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男女平等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从提出至今已有20年,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报告,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妇女事业、促进妇女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对于更好地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男女两性和谐发展、妇女自身全面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法律政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妇女受歧视、儿童权利被忽视等现象仍有发生,还有部分地方的村规民约往往以村民自治为由,“理所当然”地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从立法源头上加大对妇女儿童的维权力度尤其重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目标,强调要科学立法,指出要探索建立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明确要完善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期正在征求意见的立法法修改草案,也强调完善立法论证、听证等规定,“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基层和有关群体代表、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这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增加法律可执行性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有地方立法权的特区城市,我市在立法过程中更应该遵守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借鉴台湾等地的做法,把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纳入立法评估,在法律案的制定实施和评估全过程中,强化性别平等意识,充分考虑两性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科学考量法律政策的实施对男女两性产生的不同影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损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促进立法与决策充分体现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
建议:(1)将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作为立法评估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地方立法中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规章、条例、决定等,一定要充分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儿童的宪法原则,应对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进行适当表述,以进一步体现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2)市人大、市法制局在制定出台地方规章、条例、决定前,应该牵头组织性别方面的专家、学者,并邀请妇联组织、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参加立法性别评估,充分听取意见建议。(3)民政部门在指导村(居)制定村规民约中,要充分考虑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对村规民约的指导性意见出台前,应该牵头组织性别方面的专家、学者,并邀请妇联组织、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参加,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