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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公证立法"的建议

 
来源:厦门人大
      
2017-03-31 16: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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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202: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公证立法"的建议

  建议人:苏国强等4人 

  建议内容:

  一、必要性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简称“厦门自贸区”)作为国家经济社会改革试验的前沿阵地,在深化两岸经济合作,加强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公证作为法律服务行业,具有预防纠纷、监督法律行为、对内对外交流等功能,对于厦门自贸区的服务体系健全、法制环境规范方面具有独特作用。基于此,特建议在厦门自贸区的立法规定中增加公证服务社会的相关规定,以此发挥厦门自贸区在此方面的先行先试、示范引领作用,为积累经验,辐射全国奠定基础。

  当然,在厦门自贸区完善公证服务功能,并不是公证行业单方面的选择,而是时代发展对公证行业提出的迫切需要,互联网+时代新型社会秩序建设的需要,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需要,依法治国背景下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需要,这都要求促进公证在“服务互联网金融和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等各方面的功能,具体如下:

  (一)公证为网络社会制度的建设奠定诚信基石

  “互联网+”时代,由于网络所具有的快捷、方便、高效、自由、互联共享等特点,引导人们逐步将线下活动转移到线上,网络活动日益丰富,经济贸易、人际沟通等社会经济社会活动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互联网所具有的突破时空的无限延伸性、虚拟性、无纸化等特征,使得网络活动主体真实性难以确认,网络活动证据难以固化和保存,网络侵权纠纷屡屡发生,构建网络时代的信任机制,形成新型网络秩序迫在眉睫。

  网络秩序作为整体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和谐有序发展要求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公证作为一种预防纠纷的法律制度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活动,对于“网络活动主体、网络活动时间、网络活动内容”具有法定意义上的证明功能。它通过固定事实、审查法律行为、确认权利义务关系等活动,一方面可以在规范自贸区交易秩序、预防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防疫站”的作用,使纠纷迅速有效地解决,促进社会和谐,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当网络时代的信任基石,为“互联网+”时代的经济社会活动打牢信任基础,为有序开展网络活动、搭建安全网络平台保驾护航。这是公证服务区别于其他行政及司法服务手段的天然优势。

  因此,作为经济和贸易发展试验区,厦门自贸区理应承担重任,有效发挥公证在维护网络安全、规范交易秩序、预防贸易纠纷等方面的作用,成为建设和谐网络社会秩序的“守护人”。

  (二)公证服务知识产权,符合国家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战略目标

  知识产权发展水平是世界各国综合能力的重要体现。自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开始,我国先后推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等相关文件,指导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知识产权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堪忧,最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显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处于及格线的低水平状态,极大影响了知识产权创造者的积极性,直接影响和阻碍了我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有鉴于此,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致辞中表示,“中国政府将尽最大力量保护知识产权”;同年12月9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实行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首次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项单独议题予以专门部署。这都体现了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坚强决心。

  作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厦门亦率先在自贸区内开展了全国首个知识产权经济试点,积极探索海峡两岸在知识产权经济领域的合作路径。由此可看出,保护知识产权不但是国家层面的战略,更是厦门自贸区的重要工作之一。作为国家法定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可以利用网络公证平台有效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取证难等问题,为知识产权保护赢取重要的第一步。因此,充分发挥公证在证据保全方面的独特作用,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搭设一道坚固的防护栏,是公证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

  综上所述,公证服务有效介入厦门自贸区,在自贸区经济贸易改革试验的进程中,不断创新公证服务模式,拓展公证服务领域,这是公证当仁不让的职责,也是时代的要求。在厦门自贸区积累公证服务经验,打造“厦门模式”并向全国推广,这对于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于国家司法制度的完善以及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也具有深远意义。

  二、可行性

  (一)公证证据的法定证明力,使其具备认证权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005年的《电子签名法》确认了电子签名与现实中的签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打开了我国电子交易的大门。因此,公证拥有法定证明权赋予的权威性,更具备担当可资信赖的第三方认证的条件。与此同时,公证机构在传统业务中积累了丰富的个人真实身份审核经验,遍布全国的公证机构设置也能满足当地的线下身份审核要求,可以与第三方认证进行业务联合,为线上线下活动提供权威证明服务。

  另外,根据《中国公证服务知识产权发展情况报告》,公证已经介入到知识产权的产生、使用流转和权利救济的主要过程,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在公证事项中总体呈2:1:1的发展态势。司法实践亦表明,知识产权公证质量整体比较高,公证证据数量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占比大,采信率高。

  可见,公证所具有的法定权威性,使其能够成为厦门自贸区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方式之一,也能够为厦门自贸区获得知识产权经济试点的成功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公证服务自贸区建设,拥有全国领先的技术支撑

  围绕“互联网+”时代的公证需求,厦门市近年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实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厦门市现有知识产权电子公证水平居于全国前列,并在公证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探索出了一条“产学研相结合”的特色道路。2014年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厦门法信公证云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大学合作成立了“公证法律与信息化研究中心”,重点推动公证信息化建设研究。其中,“中心”研发的“公证云”在线公证平台,得到中国公证协会的认可,并在全国100多家公证机构推广使用,现有客户遍布河北、山东、浙江、贵州、山西、四川、福建等省市地区。另外,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厦门法信公证云科技有限公司、任我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智慧旅游电子公证合同”合作协议,标志着厦门地区率先完成了电子签约系统的开发。

  因此,利用厦门公证行业现有的成熟技术工具,为搭建互联网金融公证服务平台创设了条件,为P2P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金融业务提供了良好技术支持,为厦门自贸区在“互联网+”时代开展金融贸易体制创新、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等经济贸易活动做了重要铺垫。

