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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公检法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的建议

 
来源:厦门人大
      
2017-03-30 1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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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169: 关于建设公检法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的建议

  建议人:许国辉 

  建议内容:

  一、建设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必要性

  近年来,从中央到省市一级对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都提出了要求。2015年1月24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文件,针对目前涉案财物保管和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要求“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

  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刑事诉讼涉案违规扣押、财物管理账目不清、管理紊乱、相互推诿、处置失当等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存在“重人轻物”现象。办案人员往往重视对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案件办理中有的没有立案就非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有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物;有的未对涉案财物进行判决,致使涉案财物长期积压,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二场所受限,管理混乱。各办案单位建立涉案财物管理室,各分局划定了涉案车辆停车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涉案财物(包括车辆等大宗物品)越积越多,涉案财物管理室和涉案车辆停车场根本不够用。有的单位虽然挤出办案场所,增加涉案财物管理室和涉案车辆停车场,但也造成涉案财物管理场所分散,管理混乱。除现金以外,涉案财物还存在着由办案人或办案单位自行保管的现象,存在较大的隐患。三是流转不畅,信息不明。除现金和小件物品外,检察院、法院一般不接受公安机关移送的物品,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一家保管,造成检察院、法院对涉案财物信息不明,监督不到,可能导致司法腐败。虽然有的检察院、法院接收公安机关移送的财物,但由于公检法之间涉案财物保管相对独立,相互之间缺少联系和监督,财物移送涉及部门多、环节多、时间长、风险大,相关信息不透明,不仅容易造成涉案财物的毁损、灭失,影响案件的办理。四是权责不明,处置失当致使资产流失。虽然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涉案财物处置都有规定,公检法也分别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但部门之间存在相互拖延、推诿的情况,一方面侦查机关指责审判机关对涉案财物不接手、不处置,另一方面审判机关指责办案机关对涉案财物的权属侦查不到位,致使无法对财物进行判决。不少办案单位涉案物品长期积压,机动车、高档烟酒等易变质、损毁财物因为未及时变现而导致资产白白流失。

  二、建设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可行性和积极意义

  目前,全国有些地方,如浙江、四川省,已经创建了公检法一体化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公检法及财政部门共同参与管理、监督,取得了明显成效;我省泉州市的政法各部门也已达成共识,已着手筹建公检法一体化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建立公检法合用的刑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可以实现以下目的:

  (一)场所集中管理,可以节省分散的人力资源;(二)专门力量管理,标准统一,促进了管理规范;(三)网上移实物不移,节约人力与物力;(四) 公检法统一平台管理物品,强化了监督;(五)畅通了物品移送渠道,保障了诉讼顺利进行。

  三、建设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亟需的保障支持

  基于涉案财物管理的现实紧迫性、存在问题的严重危害性,在建设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工作中,需要政府在协调和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无论建设市级或区一级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中心,需要配备专门管理人员以及财政部门直接参与监管,需要选址、规划进行场所建设,在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及平台建设上需要提供资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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