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代表建议公开 > 代表建议 > 正文

关于改进厦门市公共自行车系统管理工作的建议

 
来源:厦门人大
      
2017-03-27 17:26:00
      
字体大小:[大][中][小]
5058415

  建议115:关于改进厦门市公共自行车系统管理工作的建议

  提建议代表:何福龙

  建议内容:

  建设公共自行车系统、倡导绿色出行,是深入贯彻落实厦门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美丽厦门、共同缔造”战略规划的一项民生工程,有利于提高城市的绿色竞争力。与机动车及步行相比,自行车具有机动灵活、无污染、通行距离适中等优势,这促使其逐渐由交通工具拓展到休闲、健身、运动、新的生活方式等方面。2014年7月25日,厦门市岛内公共自行车系统首发活动正式启动,投入使用1000辆公共自行车。2015年新建成300多个站点,投放10000辆公共自行车。

  该项民生工程在厦门获得了市民好评,然而,现有公共自行车系统刚起步,已呈现出诸多问题,民众满怀期待的公共工程并未达到原预期,市民对该系统的接受和满意程度不高。经调研,目前公共自行车系统主要存在通行难、道路规划及自行车站点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实际的骑行体验较差,造成该系统并未为市民广泛认可并接受,其中主要体现为市民对骑行安全性的担忧、出行便捷性的不满。

  改进公共自行车系统管理工作,让市民切实感受到公共自行车系统带来的便利,使城市的公共交通系统更为环保、高效,是我市未来势在必行的工作。

  通过调研,我们认为目前我市自行车系统在通行时存在以下问题:

  1.定位不够清晰,规划不尽合理

  准确定位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是系统精准发挥效用的前提,厦门市启动运营公共自行车系统的根本目的尚未明确阐明,这将给未来系统的运营造成较大影响。厦门市公共自行车系统是为了给市民提供更为环保的出行方式,还是为了解决市民“最后一公里”的交通问题,亦或是提供一种观光休闲的方式,我们尚未从官方的文件中的出结论。

  定位不清晰将直接导致规划混乱,就整个规划我们明显的感受到,部分路线及车辆停放点设计不太合理。如果是为了解决市民“最后一公里”的出行问题,自行车系统的规划应当以社区为基础,充分考虑人群聚集和流向情况,通过与其他公共交通方式的有效串联解决大人群的出行问题。如果是为了提供一种休闲娱乐的方式,那么所规划的路线应当以风景、景区为主。而如今,部分写字楼办公楼集中的区域(如莲坂富山区域、滨北中信广场区域、五缘湾宝拓大厦区域等)、部分重要风景旅游区域(如五缘湾东侧)、部分居民集中区域(如湖滨北官任区域)或是未规划自行车通行道或是未规划自行车停靠点,诸多市民虽然对公共自行车系统拍手称赞,但却认为该系统无法切实解决自己所需的出行问题,无形中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

  2.基础设施有待改善,配套服务有待加强

  为给自行车提供便捷、安全的通行环境,公共自行车系统基础设施建设亟待完善,包括道路建设、自行车停车棚、自行车维修点建设等等。

  目前,自行车通行道大部分只能设置在人行道上,本不宽裕的路面显得更加拥挤。因为之前人行道道路主要由不同颜色的砖铺设,砖与砖之间存在缝隙导致路面不平整,骑行较为颠簸,甚至会因为地砖的破损或者翘起形成隐蔽路障(如图一)。而由于自行车通行道的建设主要依靠原有人行道,而部分道路连接段的路沿过高,造成自行车通行困难(如图二)。部分地段因为某些原因考虑,设置了栅栏,导致自行车无法通行,必须绕路通过(如图三)。有的路段甚至出现了因年久失修导致坑坑洼洼的情形,加之人流量较大,无法通行的情形,不少骑行者在这种路段会选择推车前行(如图四)。另外,部分自行车停靠点并未设置雨棚,不利于车辆的保养维护及市民在特殊天气下归还车辆(如图五)。

  在配套服务方面,对公共自行车的调配速度不够及时,租赁点的自行车资源没有得到最有效的利用,某些停靠点因为使用人多造成无车可用的情形,而相反有的停靠点因为归还的人出现了无位可停的问题(如图六)。另外,现路面上自行车维修点少,如路上出现自行车故障的因素可能会出现无处维修的尴尬局面。

