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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建议

 
来源:厦门人大
      
2017-04-01 10: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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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238:关于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建议

  建议人:陈飞铭等10位代表

  建议内容:

  (一)使用新能源汽车是环保节能发展的方向

  随着汽车工业的高速发展,全球汽车总保有量不断增加,汽车所带来的环境污染、能源短缺、资源枯竭等方面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为了保护人类的居住环境和保障能源供给,政府不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电动汽车具有高效、节能、低噪声、零排放等显著优点,在环保和节能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它是解决上述问题最有效途径。

  2010年国务院制定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包括新能源汽车产业要加快高性能动力电池、电机等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核心技术研发及推广应用,形成产业化体系。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车,已成为两大重点扶持的支柱产业。

  2012年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划〉:到2015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累计产销量力争达到50万辆;到2020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达200万辆、累计产销量超过500万辆,燃料电池汽车、车用氢能源产业与国际同步发展。在全球能源危机和环境危机严重的大背景下,我国政府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的应用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国家大力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的充电设施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要科学规划,加强技术开发,探索有效的商业运营模式,积极推进充电设施建设,适应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发展的需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文件精神,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据国家权威统计,2013年全国轿车产量1200万辆,如未来3-5年10%改为电动和混动汽车,则年产不低于120万辆。按每4-8辆车配一套充电桩,则每年需求不小于20万套充电桩,充电设施作为发展新能源汽车所必须的重要配套基础设施,需要大力建设。

  (三)新能源电动汽车使用是美丽厦门共同缔造的标杆之一

  建设健康、生态、幸福、和谐的人居环境,是国家提出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新能源电动汽车作为一种发展前景广阔的绿色交通工具的使用,充分体现缔造“美丽厦门”的战略“十大行动”之智慧名城行动、生态优美行动,为厦门在资源节约型城市、环境友好型城市、创新驱动型城市、社会和美型城市等方面成为美丽中国典范城市的体现之一。

  (四)本地政策支持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抄告单》(编号:15102-01)精神以及交通局的工作部署安排,市政集团和市公交集团共建设350根充电桩,可为约2000辆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精神,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和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近期需完成新能源汽车总数达到了2480辆,未来将在全市范围内规划布点设置大量的充电设施,未来5年内建设的充电桩数量需达到2000根以上,以满足更多电动汽车的充电需要。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认识不够统一、配套政策不够完善、协调推进难度较大、标准规范不够健全、新能源汽车投放数量不够,宣传的广泛性和力度不够,市民对新能源汽车接受度不高等问题。

  此外,在充电设施补贴力度上也较低,投资建设力度不足,现暂无全市统一的充电设施管理系统和新能源汽车管理系统、充电设施建设未纳入工程验收体系等问题限制了新能源汽车的推广使用。

  建议

  (一)鼓励新能源汽车使用

  1.政府用车优先使用新能源电动汽车。鼓励市直机关和各企事业单位优先采购纯电动汽车;公车改革后,优先租赁使用纯电动汽车;提倡专用车(含电力、电信、邮政、环卫、物流等)及其他客车(含旅游、通勤等)在新置及更新时采购新能源汽车。

  2.财政补贴。加大对新能源车采购的补贴力度,地方补贴应向实际使用管理单位和个人提供补贴,采取有力措施防止骗补,增加地产新能源汽车对本市的供给,确保本市实际使用者有车可买、可用。

  3.推广建设新能源汽车体验中心。积极引导市民使用新能源汽车来出行,鼓励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模式推广,以租代买,加快普及速度。

  (二)加大充电设施建设力度

  1.完善财政奖励政策。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的补贴力度,加快制定“十三五”期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励办法,督促各区、各部门尽快制定有关支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给予市场稳定的政策预期。

  2.建设充电设施和新能源汽车智能服务管理系统。建议由市经信局和市交通局牵头组织市充电设施和新能源汽车智能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设工作。鉴于市政集团已有建设充电智能管理系统方面的经验,建议将市级智能服务系统的建设工作委托市政集团实施建设。

  3.加大示范推广力度。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试点示范,在示范项目中要充分发挥现有公共设施的作用,加强政企合作,创新城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完善相关标准规范与配套政策,探索各种先进适用充电技术,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经验,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加快普及。

  4.加强专项规划设计和指导。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在新城建设中提前布局充电设施的建设用地及配套用电等;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新能源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5.建设用户居住地充电设施。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6.建设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配建充电设施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

  7.建设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对于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沿途合理建设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

  8.加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的支持力度。各地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三)完善落实充电设施建设验收体系及统一管理系统

  1.为能够进一步推进充电设施的落地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建议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停车位、停车场规划建设验收的必要条件之一。

  2.为了能够对厦门市投入运营的充电设施和新能源汽车进行有效安全的统一管理,建议将充电设施和新能源汽车接入市级充电设施管理系统和新能源汽车智能管理系统作为申请充电设施和新能源汽车补贴的前置条件之一(上海市已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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