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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对台自贸区建设中的税收政策探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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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1 1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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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厦门对台贸易存在问题

  厦门由于其独特的地域优势,承载着促进两岸经贸交流发展和祖国统一大业的重要使命。国务院先后赋予厦门设立台商投资区、建立对台小额贸易区、两岸“小三通试点”、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等一系列对台经贸交流合作的优惠政策。厦门也在促进对台经贸交流方面做出了积极的作为。但是自90年代初期厦门对台贸易发展至今,对台贸易规模偏小,这与厦门特区肩负历史使命极不相称;同时,对台服务贸易发展层次不够。厦门对台一般贸易进出口一直维持较快增长速度,而进出口加工贸易增幅不尽人意。众所周知,加工贸易不同于一般贸易方式,它不易受制于贸易壁垒的制约,而且在不同程度上,其增幅成分在国外生成。

  在新的形势下,厦门对台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将有助于进一步发挥厦门在密切两岸经贸交流、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中的突出作用。厦门应借鉴上海自贸区的经验,发挥好“对台”的优势,积极探索拓展自贸区新兴服务。自贸区作为新一轮改革试验区,主要是投资、金融和服务贸易的开放,投资、金融和服务贸易三大领域的开放形式、开放范围、开放程度影响并决定着税收政策制度。一方面,三大领域开放倒逼税收制度创新;另一方面,通过税收制度创新来适应和促进三大领域开放。根据与国际接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的原则,探索与对台自由贸易区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应是自贸区建设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厦门对台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参照上海自贸区的政策,对注册在厦门自贸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可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促进自由贸易的税收政策。台湾和境外的生产性货物进入自贸区实行免税,区内货物进入国内市场销售视同进口。国内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进入区内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区内企业之间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三)支持鼓励类产业发展和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对区内航运物流、商务服务、旅游会展、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科技研发、文化创意和高新技术等鼓励发展的产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注册在在区内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区内从事离岸业务为主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允许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四)支持航运物流快速发展。积极争取把厦门港列为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对注册在区内的仓储、物流等服务企业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注册在厦门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自贸区内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鼓励离岸金融发展的税收政策。我国目前在离岸金融业务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空白,从国际惯例看,世界知名的离岸金融中心一般都是无税或者低税的政策,我国应制订相适应的离岸金融税收法规,加大对离岸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既要保证“离岸”金融业务的税率低于“在岸”金融业务的税率,同时也要保证离岸金融业务的总体税负至少不高于周边国家或地区离岸金融中心的税负。例如对离岸金融业务可采取免征利息预提税和银团贷款所得税,减征或免征贷款利息及海外收入预扣税、营业税,免征印花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

  (六)吸引、留住人才的税收政策。为台湾居民进入自贸区内实行24小时便利通关政策,台湾居民可自由往来、居住和就业。在厦门自贸区工作、符合区内优惠类产业方向的台湾和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厦门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15%的部分,由厦门市政府给予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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