  3.执法力度有待加强,安全教育有待提高

  目前,部分设置在人行道上的自行车通行道在本已拥挤不堪情况下还市场出现常见机动车违章停车的现象(如图七)。而原有规划自行车专用通行道的道路,更是早已成为机动车停靠点和流动商贩的经营场所,自行车无法通行(如图八)。现有行政执法力度不足以解决违法占用自行车通行道的现象,甚至因违法现象的“示范效应”导致该现象愈演愈烈。

  由于自行车通行由于种种原因已远离人民日常生活较长时间,部分市民对于安全期行的意识较为淡薄,存在着逆向行驶、在非自行车通行道上行使、未遵守红绿灯等情形,将自己置身于危险环境当中。

  建议:

  1.明确城市公共自行车道定位,为合理规划布局指引方向

  公共自行车系统的规划与项目整体定位密切相关,如何使未来城市自行车系统规划更合理有待官方对其进行准确定位。

  从目前已出台的正式文件中主要“南京模式”和“广州模式”。南京市在《南京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中施明,其公共自行车系统是为了“方便市民换乘其他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因此“提供休闲、旅游、运动为主要功能的自行车服务”不纳入公共自行车系统管理。与之相反,广州市在《广州市公共自行车系统管理办法》中认为,“公共自行车系统是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重要补充,主要服务于居民中短距离通勤出行和与公共交通的短距离接驳换乘,兼顾休闲、旅游、健身等功能的自行车租赁服务系统。”该观点认为休闲、旅游、健身等功能的自行车租赁服务系统也应当纳入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管理。

  厦门市可以结合自身的特点,对所打造的公共自行车系统准确定位,以此指引系统的整体规划,协调好城市其他公众服务措施,形成完整相辅的公众系统。

  2.充分利用数据听取民众意见,为公共自行车系统规划提供支持

  我市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不仅可通过大数据分析了解人群分布情况及流动规律,为自行车道路、公共自行车停放点的规划提供数据支持,还可通过实时数据,及时做好不同地点自行车的调剂工作,给需求量最大的地方提供充分的供给,优先解决出行量大的区域与路线。

  另外,公共自行车系统的规划应当广泛听取市民意见,让广大市民参与到系统的规划与建设当中,提高群众对公共自行车系统的认可度和接受度,让更多的人真正使用该系统。

  3.重视自行车通行道建设,为公共自行车系统开道先行

  自行车通行道是自行车安全、顺利通行之本,政府应重视自行车通行道建设事前规划工作,合理解决在无法修建自行车专用道情况下的通行问题。

  (1)没有条件设置专用自行车道的路段,在人行道上开辟自行车专用道,但是自行车专用道和人行道之间宜用隔离墩进行空间隔离,同时保证人行道有足够的人行空间,并处理好与盲道的关系。

  (2)在不影响机动车正常使用、通行的前提下,取消非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带,给予绿色出行更大的便利。

  (3)将增设自行车专用道贯穿在当前正在开发或者正在改造的道路规划思路之中,甚至鼓励新的项目规划建设公众自行车配套设施,从而满足我市市民的骑行需求。

  (4)建设在人行道上的自行车通行道地面进行调整,处理好道路连接处的路沿衔接问题,减少因基础设施问题造成的通行不畅,从细节入手提高通行的舒适性。

  4.加强安全设施建设,提高自行车自身的安全性能

  (1)对于公共自行车车身的设计,可以通过加贴反光贴或加装反光镜,来提升骑行的安全系数。

  (2)在自行车专用道的设计上,可以通过设计上的细节保证骑行安全,例如,自行车车道颜色醒目,使其独立容易辨认;自行车道上标出转向、直行、等候等不同标识,并设置自行车专用红绿灯等。

  5.出台配套制度,明确管理工作

  目前南京市、广州市均已出台相应的《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明确公共自行车基本概念、属性和功能定位,公共自行车发展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体制机制等事项,厦门市也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从制度层面规范公众自行车系统相关管理工作。

  6.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保障系统安全通行

  现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自行车通行道违法占道的处理力度以及对骑行者不规范出行的处罚力度,甚至可以建立相关的诚信档案,在保障道路通行的同时,强调骑行车自身的文明出行,多管齐下保障公共自行车系统的便捷与安全。

