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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立法中引入性别评估机制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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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0 17: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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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男女平等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从提出至今已有20年,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报告,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妇女事业、促进妇女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对于更好地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男女两性和谐发展、妇女自身全面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法律政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妇女受歧视、儿童权利被忽视等现象仍有发生还有部分地方的村规民约往往以村民自治为由“理所当然”地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从立法源头上加大对妇女儿童的维权力度尤其重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目标,强调要科学立法指出要探索建立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明确要完善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期正在征求意见的立法法修改草案,也强调完善立法论证、听证等规定,“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基层和有关群体代表、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这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增加法律可执行性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有地方立法权的特区城市,我市在立法过程中更应该遵守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借鉴台湾等地的做法,把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纳入立法评估在法律案的制定实施和评估全过程中强化性别平等意识充分考虑两性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科学考量法律政策的实施对男女两性产生的不同影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损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促进立法与决策充分体现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

  建议:1)将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作为立法评估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地方立法中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规章、条例、决定等,一定要充分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儿童的宪法原则,应对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进行适当表述,以进一步体现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2)市人大、市法制局在制定出台地方规章、条例、决定前,应该牵头组织性别方面的专家、学者,并邀请妇联组织、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参加立法性别评估,充分听取意见建议。(3)民政部门在指导村(居)制定村规民约中,要充分考虑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对村规民约指导性意见出台前,应该牵头组织性别方面的专家、学者,并邀请妇联组织、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参加,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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