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由于征拆过程中部分村民对坟墓认定和补偿提出疑义、苗木抢种比较突出以及土方清表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征拆工作的进展,急需抓紧研究解决。为加快推进征地拆迁工作,解决制约征拆工作的“瓶颈”问题,经我镇项目领导小组反复讨论并征求各工作组意见,特提出如下建议。
二、建议
(一)关于坟墓的认定问题。
坟墓根据年代、规模、海外关系等,分为祖坟、华侨坟、角头坟,家族坟(一般家族坟)和无主坟等五种。
1、祖坟的认定。涉及宗姓共有的先祖坟墓,年代在清朝(1911年10月10日)以前的,且后裔人口达到500人以上的,可以认定为祖坟。认定程序由社区老人协会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镇征地工作组初审,最后送区民政局审核。
2、华侨坟的认定。1949年10月1日以前下葬,墓主是归国华侨或墓主的后裔大部分定居国外,且有区侨联备案的,可认定为华侨坟。认定程序为:由墓主后代或直系亲属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把关,区侨办出具相关证明,镇征地工作组初审,最后送区民政局审核。
3、角头坟的认定。村宗姓大房头先祖坟墓,在1949年10月1日以前、1911年10月10日以后下葬的坟墓且后裔人口达到100人以上的可定为角头坟。认定程序为墓主的直系后代或其宗族组织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把关,镇征地工作组初审,最后送区民政局审核。
4、家族坟(一般坟)。1949年10月1日以后下葬的家族性坟墓可认定为一般坟。
5、无主坟墓。无人认定的坟墓。
(二)坟墓的迁移补偿标准
1、祖坟迁移的补偿标准:
(1)涉及多个社区共有的祖坟迁移,建议每个按人民币5万元的标准给予迁移补偿,合穴祖墓,每个墓穴增加迁移补助人民币3万元。
(2)涉及整个社区共有的祖坟迁移,建议每个按人民币4万元的标准给予迁移补偿,合穴祖墓,每个墓穴增加迁移补助人民币2万元。
(3)涉及社区大部分村民的祖坟迁移,建议每个按人民币3万元的标准给予迁移补偿,合穴祖墓,每个墓穴增加迁移补助人民币1万元。
2、华侨坟迁移的补偿标准:
建议每个按人民币3万元的标准给予迁移补偿,合穴祖墓,每个墓穴增加迁移补助人民币1万元。
3、角头坟迁移的补偿标准:
建议每个按人民币2000元的标准给予迁移补偿,合穴祖墓,每个墓穴增加迁移补助人民币2000元。
4、一般坟墓迁移的补偿标准:
棺木坟墓建议按每个人民币800元的标准给予迁移补偿,骨灰盒坟墓按每个人民币600元的标准给予迁移补偿。
5、无主坟墓迁移的补偿标准:
建议每个按人民币100元的标准给予迁移补偿,若采取包干方式,原则上每亩不能超过3个。
6、涉港澳台坟墓的认定程序和补偿标准参照华侨墓执行。
(三)坟墓迁移的相关要求及奖励
1、在迁坟公告发布后的一个月内,社区老人协会或居委会等相关组织能够根据征地工作组要求,进行统一择日、统一迁移、完成90%以上的,可给予实施迁移的组织者适当奖励。
2、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迁移的,视为无主坟墓,并交由殡葬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迁移。必要时由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保障性迁移。
3、在坟墓迁移中,提倡鼓励统一择日、统一迁移。对服从工作组统一安排的择日内,由组织方统一迁移的,相关费用(包括雇人工资、骨灰盒、交通费等)由坟墓迁移实施单位负责。对未按统一择日时间、由墓主自行择日组织迁移的,其相关费用由墓主自行承担。
4、实施“打包迁坟”。建议业主或项目建设单位在发包基础工程的同时,对未迁移的坟墓以“打包”的方式给予解决。在统一择日后15天内不能完成的,建议扣除施工方相关的施工款项。
5、在施工过程中,特别是保障性施工(清表)中,由于施工方操作不慎破坏未迁坟墓,建议在原来的基础上视破坏程度给予其家属补偿人民币1000—2000元;涉及祖坟、华侨坟的补偿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元。补偿费用由施工方负责。
6、采取综合手段保障迁坟工作。对借坟墓迁移漫天要价,或以种种不正当理由干扰和阻挠坟墓迁移的村民,建议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治安处置措施,进行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