  1、公证具有证据效力,能够在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应有作用。公证的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是对公证证据效力的法律明确。

  2、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具体体现为我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与此相适应,《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3、公证是民事交往、经济交往和国际交往的重要媒介,公证书效力不受人员、行业、职业、级别、地域等因素的影响,是国际通行的可靠性极高的法律文书,是增进民事主体之间相互了解、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工具。因此,公证书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具有域外法律效力。这是公证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现在许多国家都要求对域外证据的使用做出要求,即经公证并认证方可在本国使用。公证书的这种沟通作用,可以在跨境贸易中充分显现其价值。

  4、国务院颁发的若干指导意见。2015年5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中,特别强调要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进一步加大网络商业方法领域发明专利保护力度。7月,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加强网络知识产权和专利执法维权工作,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权假冒行为。增强全社会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推动建立“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加大对新业态、新模式等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中,均对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部署和要求。

  5、2014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指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果。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建设。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开展,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化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对传统优势领域知识产权资源的保护水平。

  6、《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指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新创造,并要求发布中国公证行业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调研报告,探索知识产权公证证明方式、服务形式、服务手段的新模式。健全完善知识产权证据材料公证保管执业平台建设,推进知识产权权利认定和纠纷解决。

  7、2005年《电子签名法》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建议:

  一、关于公证服务知识产权的具体立法建议

  (一)立法条款的内容

  建议具体表述为“加强公证介入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全措施,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证据材料公证保管平台,提高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  

  (二)相关措施

  1、率先在厦门建立知识产权公证保护中心。中心围绕著作、商标、专利三大知识产权在产生、归属、转让、许可、侵权行为证据保全等不同阶段的公证保护,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高新科技企业和科研院所进行有效沟通与交流,逐步建立公证服务知识产权的有效机制。

  2、建设知识产权证据材料公证保管平台。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要求,在厦门率先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证据材料公证保管平台,完善互联网知识产权证据保全等公证,形成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线上和线下公证服务模型,积累经验并向全国推广。

  3、建设“海峡两岸知识产权公证保护中心”。厦门是海峡两岸交流沟通的桥头堡,海峡两岸知识产权公证保护中心是厦门知识产权公证保护中心的应有内容之一。鼓励厦门市抓住机遇,紧跟自贸区建设的大好局面,发挥政策优惠,积极推动大陆与台湾地区公证行业的交流合作,建立衔接一致的两岸知识产权公证保护中心。

  4、开展知识产权公证咨询服务。中心可以加强与高校、公证机构的联络,成立专家咨询团队,为厦门自贸区的企业及个人提供公证法律咨询服务。同时,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公证的宣传普及工作,推介公证服务知识产权的价值理念。

  5、厦门自贸区还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探索和实践:(1)建立公证人员出庭作证制度;(2)制定完善的网络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公证操作规程;(3)建立网络公证人系统。

  二、关于公证服务互联网金融的具体立法建议

  (一)立法条款的内容

  建议具体表述为“鼓励公证介入互联网金融业务,搭建公证服务金融网络平台,发挥公证在签约、履行、纠纷解决等各环节的作用。”

  (二)相关措施

  1、进行网络身份的认证或公证,完善电子签约技术,为金融电子化交易奠定基础。互联网金融最大的弊端是签约各方互相不见面,在网上签约潜藏各种风险,容易导致不信任,将电子公证介入互联网金融,所有签约行为都进行公证,则签约风险能够降到最低。

  2、建立公证服务金融网络平台。在平台上,可以实现多项功能:(1)通过网络法人资信等公证,保障交易双方主体及资信适格。(2)通过保存电子证据,帮助纠纷解决。(3)利用公证的强制执行功能。互联网金融纠纷发生后,权利人可以依凭公证书向法院申请执行,降低维权成本。

  3、明确互联网金融公证的操作规范。厦门自贸区可利用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基于促进自贸区金融创新和风险防控的理念,通过自贸区立法弥补现有立法在公证申请主体、异地取证等程序规定上的不足。

  4、完善互联网金融公证的公证文书格式。厦门自贸区可通过立法对要素式文书格式进行补充,对该种公证书的必备事项予以设计,以对互联网金融公证业务提供必要的指导和规范。

  5、助力网络支付,增强交易资金支付安全性。目前,第三方支付面临着用户端信息失窃、服务端系统漏洞、用户遭遇钓鱼网站、交易欺诈以及客户端被劫持等各种风险。而基于其职能和法定效力,公证能够为第三方支付提供支付对象的身份核查、交易过程真实、合法性的审核,可以提供支付行为和事实的证明,支付过程证据保全,更具法律效果的资金提存等方面的服务,从而有助于当事人获得优势证据,便于确定损失,分清责任,尽快解决纠纷与维权。

  6、进行权属登记,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提供高效快捷的救济机制。在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过程中,充分利用公证机构提供的登记职能,使债权获得有效或优先的权益保障,保护投资者利益。与此同时,利用公证机构能够赋予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的功能,在发现债务人违约或履约不当时,迅速借助人民法院的力量强制执行,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

  7、审查线下当事人真实身份、投资适当性和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建立互联网金融交易信任机制。公证机构在现实中审查当事人身份的专业优势,还可用于互联网金融各业务模式中对当事人真实身份的核查。以P2P网贷为例,网贷平台可要求信用借款人提供完整的身份及收入证明,由本人亲自到公证处进行身份信息公证,只有经过此项前置程序后,才能启动借款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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