对外经营。

  四)危房内历史老住户问题。在老城区退改侨房中,存在大量的历史老住户,这些老住户已在老屋内生活的几十年,或是因为不舍搬离,或是因为无其他任何住所,从而导致即使侨房业主有心改造也无法清退危房内历史老住户的现象,有些还因此产生过激的矛盾纠纷。

  (五)部分私危房难以统一解危意见。老城区的私危房多数是解放前建设,由于种种原因未能重新办理房屋产权,部分房屋还存在历史违建没有确权。此类房屋往往权益人众多、难以统一意见,导致难以落实解危政策,甚至影响相邻建筑的排险解危。

  (六)缺乏有效强制措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可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也未规定对不履行治理责任危房业主可采取的处罚措施和针对危房出租等违规使用行为的处罚条款。

  三、几点建议

  (一)以点带面推进片区改造。鉴于老城区整体大规模改造难度较大,且涉及市政管网、人员安置等复杂情况,因此可针对性地选择条件较成熟的区域作为试点,通过分批分流安置拟改造片区内居民,为腾地后进行统一规划设计、成片改造创造条件。具体可参照原鹭江影剧院地块改造方案,由此试点先行,以点带面,逐步实施老城区整体规划改造。

  (二)多渠道解决危房住户安置问题。一是政府出资收购。由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委托评估,由政府出资收购。二是产权置换。向市政府申请划拨安置房源,并出台《危房置换管理办法》,设定置换标准、优化条件、简化置换流程,从政策层面上鼓励进行危房产权置换。置换后启用政府资金对危房进行拆除重建或作为政府储备用地。三是保障性安置。为危房住户设置保障性住房轮候绿色通道,优先提供保障性危改单列房源。安置后同时督促业主或修缮责任人及时解危治理。四是政府提供房源作为廉租房,安置不符合购买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租户(包括历史老住户和外来务工人员)。廉租房租金由被安置租户自行缴纳,腾空后的危旧房屋由业主自行排险解危。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是出台《危房置换管理办法》(包括公房、私房及公私混杂房),明确危房住户置换主体,理顺危房置换程序,设定危房置换标准,为危房置换提供政策依据。二是出台《厦门市老旧城区危旧房翻改建审批管理办法》,简化危房审批程序,突破“五原”原则,适当放宽翻改建审批政策,调动居民解危积极性。三是出台《厦门市危房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危房安全管理以及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房采取强制排险措施的具体程序和内容,细化对危房出租等违规使用行为的处罚措施,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四是政策法规出台之前,参照上述政府收购安置方式,督促危房住(租)户尽快安置搬离。对不符合安置条件且拒绝搬离的危房住(租)户,可由公、检、法等部门联合介入执法,采取法律手段等强制性措施为侨房业主自行解危或政府介入排险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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