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091:关于女性金门同胞子女的籍贯问题应与台湾同胞同等对待予以办理的建议
提建议代表:宋奇盈
建议内容:
目前,我市遵照中央统发[2001]32号《关于对大陆台籍同胞身份认定的意见》文中“3、4、5”条:“3.夫妇双方有一方籍贯是台湾同胞的,其子女的籍贯,可确认为台湾省籍”;“4.未满十八周岁的大陆籍人,其父(或母)离异后与台湾省籍同胞组成新的家庭,其籍贯由父母商定;已满十八周岁乃与父(或母)一起生活的,可自行选择”;“5.台籍身份可不受代数限制延续下去”的精神,对居住在厦门的台湾省籍同胞的子女籍贯,均能按上述精神予以认定为台湾省同胞籍贯。而对于我市女性金门同胞的子女籍贯问题,却未予以确认办理。
中共福建省委统战部、台办《关于支持金门同胞联谊会的工作和抓紧落实金门同胞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委统联[1986]04号)文中指出“金门历来是福建省的一部分,由于历史的原因,使得金门现在成为待统一的台、澎、金、马的一部分。…..中共中央关于落实居住在祖国大陆台湾同胞政策的指示(即中共中央[1981]38号文件),同样适用于金门、马祖、白犬、东引的同胞”。由此可见,金门同胞实际上属于台湾同胞的范畴,在其他省市,均归属于台湾同胞;唯在福建省,由于其特殊情况(如福建与台澎金马面对面、特殊的对台工作需要等),才单独列出;但党和国家制定出台的给予台湾同胞的政策,金门同胞同等对待,同样享受。
鉴此,我们建议:厦门市女性金门同胞子女的籍贯问题,应与台湾同胞一样(既:夫妇双方有一方籍贯是台湾省籍的,其子女的籍贯,可确认为台湾省籍),同等对待,予以确认办理。
附件:1、中统发[2001]32号文《关于对大陆台籍同胞身份认定的意见》
2、闽委统联[1986]04号文《关于支持金门同胞联谊会的工作和抓紧落实金门同胞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