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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厦门自贸区两岸金融创新的建议

 
来源:厦门人大
      
2017-03-30 1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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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198:关于深化厦门自贸区两岸金融创新的建议

  建议人:何福龙等4人

  建议内容:

  2015年12月11日,央行分别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广东、天津和福建三个自贸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福建自贸试验区以深化两岸金融合作为主线,为两岸经贸合作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提供金融支持。厦门作为对台的重要窗口,也是福建省自贸区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将厦门建设为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至关重要。但就目前已经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厦门自贸区深化两岸金融创新合作依旧任重道远。

  目前厦门自贸区金融改革政策存在两岸金融合作不显著、股权投资企业政策缺位、期货公司国际化滞后、台湾本地保险机构难以进入等问题。为支持建立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厦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深化两岸金融合作,应适时推出或修改相关政策法规,突出对台特设,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让金融与产业结合得更加紧密,实现金融与经济发展的“比翼双飞”。

  存在的问题:

  一、应突出两岸金融创新合作。相比有着明确的定位和当地特色的上海、广州、天津等三个自贸区,厦门自贸区虽然以对接台湾为基础,但推动两岸金融创新合作的力度仍需加强,对如何鼓励和支持台湾金融业在厦门自贸区独资或合资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如何引进台湾资本为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如何拓展台湾离岸人民币资金的投资渠道等方面仍有待完善。

  二、股权投资企业政策缺位。《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意见》虽然指出“探索设立产业投资母子基金,鼓励建立产业投资基金,采用独资、合资或混合经营等多种模式”、“支持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厦门发展”,但是如何引导境内外投资机构在自贸区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是否能够发行人民币基金等,都亟需相关政策予以指引。

  三、融资租赁行业落地细则滞后。2015年12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表示,支持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融资租赁行业。厦门自贸区成立以来,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如雨后春笋,但相比于其他自贸区,厦门自贸区的融资租赁业发展水平还有很大差距,目前虽然颁布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租赁业发展办法》,但就如何实现融资租赁公司跨境结算、融资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差异化经营、行业监管、风险防控等方面均存在缺陷。

  四、期货公司国际化受阻。期货公司开展期货资管CTA策略或套利策略本身有跨境、跨市场需求,但现阶段期货公司进行境外投资,必须通过QDII这一途径,在功能以及额度使用上都有所受限。同时,证券及期货的分业经营,限制了两个行业的互融互通,不能满足投资者的多元化需求。在自贸区中,金融混业经营应所有放开,才能体现自贸区“先试先行”的特色。

  五、台湾保险机构仍难以进入。2014年12月,厦门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鼓励厦台两地保险机构开展资源共享和业务合作,探索代查勘、代理赔等一体化服务。但是如何引导台湾保险行业组织和保险机构在厦门设立代表处及经营机构、研发中心、事业总部等依旧是“老大难”问题,台湾保险机构仍受资产规模等因素限制难以进入。

  六、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一片空白”。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是人民币资本项目跨境使用的新形式,为国内企业“走出去”提供投融资综合服务,推动人民币跨境流动,为人民币国际化提供新途径。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的设置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紧密相关,横琴等地均已抓紧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的设立。厦门是国家对台战略的重要口岸,但却未主动对接海上丝绸之路基础建设基金,不利于自贸区对外辐射。

  七、金融风险防范探索不足,监管体制不健全。自贸区的金融风险管理核心就是“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以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这条底线。相比于已经建立了适应自贸试验区发展和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联动的金融监管机制的上海自贸区,厦门自贸区风险防范探索不足,系统性金融风险抵御能力有待提高。

  几点建议:

  一、深化离岸金融合作,促进自贸区的发展。大力引进台湾金融机构通过自贸区设立分支机构,拓展台湾金融资本进入厦门自贸区的渠道,吸引台湾优质企业在境内发行债券,为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二、简化程序,支持股权投资行业发展。学习上海、广东等地经验,出台支持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的相关办法,从简化设立流程、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等方面积极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进一步推动自贸试验区股权投资市场发展。

  三、多维度完善融资租赁发展,建立风险防范体系。修改完善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办法,允许自贸区融资租赁公司开立自由贸易账户,实现跨境资金结算;加强融资租赁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企业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加大融资租赁公司信息报送管理,做好风险预警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四、支持证券期货行业开展跨境业务。从政策上允许期货经营机构在自贸区内开展跨境经纪和跨境资产管理业务,允许在厦门自贸区内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证券期货业务交叉持牌试点。

  五、加大引进台湾保险机构力度。借鉴广东自贸区保险领域的政策措施,从政策上明确提出“降低台湾保险公司进入厦门自贸区的门槛”,允许台湾保险机构通过厦门自贸试验区的政策平台,逐步进入厦门乃至福建市场;同时,探索与港澳地区保险产品互认、资金互通、市场互联机制,将厦门自贸片区打造为两岸保险服务贸易创新的试验平台。

  六、争取“一带一路”金融机构设立海西分部。深化厦门与台湾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金融合作,争取“一带一路”金融机构设立海西分部。通过“投贷联动、境内外联动,基金运作与企业发展联动”,将境内募集的人民币资金调拨给境外子基金,拓宽境外投资渠道,推动人民币资本输出,深化厦门地区与台湾地区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金融合作。

  七、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建立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机制,完善系统性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构建金融信用平台,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市场金融业务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构建与国际接轨的统计、监测体系;加大对金融失信行为和市场违规行为惩戒力度。

