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所称电动车,指两轮电动车,不包括电动汽车等其他电动力驱动的车辆。其中,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系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系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由于电动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暂缓实施,此类车辆的类型属于轻便摩托车;符合电动摩托车国家标准的,属于电动摩托车。)
近年来,电动车以其经济、便捷的优势,发展迅猛,现已颇具规模,大量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已是全国各地城市交通的普遍现象。我市地理条件特殊,岛内面积狭小,道路资源十分紧缺,在有限的道路资源配置情况下,对道路出行结构和方式必然有所取舍,因此,我市对摩托车、电动车历来采取了禁止或限制的管理措施。从1999年开始,我市开始在岛内禁止摩托车、助力车上道路行驶,成效斐然,极大的改善了城市道路交通环境。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按照“严格管理、限量控制”的原则,对电动自行车采取了登记挂牌、目录管理、限制通行等措施。但是,从我市目前的道路现状看,对电动车的管理并不理想,电动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仍然多发,是当前影响我市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建议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电动车管理,具体如下:
一、我市电动车基本情况
(一)电动车保有量情况。截止2012年3至5月,思明区、湖里区共登记挂牌电动自行车31516辆,其中思明13845辆、湖里17671辆,此后思明区、湖里区不再对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但是,据公安机关从路面观察和近年来查处无牌电动车分析看,目前思明、湖里区在用电动车数量预估在15万辆左右。
(二)电动车生产销售基本情况。据工商部门统计,目前思明、湖里区现有注册登记销售电动车企业和个体共38家,比2010年增加10家,其中销售企业8家、个体30家。从分布情况看,思明区共5家,其中销售企业4家、个体1家;湖里区共33家,其中销售企业4家、个体29家。
据摸排,思明、湖里区销售电动车商家共88家,主要集中在湖里区,具体销售商家、地址、车辆类型、品牌(型号)、动力等情况详见附件。
(三)电动自行车使用基本情况。2014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专门组织调研组,通过路面抽查、随机询问和到基层单位调查等方式,我市电动自行车使用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在使用人群上,以外来务工人员为主,以男性中青年驾驶人居多。二是在使用行业和用途上看,主要有公司职员、餐饮行业从业者,产业工人,建筑装修安装行业从业者,物流快递行业从业者、报刊行业递送者等。用途主要在于运送货物、上下班通勤以及生活出行等。三是从车辆属性上看,大多数具有脚踏板,外形上接近于非机动车,但绝大多数车辆的最高设计时速、空车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超标电动车,在法律属性上归类应为机动车。四是从出行时段看,白天上下班时间出行的占了绝大多数,特别是四桥一隧通行的电动自行车尤为明显。五是在行驶区域上,湖里区相对思明区多,其中湖里区江头街道、禾山街道,思明区莲前街道、梧村街道等几个区域比重较大。
二、我市电动车管理的主要措施
我市于1999年颁布了《厦门市摩托车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80号令),禁止摩托车、助力车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电动自行车被定性为非机动车,此类车辆开始急剧增长。2006年,市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城管办联合发布通告,在思明区、湖里区的部分路段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并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在本市不得销售,不得上道路行驶;2007年1月1日起将限行路段扩大到部分区域和路段。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按照“严格管理、限量控制”的原则,对电动自行车采取了登记挂牌、目录管理、限制通行等措施。市公安局发布了《厦门市电动自行车登记通告》、《厦门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关于在思明区、湖里区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通告》;市质监局发布《厦门市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据了解,市公安局始终把电动车规范管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常抓不懈,依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加大对电动车违规行驶行为的执法力度,尤其是严管超标电动车违法上路和电动自行车在禁行区域上路行驶的行为。据统计,2014年,全市共查处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89588起,销毁电动自行车2012辆,超标电动车2056辆,查处工作力度较大为思明、湖里公安分局,分别查处36555起和27962起,占全市查处比例的56.4%和43.2%。(数据有问题)
三、我市电动车交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超标电动车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具备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由于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速度慢,负重能力差,在市场需求和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超标电动车充斥市场,生产、销售企业普遍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而消费者也往往希望跑得快、载得多,也愿意购买、使用超标电动车。
(二)违法率高。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无需持证驾驶,而且驾驶人大多文化素养较低,法制观念较为淡薄、安全意识较差,上路行驶我行我素,无视交规,乱象横生。另外,电动车灵活机动,闯关冲关现象多,不配合甚至故意阻碍执法的现象多,导致行政执法成本高、效率低,有的执法民警为了减少执法压力和矛盾,甚至避重就轻,不依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设定的较高的处罚标准查处电动车违法行为,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执法威慑力。
