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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我市失地农民发展集体经济的建议

 
来源:厦门人大
      
2017-03-30 16: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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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183: 关于扶持我市失地农民发展集体经济的建议

  建议人:周勇坚 

  建议内容: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加快发展,岛外各区失地农民不断增加,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成为各级政府当务之急。

  一、 目前我市失地农民出路和农民集体经济存在的问题

  1、失地农民发展集体经济项目相对滞后。厦委(2003)22号《关于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农业人口转移的若干意见》第18条规定“在新建的工业园区、规划新城区建设成片新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要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岛内规划预留10%,岛外预留15%比例的使用面积,由所在区政府统筹,用于被征地的行政村利用征地款,吸引农民入股,兴建生产、生活配套设施,以解决失去土地的农民的劳动力出路和收入问题”。近年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探索促进农民长期稳定增收的新路子,出台并实施扶持失地农民发展集体经济的政策和措施,从引导农民集资入股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入手,拓展农民增收渠道,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该工作总体实施和推进不平衡,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落实和建设滞后于新城区的开发建设,大量失地农民觉得从中得到的实惠不多,对今后的生活保障表示担忧。

  2、失地农民迫切希望收入长期稳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速度加快,大批基础设施、重点项目落户岛外各区,失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加。如何结合城市建设来规划发展集体经济项目,将较好、有经济发展潜力的地块留给失地农民,通过集资入股等方式,建设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确保失地农民有一份稳定的收入来源,是大量失地农民的迫切心声,也是减少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加快推进征地拆迁和项目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3、失地农民择业就业困难。许多失地农民 最需要解决的是稳定的收入来源。从目前情况看,失地农民受文化程度和年龄的影响,整体素质不高,虽然区、街道不断积极组织就业培训和就业推介会,但受离乡不离土的观念和择业对象,就业信息的影响,失地农民一般只能就地转移,就业岗位受到限制,加上外来劳动力的冲击,就业的难度更大。

  二、 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失地农民的出路和发展,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民生问题、政治问题。随着城市化的深入推进,如何妥善安置失地农民,为他们提供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引导和鼓励发展集体经济,使失地农民成为城市化进程中的参与者、建设者和受益者,共享城市化发展成果,成为摆在政府面前的重要课题。为此,本人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发展集体经济项目涉及镇街、财政、规划、土地、建设、农办等部门,而且政策性强,为此建议各区政府要成立办理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协调和引导,把扶持失地农民发展集体经济作为城市建设、发展经济和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一项工作来抓,确保该项工作的落实。

  2、用好用足政策。要按照厦委(2003)22号《关于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农业人口转移的若干意见》精神,引导村集体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和村民的补偿款集资入股发展效益好、见效快的集体经济项目,以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收入问题。

  3、加大扶持力度。市区政府抓紧出台鼓励扶持配套政策,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根据项目规模和村民参股情况,作为项目配套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资金,扶持失地农民参股集体经济项目。也可以出让部分土地盘活项目,或者引入企业进行合作,因为有些地方的农民拿资金入股是比较困难,这样做项目可以盘活,农民也有固定收入。同时,在项目的规划、选址、立项审批过程中要进一步简化手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尽可能将项目用地红线划归到村或社区居委会,并制定以税收奖励返还的优惠办法,进一步明确、梳理和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保证村民的投资收益。

  4、 主动协调服务。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主动作为,牵头抓紧做好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用地的统一规划,把最好的、最能生财的地块留给失地农民。根据各区财力和集资等实际情况,引导采取多种投资开发模式,帮助做好项目筛选、选址和管理。要坚持普惠制原则,明确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全体村民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收益权,项目开发主体、开发模式、股份比例和管理方式由村或社区代表大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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