  附1:名词解释

  (1)PPP模式: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通常译为“公共私营合作制”,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 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2)CTA策略:CTA全称是Commodity Trading Advisors,即"商品交易顾问",也称作管理期货,是由NFA(全国期货业协会)认定,并在CFT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注册,并受监管的投资经理人。CTA一般是指通过给客户提供期权、期货方面的交易建议或者直接通过受管理的期货账户参与实际交易来获得收益的机构或个人。在国外,CTA一般受聘于某个期货投资基金的商品基金经理(CPO)。

  (3)QDII:QDII,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的首字缩写,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指在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兑换、资本市场未开放条件下,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有控制地,允许境内机构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一项制度安排。 

  附2:本议案问题及对策分析

  问题对策应突出两岸金融创新合作深化离岸金融合作,促进自贸区的发展。大力引进台湾金融机构通过自贸区设立分支机构,拓展台湾金融资本进入自贸区的渠道,吸引台湾优质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为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同时,推动台湾投资者以人民币在当地购买股票,拓展台湾离岸人民币资金的投资渠道,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资金支持。股权投资企业政策缺位简化程序,支持股权投资行业发展。学习上海、广东等地经验,出台支持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的相关办法,从简化设立流程、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等方面积极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扶持与鼓励外资、中外合资等多种成分的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进一步推动自贸试验区股权投资市场发展。同时,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基金,进一步拓宽自贸试验区企业和居民投融资渠道,促进社会资本形成、集聚和优化配置,引导民间资本支持中心微企业创新创业,实现产业链、创业链、资金链的联通互动。融资租赁行业落地细则滞后多维度完善融资租赁发展,建立风险防范体系。修改和完善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办法,允许自贸区融资租赁公司开立自由贸易账户,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资金结算;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平台,完善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盘活存量租赁资产;加强融资租赁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企业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加大融资租赁公司信息报送管理,做好风险预警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此外,政府部门应尽量创造条件将优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放给租赁企业和PPP项目,同时积极推动厦门自贸区金融公司试点工作。期货公司国际化受阻支持证券期货行业开展跨境业务。支持期货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跨境经纪和跨境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境外证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试点;支持福建地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业务和衍生品交易;支持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在符合规定前提下委托期货经营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跨境投资。此外,允许在厦门自贸区内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证券期货业务交叉持牌试点。台湾保险机构仍难以进入加大引进台湾保险机构力度。借鉴广东自贸区保险领域的政策措施,从政策上明确提出“降低台湾保险公司进入厦门自贸区的门槛”,允许台湾保险机构通过自贸区的政策平台,逐步进入厦门乃至福建市场;“对台湾进入厦门自贸区的台湾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以及保险中介机构视同内地保险机构,适用相同或相近的监管法规”,即参照内地保险机构标准,对厦门自贸区的台湾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实施监管;同时,探索与港澳地区保险产品互认、资金互通、市场互联机制,将厦门自贸区打造为两岸保险服务贸易创新的试验平台,并在研发跨境保险产品、保险资金跨境投资、协同为跨境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等领域开展探索与合作。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一片空白”争取“一带一路”金融机构设立海西分部。深化福建地区与台湾地区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金融合作,争取“一带一路”金融机构设立海西分部。从政策上允许并支持两岸机构在厦门自贸区共同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通过“投贷联动、境内外联动,基金运作与企业发展联动”,将境内募集的人民币资金调拨给境外子基金,拓宽境外投资渠道,推动人民币资本输出,深化厦门地区与台湾地区及东南亚国家的经济金融合作。金融风险防范探索不足,监管体制不健全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建立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机制,加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工作机制,完善系统性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构建金融信用平台,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市场金融业务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构建与国际接轨的统计、监测体系;优化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率,加大对金融失信行为和市场违规行为惩戒力度。

  附3:上海、广州、天津自贸区金融政策一览

  金融政策颁布日期意义上海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 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2015年10月30日内容涉及多个金融改革领域,包括率先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进一步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旨在将上海自贸区建设成为面向全球的国际金融市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2月24日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就具体业务公布的第一个管理办法,推动了上海自贸区商业保理公司跨境保理业务的发展。广州广东南沙、横琴新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7月3日启动在广东南沙、横琴自贸区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旨在深化粤港澳金融合作,探索跨境投资便利化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深化粤港澳台金融合作和探索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2015年2月16日支持南沙新区与粤港澳台金融服务合作,完善金融综合服务体系,探索开展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先试先行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深化粤港澳台金融合作和探索金融改革创新的15条意见2014年12月15日关于推进前海湾保税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意见2014年1月14日推动深圳前海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横琴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试行办法2014年8月26日为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在横琴新区集聚与发展天津关于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5年1月8日扩大天津市飞机租赁等融资租赁业务规模,促进融资租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天津滨海新区东疆保税港区限时办理租赁企业设立登记备案服务试点办法2015年2月27日加快推进天津滨海新区东疆保税港区国家租赁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积极促进租赁产业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港东疆片区关于加快海事金融产业发展(暂行)鼓励办法2015年5月29日促进产业发展,更好的发挥东疆保税港区租赁业先行先试的作用,鼓励扶持海事金融产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海事金融发展政策环境。 福建(厦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2月27日鼓励和促进福建自贸区商业保理业务的发展,扩大自贸区信用服务业对外开放。关于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9月4日引导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业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跨境融资租赁,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2015年1月21日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助力厦门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巩固和提高金融业在厦门支柱产业的地位。厦门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7月22日厦门对台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正式启动,在厦门注册成立的企业和项目可以从台湾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借入人民币资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租赁业发展办法2015年10月08日为鼓励租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集聚与发展,拓展租赁企业服务实体经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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