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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市渣土车市场治理的建议

 
来源:厦门人大
      
2017-04-01 1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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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255:关于完善我市渣土车市场治理的建议

  建议人:朱奖怀等10位代表

  建议内容:

  2013年下半年,市政府成立了市区两级建筑废土砂石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渣土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渣土办),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市区分级管理、各方共同参与的全市渣土车监管体系。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部门的努力下,我市渣土车整治这两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时至今日,对渣土车的治理仍然主要依靠阶段性的“专项整治”,而没有从源头上根治渣土车对我市交通安全、环境卫生等造成的不利影响。目前,我市渣土车监管体制机制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政府导向的单中心治理模式不足以应对渣土运输中各方利益主体的博弈

  现行的渣土车治理体系沿袭了我国传统公共管理的思路,其基本特征是单中心治理,即以政府监管为治理的主体与核心,缺乏相关利益主体和公民的参与。在单中心治理中,政府与当事人之间是监管与被监管,处罚与被处罚的关系。显然,双方很容易形成非合作博弈的态势,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很容易造成渣土车超载、套牌、扬灰、偷倒建筑垃圾、非法营运等问题。

  2、政府监管体制不健全,各部门尚不能形成合力

  一是渣土领导小组“权力虚置”易造成领导不力的局面;二是多头管理导致职能划分不清晰,责任分散,降低了监管效率;三是市区两级监管体制易导致“条条”和“块块”间的矛盾。

  3、监管制度不完善,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一是渣土监管标准化建设滞后。市渣土办《关于建筑废土砂石运输车辆整治标准和要求的通告》(厦渣土办[2013]4号)针对渣土车提出了一个基本的标准,包括运输车辆货厢尺寸、栏板高度、机械化密闭装置、防撞装置、卫星定位终端系统安装等。这些规定虽然对于渣土车的监管有一定指导作用,但显然也很粗糙,并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标准。

  二是信用监管机制缺失。公安部和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建立健全渣土运输市场退出机制”。但是由于目前对于渣土车惩罚力度低,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信用管理,因此渣土运输的市场退出机制并没有形成。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发展,建筑废土砂石日益增多,对运输这些废土砂石的渣土车的管理,就成为城市治理的重要课题。渣土车治理之所以产生诸多问题,其主要的原因在于目前我市渣土车治理的体制机制不健全,职能划分不清晰,各项制度不完善。应以多中心思路重构渣土车治理体系,充分运用市场化、社会化治理工具,推进我市渣土车治理能力的提高,从而达到源头根治、长效稳定的目标。

  建议:

  1、转变观念,以多中心重构渣土车治理体系

  从近年来国际公共管理改革实践来看,多中心治理已成为一个重要路径选择。多中心治理认为,单纯依靠政府并不能实现善治,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有赖于市场和社会多方主体的参与。首先,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渣土车治理中的作用。今年5月,我市成立了渣土车运输行业协会,以引导我市渣土运输行业从过去的混乱无序逐步向机制健全、行业管理、依法维权、安全迅捷方向发展。渣土车协会的成立对于今后我市渣土车治理意义重大。但是要让渣土车协会发挥作用,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确保渣土车协会的独立性,避免其成为市渣土办下实质的下属单位;二是在制定政策和实际监管过程中,加大政府监管部门与渣土车协会以及其他利益相关组织的协商力度,以协商民主推进政府与协会实现双赢;三是推进渣土车协会内部的民主协商和相关制度建设,避免渣土车协会变成少数会员谋取私利的工具。

  其次,推动地方立法,实行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制度。目前,在城市建筑垃圾处理领域,我国一些城市也引入了特许经营制度。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提升了运输行业准入门槛,促进了行业整合,有力促进了运输行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可以借鉴这些城市的经验,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在我市渣土运输中明确这一制度,对合格企业实行特许经营。在实施特许经营制度过程中,政府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同时也要加强对特许经营企业的规制。一是进入规制,在企业符合基本的市场准入条件的前提下,要让更多企业来参与特许权的竞争,以确保特许经营市场充分竞争;二是合同规制,政府要以合同形式与特许经营企业签订协议,在经营、评估、监控等环节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合同成为规范企业进出市场的依据;三是价格规制,在市场不充分的时侯,政府可以考虑通过指导价的形式引导市场定价,但是在市场竞争充分的条件下,则应当放松价格规制;四是评估规制,制定科学的考核评估体系,定期对特许经营企业进行考评。根据评估的分值,可以对企业采取罚款、限期整改,乃至取消经营权等措施。

  再次,加强政府间的横向联系与合作,共同打击渣土车违法行为。一是在厦门市内,要给予区级执法单位更多的自主性,让各区政府根据需要自主联合、通力合作,形成共同打击的态势。二是加强城市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可以考虑与周边的漳州、泉州等市建立合作关系,必要时可以采取联合执法;加大城市间信息共享,让异地违法车辆没有机会到厦门运营,本地违法车辆也没有机会到异地运营。

  2、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管体制,增强监管合力

  第一,强化市区两级渣土领导小组领导力。渣土领导小组可以每月或者每两个月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督促与协调解决执法部门间关系以及执法中出现的问题,敦促管控平台建设,研究确定督办的执行案件,制定相关对策。

  第二,成立专门的联合执法队伍,整合监管执法职能。可以考虑在市行政执法局下面设立专门的联合执法队伍,执法队伍在各区设立分队,挂靠各区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可以从各单位抽调执法人员或者直接向社会招聘临时人员,广泛履行除交警以外的渣土运输、处置监管职能。

  3、加快制定渣土车地方标准

  由市质监局制定渣土车运输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可以包括如下内容:标识,监控系统,车厢结构和密闭,试验、检验方法,等等。标准化有助于加强渣土车运输市场准入,也使监管有了明确的依据。

  4、建立渣土车信用管理制度,促进渣土运输市场秩序走向良性循环

  第一,建立运输企业及负责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及负责人、渣土车司机等相关人员与企业的信用信息数据库, 实行信用评分制度。数据库在管控平台上向行业和全社会公开开放,实行共享。有条件的时侯,可以将信息与其他城市共享,甚至实现全国联网。通过建立这种信息共享机制,改变信息不对称状态,使失信人员和企业的失信行为通过平台被公之于众,从而会极大降低其市场评价。

  第二,建立相关企业和人员的信用等级,并将其与各项管理挂钩。在渣土运输特许经营、工程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渣土运输发包等制度中,建立信用等级机制,根据信用等级的高低,实行相应的奖惩。

  第三,确保信用评分公平公正。在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同时,健全申诉机制是维护公平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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