  附:《南京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广州市公共自行车系统管理办法》

  《南京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南京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30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9月10日起施行。

  市长:缪瑞林

  2015年8月4日

  南京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自行车健康发展,规范运营管理,方便市民公共交通出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设公交都市示范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自行车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提供休闲、旅游、运动为主要功能的自行车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自行车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城市公共交通组成部分。本市公共自行车发展遵循政府主导、科学布局、高效运营、服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要求,鼓励和支持公共自行车发展,在财政补贴、城市规划、用地供给、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优先给予保障。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审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自行车财政补贴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自行车的行政主管部门。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公共自行车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公共自行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规划、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审计、价格、园林、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共自行车公益性宣传,倡导低碳环保、绿色出行,引导公众了解、支持和使用公共自行车。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编制本市公共自行车发展规划,确定其发展目标、建设时序、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设置原则和保障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自行车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并与其他交通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公共自行车发展规划,对公共自行车维修保养和管理调度中心等设施用地予以控制,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因城市发展和建设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规划确定的公共自行车维修保养和管理调度中心等设施用地以划拔方式供地。

  第九条设置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公共自行车发展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完善情况逐步实施,重点在居住小区、公共交通站点设置,方便市民换乘其他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设置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根据公共自行车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发展计划。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年度发展计划,组织和保障辖区内的公共自行车发展。

  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按照年度发展计划实施相关建设。

  第十一条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划定或者围挡专用区域,具有统一的外观和标识;

  (二)配备标识牌、具备刷卡功能的锁桩、自助查询服务、通讯监控等服务终端,有条件的设置管理亭、停车棚等;

  (三)公示收费标准、服务承诺。

  利用市政设施场地、公共绿地和人行道设置的,应当保证道路通畅和人行道通行要求,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占用盲道,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自行车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火车站、轨道交通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自行车设施。

  新建居住小区根据标准需要建设公共自行车设施的,应当在土地出让条件和规划条件中明确,并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三条按照规划需要同步配套建设的公共自行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未按照规定建设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验收,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配套公共自行车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移交给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占用公共自行车设施。

  因建设需要,临时拆除、迁移、占用公共自行车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签订补建或者补偿协议,并由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报送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建设和改造时,应当保留或者改善非机动车道,保障自行车通行。

  第三章 运营和管理

  第十六条本市公共自行车实行区域运营。同一运营区域内公共自行车通租通还;相邻区域边界处合理设置公共自行车换车点。

  第十七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推进公共自行车智能化和标准化,督促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建立和完善公共自行车的智能化运营管理系统,实现综合查询和信息服务功能,实行公共自行车卡(含市民卡、公共交通卡等,下同)在本市范围内通用。

  公共自行车卡实行实名注册制。

  第十八条利用公共自行车车辆、管理亭、停车棚投放广告的,收益作为公共自行车运营的补充。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公共自行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公共自行车发展。

  第十九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自行车服务规范和使用守则。

  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自行车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会同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运营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贴的依据。

  第二十条运输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签订运营服务合同,明确运营区域、运营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

  (二)督促、指导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建立运营管理制度并落实;

  (三)对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服务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共自行车智能化运营管理系统的维修、保养和更新,定期检查系统安全和网络状况,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二)按照标准设置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保证车辆安全性能正常、标识标志齐全;

  (三)接收有关建设单位配建移交的公共自行车设施,并及时投入使用;

  (四)合理设置公共自行车办卡网点,执行统一的押金和服务收费价格标准;

  (五)建立车辆动态调度制度,科学合理调配车辆,保证正常的服务秩序;

  (六)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保证员工文明服务和熟练掌握操作规程;

  (七)遵守公共自行车服务规范,按照规定向运输管理机构报送运营数据;

  (八)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共自行车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共自行车使用者办理公共自行车卡时,应当和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签订公共自行车租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公共自行车租用合同应当载明服务承诺,押金收取标准、退还条件,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免责条款,车辆遗失、损坏赔偿以及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补卡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公共自行车使用者应当年满12周岁以上,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使用守则和租用合同约定使用公共自行车。醉酒、患有疾病等无安全骑行能力的,不得租用公共自行车。

