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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厦门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建议

 
来源:厦门人大
      
2017-03-28 17: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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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145:关于制定《厦门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建议

  建议人:陈秀新等3人 

  建议内容:

  现行《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是2004年4月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较大市法规,实施10多年来,为我市环境保护事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委“两个百年”建设目标的提出,以及立法法的修订和新环保法的实施,需要重新制定经济特区法规,针对我市环境保护事业发展,作出带有前瞻性、突破性的制度规定,并修改、衔接、补充和完善目前的环境保护制度。

  一、制定《厦门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十分必要

  (一)制定《厦门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是建设美丽厦门的客观需要。2014年3月《美丽厦门战略规划》颁布实施,提出建设“两个百年”的发展目标,即建党100周年时建成美丽中国的典范城市、新中国成立100周年时建成展示中国梦的样板城市,要将厦门打造成国际知名的花园城市、美丽中国的典范城市,持续不断地推进“美丽厦门·共同缔造”工作。“两个百年”的发展目标对厦门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二)制定《厦门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是落实新《环境保护法》的客观需要。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在环境保护的理念、原则和基本制度等方面作了较大提升,特别是针对环境领域的突出问题,明确了具体措施,加大了监督管理力度,提高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法治化和现代化水平。现行《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的一些理念、制度和监管措施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存在一定差距,亟待修改完善,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三)制定《厦门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是解决实践中突出问题的客观需要。自2004年现行《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通过以来已经10多年,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不断向前发展,有些制度不适应社会发展和执法实践的要求。例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夜间午间超标排放噪声振动审批等许可制度,没有明确许可条件;缺乏环保方面“社会共治”、“企业主体责任”、“环保信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缺少环保规划与城乡规划等城市功能规划相衔接的制度;许可制度与商事制度改革相矛盾;许可审批顺序设计不合理等等,有些问题已经严重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实效,有必要尽快修改完善。

  二、制定《厦门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几点建议

  (一)制定新的《厦门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废止现行的《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历史上,我市曾制定过环境保护特区法规。早在1985年,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就制定过《厦门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制定了经济特区法规《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4月,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地方较大市法规《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并于当年6月5日正式实施,至今已经10多年。厦门作为经济特区和宜居城市,应当制定符合厦门实际的环保制度,而较大市法规虽然可能对地方环境保护事项作出规定,但难以制定前瞻性、突破性的制度,制约了我市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进步,因此需要将较大市法规上升为特区法规。

  (二)新的环境保护特区立法应当具有前瞻性和先进性。为顺利实现“两个百年”的建设目标,适应厦门作为经济特区、观光旅游热点城市和国际性宜居城市的定位与特色,新的环保立法应当充分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先进的环境保护立法经验,例如制定排污权交易、防治光污染、生活垃圾治理等制度,建立环境保护全社会共享共治的良好机制。

  (三)实行分类管理,增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针对性。现行《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了一些规划、市政、餐饮等方面的内容,将环保的标准、要求与规划、建设、市政管理、餐饮服务等方面的标准要求混同起来,造成执法实践中各部门职权重叠、交叉,不仅降低了执法效能,而且有悖于立法初衷。对此,建议制定《厦门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中,主要针对环境保护事项,将环保的标准要求独立出来,由专业队伍监管执法。

  (四)健全完善禁止设立区域的制度,增强法规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油烟、噪音餐饮项目的“禁设区”制度是现行《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的一项创新性制度,对提升我市城市品位,解决油烟、噪音扰民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行规定比较原则和概括,例如住宅楼和距离住宅楼10米以内的建筑,属于禁设区,但商住两用的住宅楼是否允许?10米的距离从住宅楼哪个部位计算?10米以外设立油烟、噪音项目就不扰民了吗等等,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容易造成职能部门间相互推诿,还需要深入地调查研究,健全和完善禁设区域制度,使之真正发挥应有作用。

  (五)加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措施,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现行《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比较重视政府行政监管,对于企业的主体责任规定不够明确,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规定过少。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这表明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社会力量参与将是环境保护事业未来发展方向。因此,建议在制定《厦门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加大此方面力度。一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建立企业环境信息登记申报制度,要求企业按日登记环境污染信息自查自纠、按期申报环保自查自纠结果、自我整改,设计企业环境信息登记与申报的相关程序及实体性规定。二是建立信用档案,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市商事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将经营者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承担环保社会责任等情况载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加强信用管理。三是倡导绿色生活,推动全民环保,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建立奖励机制,提高公众参与环保的意识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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