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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台籍被告人缓刑适用难问题的议案

 
来源:
      
2016-04-21 16: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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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社区矫正办法》,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由于部分台籍被告人在大陆没有住所,对于可以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审前社会调查机构无法确定,缓刑监管单位和社区矫正机构也无法确定。因无法做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无人监管,法院对可以宣告缓刑的台籍被告人只能判处实刑,造成缓刑适用上的待遇差别,影响司法公正,在厦台胞反映强烈。

  案据:

  一、部分台籍被告人难以确定缓刑监管机关。海沧法院集中管辖厦门市部分涉台一审刑事案件,部分台籍被告人暂住地分布厦门各区,各区司法局对审前调查做法不同。由于台籍被告人流动性较强,缓刑监管机关难以确定。2014年,海沧法院针对适合缓刑条件的台籍被告人发出了15份审前调查函,司法局不同意监管的有5件,其中还有5名台籍被告人虽然已购买了房屋或具有正式的工作单位或有存续期间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因为没有大陆的户籍,缓刑监管机关无法确定。

  二、两岸司法互助机制无法完成审前社会调查。两岸司法互助调查取证环节复杂,难以及时、准确查明台湾籍被告人在台湾地区的成长背景、犯罪记录、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缓刑监管机关无法在短期内出具准确的调查报告,法院在缺乏评估指标的情况下难以适用缓刑。

  方案:

  一、探索台籍被告人缓刑集中监管机制。以海沧法院涉台集中管辖为基础,由区政法委牵头,召集负责起诉(检察院)、审判(法院)、刑罚执行(司法局)、法律监督(检察院)、出入境管理(公安局)、协助落实监管单位(台办)等工作的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对无固定住所的台籍被告人统一由海沧区司法局集中监管。

  二、探索缓刑考察员机制。设定一定条件,聘请台籍被告人缓刑考察员(包括陆籍和台籍人员)。台籍被告人缓刑考察员中的台胞、台商可以由台商协会、台联和相关单位推荐,由台办把关,最后由司法局确认、授权。宣告缓刑前,缓刑考察员对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等进行考察,提交考察报告。在缓刑执行期间,可由缓刑考察员对台籍被告人建立缓刑人员档案,定期听取缓刑人员改造报告;监督缓刑人员的外出情况;对缓刑执行期间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报告;缓刑期满由考察人员写出考察报告。缓刑考察员按件计取酬劳。

  建议由海沧区委牵头协调,召集台办、政法委和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单位进行研究,提出方案,报市委政法委,协调市直政法部门,共同解决台籍被告人缓刑适用难问题,在全国率先闯出一条新路,造福两岸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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