  公共自行车使用者使用前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车辆性能和安全装置存在问题的及时与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联系。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污损、破坏、侵占公共自行车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共自行车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在服务网点公布投诉和求助电话。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监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未按运营服务规范提供服务的,由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故意破坏、盗窃公共自行车设施,或者其他影响公共自行车运营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共自行车使用者造成公共自行车车辆损坏或者丢失的,由本人依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共自行车使用者故意破坏、占用公共自行车设施,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合同规定使用的,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共自行车,是指作为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在城市公共场所提供的,按照合同供公众凭卡自助式借还的自行车;

  (二)公共自行车设施,包括车辆、标识牌、锁桩、管理亭、停车棚,自助终端、通讯监控、维修保养和管理调度中心等系统设备,以及为保障公共自行车运营和为乘客提供便利服务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0日起施行。

  《广州市公共自行车系统管理办法》

  穗府办(2015)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公共自行车系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4日

  广州市公共自行车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自行车系统管理,保障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为市民提供快捷、安全、低碳、经济的交通出行方式,根据《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自行车系统是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重要补充,主要服务于居民中短距离通勤出行和与公共交通的短距离接驳换乘,兼顾休闲、旅游、健身等功能的自行车租赁服务系统。

  公共自行车系统包括公共自行车、服务亭、停车棚、锁止装置、标识指引、运营保障、维修保养等设施,以及提供公共自行车使用、管理、服务配套的智能信息系统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公共自行车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服务运营、经营开发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封闭园区、旅游景区(点)、单位等用于自助换乘、休闲旅游的自行车租赁服务以及非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自行车规划和管理系统的其他自行车租赁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建设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企业运作、低碳智能、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自行车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和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建设工作。

  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单位具体实施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建设、运营、维护、服务和开发。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自行车道建设改造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注重与有关规划的协调,实现城市自行车与步行、绿道及其他交通方式的良好衔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加强交通执法,保障机动车、自行车等交通方式遵章有序行驶,确保自行车道畅通。

  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能依法对未经审批擅自占用非机动车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和园林、旅游、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广州地铁集团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共自行车系统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自行车道的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在城市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机动车和自行车交通量较大的支路,合理设置护栏、阻车桩、隔离墩等设施,防止机动车穿行自行车道或进入步行道,保障行人安全。

  第七条对不按规划要求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的道路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第八条步行道、自行车道上的必要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禁止以任何形式非法占用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合理布设公交站点,设置公交港湾,减少公共汽(电)车进出站对自行车的影响。

  第三章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的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各区政府、广州地铁集团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的出行需求以及现场实施条件,按年度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辖区内公共自行车投放规模以及服务网点布设建议。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建设行政管理、公安交通以及各区政府等单位统筹组织编制公共自行车系统服务网点规划。

  第十条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应当充分利用公共交通网络资源,统一标准规划建设,合理布设站点,方便乘坐地铁、公交车、轻轨、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市民及游客使用公共自行车进行换乘。

  (二)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依托公共交通站点为节点核心,充分利用站场资源、建筑规划退缩位、步行道富余空间、桥下空间、绿道驿站(服务点)、闲置用地等场地,按照服务半径和实施条件,因地制宜,在商业区、城中村、大型园区和工业园、大型居住小区、学校、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公建设施、旅游景区(点)等出行末端拓展规划不同等级的公共自行车服务点。

  (三)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市民出行需要,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设置应当便于公共自行车调运,实现通水通电,确保为市民提供持续服务;

  (二)使用城市道路设置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的,不得占用无障碍设施,不得妨碍交通;

  (三)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应当配置相应的标识牌、自行车锁止装置及自助查询服务终端系统、卡票服务系统、监控通讯系统、路面指引等配套管理和服务设施,并统一标志标识,方便市民使用;

  (四)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锁止装置应当统一设置,做到自行车停放整齐、不妨碍其他车辆及行人通行;

  (五)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外沿轮廓线应当与机动车道或机动车泊位保持安全距离;

  (六)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在有条件的步行道上设置时,应当预留足够的步行空间,且不得占压盲道和井盖。服务点外沿轮廓线应当距离盲道0 5米以上;

  (七)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及铁路客运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地铁站点、公交站场、大型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居住中心、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项目时,按规划应当设置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设施的,在工程方案设计中应当明确配套用地。项目建成时,无偿提供公共自行车的配套场地,在场地内预留水、电、光纤接口或通水、通电、通光纤。

