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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的肯定及相关建议的建议

 
来源:厦门人大
      
2017-03-31 17: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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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227:关于对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的肯定及相关建议的建议

  建议人:郭清泉 

  建议内容:

  一、工作亮点

  1、升级“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法院与银行、国土等协作单位实现联网查控,查找被执行人和被执行财产更加便捷;

  2、与公安、民航、工商等部门建立联动威慑机制,将2万多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被执行人乘坐飞机、出行出境、办理企业注册、融资信贷等进行限制,努力解决“被执行人难找”问题;

  3、2015年8月6日,厦门市中级法院率先在内地成立首个中级法院自由贸易区案件审判庭;翌日,该市湖里区法院也率先在闽省成立首个自由贸易区法庭,29日再次对外发布两个规范文件,全力为厦门自贸片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二、相关建议:

  问题1:目前根据法院规定诉讼财产保全需提供不动产或等额的资金或担保公司出具保函等方式方可进行保全,造成有些企业在被欠款的情况下,除了要支出诉讼费还要支出不少保全担保费用,造成企业诉讼成本加大,企业步履艰难。

  建议:法院能否建立企业担保信用评级系统,对厦门市资信良好的企业允许提供信用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为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问题2:根据厦门中院关于财产保全相关规定内容,诉前财产保全,需由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现金、实物或其他财产权利的价值应与请求保全的数额相当等,则存在如问题1所述情况,不方便企业保全案件办理,甚至部分基层法院不区分诉前诉中均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价值必须与请求保全的数额相当。

  建议:不论企业拟诉前、诉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对信用评级较好的企业提供的现金、实物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为担保使用的价值可放大至自身价值的2-3倍,以节约诉讼成本。

  问题3: 目前有些案件在厦门法院做完保全后,执行阶段委托异地法院执行,造成有些案件委托到异地后,由于异地法院地方保护主义,案件难以执行。

  建议:在厦门法院保全的案件尽可能由厦门法院执行,减少委托外地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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