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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及公众急救知识提高公众急救技能的建议

 
来源:厦门人大
      
2017-04-11 1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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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273: 关于普及公众急救知识提高公众急救技能的建议

  提建议代表:林金水等10位代表

  建议内容:

  一、我市公众急救意识及急救技能存在的问题

  1、普通公众急救意识较差。缺乏正确急救知识和救死扶伤精神,害怕承担后果;社会上存在的“碰瓷”现象等原因导致不少人在危机时刻选择躲避,或只能消极等待急救医生的到来。

  2、普通公众对现场急救知识的了解程度低。大多数民众缺乏基本的现场急救技能,对于现场急救知识的了解还停留在影视作品上,缺乏正规的指导。部分人不了解急救知识和技能,在意外事件中因为搬运不当等有可能导致伤者“第二次伤害”。

  3、缺乏完善的急救普及培训体系。国外急救知识普及工作都由经过专业训练并持有教师资格的急救培训导师承担。目前我市虽有两家培训机构,但缺乏统一的培训模式和完善的管理机制。此外这两家培训机构都附属于医院,导师也都是兼职,规模有限,也没有面向普通大众。

  4、教师及学生不了解现场急救知识。学校教职员工没有接受过现场急救知识培训,或者仅仅接受过一次培训而没有定期复训;学校缺少针对一线教职员工及学生的的培训计划。 

  5、我市自动体外除颤器(AED)配置率很低。AED在心博骤停的抢救中有重要的意义,美国的AED配置水平是每10万人250台,而我国每10万人不到1台。我市主要公共场所,如学校、机场、火车站、图书馆、景区、码头等处现场急救设施配备不足,多数学校没有配置AED。

  二、建议

  1、立法保护施救者权益。公民急救行为与医护人员相比,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2013年深圳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被称为全国首部“好人法”,填补了国内公民救助行为立法的空白;2014年《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规定,“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伤病员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不承担法律责任”;北京市、上海市也将出台相关法规,鼓励公众参与公共场所急救。厦门市也应该适时推出自己的“好人法”,让公众在施救时放下心中顾虑,专注于急救。 

  2、建立专业急救知识培训体系。把全民急救知识普及教育工作做为政府一项工作来抓,加大财力投入,建立完善的急救知识培训体系,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普及教育的目标、任务,组织卫计委、红十字会、社会培训(如AHA)、教育、新闻、财政等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全民急救知识普及教育。

  1)突出做好对在校师生急救技能的培训。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意义重大,要加大在校师生急救技能培训力度并使之常态化,提高他们的特殊应急水平。各级教师特别是体育教师在上岗前必须接受急救知识培训,人人过关,持证上岗,并定期复训。学生从入学第一天起就开始接受相关知识教育,学校还可鼓励父母与孩子共同参与此类课程,以便于他们回到家里可以继续对孩子进行急救知识教育。

  2)做好对特殊人群的急救技能培训。如巡警、消防官兵、野外作业人员、出租车司机、导游、公共场所服务员必须进行必要的急救技能培训。经过专业培训的上述人员队伍,将成为院前急救的“前沿哨所”,在遇到突发伤害时,能够不失时机地进行有效救护。2015年10月,厦门第一医院为厦门市2000多名一线干警进行了基础生命支持的分批培训,这也是全省急救培训的首次探索,以后应该扩大到其他领域。建议由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上述人员进行免费培训,持证上岗,并定期组织复训。

  3)政府出资建立专门的培训场所及专职培训人员。面向更广大的社会人群进行免费公众培训。公众急救培训的主要内容除心肺复苏和创伤的急救,还应包括其它如中毒、中暑及常见急症发作时的家庭急救等方面知识。在社会上招聘一些热心公益事业、具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心人士,参加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师资培训,或与国际及国内AHA培训中心协作,培训专职或兼职的种子教员以缓解应急救护培训工作人员不足的状况。

  3、优先增加各级学校AED的配备。建议在我市各个大中小学优先配备AED,告知师生各个AED的配置位置,组织师生学习使用,并熟悉相应的紧急救护预案;将心肺复苏术列为新生的必修课。

  4、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微信平台、公众号等形式,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建立专业急救知识宣传网站,采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方式,进行基础的医疗急救技能宣传,解答网民疑问,拓宽学习渠道。每年9月12日是“世界急救日”,可利用这一天广泛开展急救知识普及工作,聘请医学专业人士,举办急救知识讲座,指导居民进行急救演练,并发放急救知识手册进行学习,让更多的居民都具备一定的急救能力。同时,减少微信等传媒传播不正确医疗知识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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