  第十二条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前期建设及设备购置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按一定比例出资,具体由市政府统一确定。

  第十三条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建设根据公共自行车系统服务网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单位结合现场实际条件实施,各相关职能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全市慢行交通系统总体规划和出行需要,并根据现场条件,先易后难,加快自行车道的建设。

  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大型园区时,应当按照规划将非机动车道纳入统一建设。非机动车道属于市政道路交通设施,由道路权属单位负责日常的养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配建公共自行车停车设施指标要求,确保公共自行车停放空间。

  鼓励居住区、公共设施为公共自行车提供停车空间和方便的停车设施。

  鼓励发展公共自行车驻车换乘。轨道交通车站、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应当设置公共自行车停车设施,集散量较大的公交车站应当尽可能设置公共自行车停车设施,为驻车换乘提供良好和方便的条件。

  第四章公共自行车系统的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公共自行车智能化管理系统,以便民为原则,实现自助操作和通租通还,为市民提供智能、便捷的出行服务。

  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接入市公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信息管理平台,将有关数据实时报送到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设置原则和要求设置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并向社会公布;

  (二)依照需求量科学配置各服务网点的公共自行车配置数量,以及运营过程的动态调配;

  (三)及时维修和更新运营车辆,保证公共自行车的完好率,为市民提供充足、安全的自行车;

  (四)负责公共自行车智能化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保养、更新,定期检查系统安全和网络稳定状况,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五)为运营管理范围内的自行车、自行车使用者及第三者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防范公共自行车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意外风险;

  (六)使用或者兼容全市统一的公共交通信息管理平台和公共交通收费系统,并在服务网点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监督电话;

  (七)聘用经过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并对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工作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和相关培训,使服务点工作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管理、规范服务、文明待客,提升服务品质;

  (八)制定公共自行车系统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九)维护公共自行车、相关设备及设施整洁,方便市民乘骑;

  (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公共自行车出行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单位自行负责公共自行车系统的管理、维护、更新、调整等全部运营过程的盈亏。

  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单位可以组织挖掘公共自行车自身资源优势和商业价值,开展资源利用的商业化运作,综合拓展公开出让广告资源返还收益、服务亭便民零售、商业开发和集约利用等一系列增值服务,增加公共自行车系统收益。

  第十八条公共自行车运营时间应当与公交、地铁的运营时间有效衔接,夜间出行需求较大的区域的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应当逐步实现24小时运营服务,方便市民出行。

  第十九条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向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者提供租车服务:

  (一)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熟练的自行车骑行能力。

  未成年人应当在同行的成年人监护下乘骑公共自行车。

  不符合上述条件,以及醉酒、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或者患有其他疾病无安全骑行能力的,不得租用公共自行车。

  第二十条公共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租用公共自行车实行实名制,并与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公共自行车租车业务协议;

  (二)租车时应当认真阅读车辆使用说明、安全操作规范和租车双方安全责任公示牌,检查所租的公共自行车,确认车辆各部件的完整有效,熟悉自行车的性能和安全装置。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服务人员联系;

  (三)按照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单位的管理规定、要求和服务指引使用公共自行车。如发生故意破坏自行车的行为,需根据破坏程度按价赔偿损失;

  (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不遵守上述规定或因使用者不具备骑行能力所造成的后果及责任由使用者本人或其监护人依法承担。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公共自行车系统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占用公共自行车停车设施;

  (二)损坏公共自行车系统;

  (三)堆放杂物或者停放其他车辆;

  (四)其他影响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公共自行车实行诚信租车制度,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建立公共自行车承租人的信用档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营运服务检查制度,对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单位开展抽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单位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定公共自行车服务质量评估办法,对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单位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督促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外公布服务热线电话,接受市民对违反运营服务规范行为的投诉。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二十六条对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单位及公共自行车使用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盗窃、故意损坏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公共自行车部件损坏或丢失自行车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版权所有: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闽ICP备11010411号

技术支持:厦门日报·新媒体/厦门网  地址:中国-厦门 邮编:361000

电话:0592-2891222  邮箱:xmrd@xmrd.gov.cn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169号

手机网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机构设置 人大公报 人大概况 各区人大 站内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