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201:关于尽快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济机制的建议
建议人:柯溪水等4人
建议内容:
近年,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不断增加,而以交强险、社会救助基金为核心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济机制滞后,不仅受害者前期生命救治无法得到解决,后期生活保障更是无力落实。其原因:一是事故车辆投保率低,受害人无法向保险公司请求相应的赔偿。近年来同安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中,二轮摩托车、农村农用车辆投保率低,此时受害人无法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二是在未投保或肇事车辆逃逸、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保险责任限额时,受害人虽然可以依据《厦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操作细则》,申请基金垫付72小时内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和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困难补助,但是基金可救济范围窄、标准低,与受害人巨额医疗费相比,无异于杯水车薪。三是肇事方实际赔偿能力有限,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近年来同安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申请执行案件中,因赔偿义务人无履行能力而致受害人未获清偿的超过八成。更有甚者,有的肇事方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赔偿受害人,最终以自杀方式逃避赔偿责任,不仅受害者得不到应有赔偿,肇事方一家四口也失去家庭顶梁柱,后果很值得同情,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济体系的不完善使得一些受害者及家属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得到及时抚慰,进而引发受害人及亲属到党委政府闹事,上访、堵路等,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严重影响。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规定,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因此,进一步完善社会救济机制,使受害人生活不致因发生车祸而陷于困境已成为当务之急,也是建成“美丽厦门”的应有之义。
因此,建议:在全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济机制试点。具体方案:
1、扩大基金筹措渠道。除《厦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操作细则》规定的几种基金筹措方式外,宜增加以下四类:(1)财政预算拨付;(2)划拨交通罚款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3)落实新民诉法中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指定相关单位代表无名受害人主张权利,获得的赔偿费用,包括保险公司应赔付的交强险份额可提取为基金;(4)社会各界的捐助。
2、增设社会救济新险种。建议参照厦门市政府出资为本市居民购买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为例,由政府从专项基金中提取部分资金为发生在辖区内(全市范围内)的受害人额外购买人身险或平安险等险种(标的以人均30万元为宜),作为救助基金的一个补充,以弥补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障的不足。
3、明确社会救济程序。当事人应先启用购买的保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进行理赔或自救,不足部分再依次由政府购买的相应保险和救助基金进行救济,避免双重给付。
4、开设重特大交通事故救济“绿色通道”。对特大交通事故死难者,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外,可将其纳入社会救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