(三)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准入门槛低,只要稍加训练,就能够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无法保证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良好的驾驶技能,更不能保证其熟知道路交通规则并具备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另外,大量的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此类车辆与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相比,速度快,车身重,经常还载人、载物,而车辆性能上又不符合机动车(摩托车)的安全技术要求,交通安全隐患突出。2014年,全市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510起,死亡22人,受伤545人、财损479214元,与去年同期相比,起数下降8.27%,死亡人数上升57.14%,受伤人数下降9.02%,财产损失下降23.81%。四项指数分别占全市总量的11.73%、7.83%、11.74%、4.14%。
(四)源头管理不到位。虽然《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得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也规定在本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但由于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违法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和违法销售不符合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方面力度不够,导致大量超标电动车和部分不符合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并最终上道路行驶,一方面,超标电动车“边打边冒”,公安机关开展路面整治的效果大打折扣;另一方面,“能买不能用”,电动车驾驶人不理解。
(五)社会危害后果大。从近年来电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践看,其社会危害后果大。一是肇事逃逸案件侦破难。由于众多电动自行车无牌上路行驶,驾驶人有侥幸心理易逃逸,而且无牌给侦破工作带来极大的人力和精力消耗。二是调处难度大。由于大部分电动车没有按照规定或因超标没有登记挂牌和办理保险,而且往往驾驶人经济能力较差,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大多无力赔偿,特别是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更是赔偿不到位。三是容易引发上访等事项。电动自行车之间或与行人发生较为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后,车主没有办理保险,而且经济能力和法律意识较差,往往采取弃车或不配合交管部门调查取证等消极处理办法,如果不构成刑事案件,交管部门无法采取人身强制措施,驾驶人到位情况经常发生,进而导致受害方闹事、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建议
(一)加强源头管理,形成综合管理局面。目前,岛内电动车交通乱象,有目共睹。虽然公安机关为此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事倍功半,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单靠公安机关一家在下游环节整治,显然难以遏制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高发的状况。需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用好用足现有的法律法规,强化源头管控,形成管理合力。一是市工商局要对电动自行车销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严把销售市场准入关,依法取缔无照经营商店,严厉查处销售超标电动车及不符合我市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二是市质监局要加大对我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配合查处违规销售电动自行车行为,从源头杜绝不合格产品上市销售。三是市国税局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监管,要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必须依法如实开具机打普通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依法打击虚开发票、伪造发票以及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四是市环保局要依法对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实施监管。五是市执法局要依法查处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及电动三轮车占道停放的行为。
(二)优化出行结构,降低市民对电动车依赖程度。深入开展居民出行调查以及道路交通需求调控政策调查,掌握城市居民出行的基本带来交通特征和流动规律,科学规划公交线网,对公交线路设置、车辆调度、运营时间作进一步的优化调整,加快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社区公交”建设,有效改善流动人口聚居部位的配套公共交通服务,吸引居民选择公交出行,降低对电动自行车出行的依赖。
(三)群防群治,迅速减少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用足用好现有法律规定,从严从重依法查处电动车违法行为,就高不就低,实行零容忍,要把好“四桥一隧”关卡,严防摩托车、电动车非法上桥进隧。同时,思明、湖里各区、街道、社区要发挥群防群治力量,进村入户开展清查工作,对合法的电动自行车,要教育车主守法驾驶,不闯禁行区;对超标电动车、无牌电动自行车,要责令车主不得驾驶上道路行驶,引导其自行处置车辆或依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维权。对无牌电动自行车逐一登记造册,对无法提供合法手续电动自行车坚决收缴,对电动自行车显见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严格查处。
(四)强化舆论宣传引导,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宣传“严格管理、限量控制”的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发动街道、社区对辖区内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居民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劝导遵守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各项规定。
附件:厦门岛电动自行车销售经营点情况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