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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市人大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1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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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1 18: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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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建办函〔2015〕78号

  办理结果:B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市人大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1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柯友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巩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成果,统筹解决老旧小区物业管理难点问题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问题

  2008年,我局联合市物价局印发了《厦门市物价局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指导价>的通知》(厦价房〔2008〕153号),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制订本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供社会参考。该标准需要以我市不同时期的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为基准进行测算。随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2012年,我局会同市物价局对《厦门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指导价》的相关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以适应我市当时的具体情况。同时,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八条中也明确规定:“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每2年对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应当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经评估需要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

  二、关于老旧小区公共维修资金问题

  目前,按照现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房屋公共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或业主承担:我市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来源为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维修基金(多层住房为20%,高层住房为30%),以及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时应向售房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交10元维修基金;商品房公维金由建设单位(按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一次性向业主委员会划拨住宅区的公共设施专用基金,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和业主(业主每月缴交的房屋公共维修金,即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共同缴交。对于公维金不足的住宅,由业主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时续交。

  提案中建议采用业主自筹一部分、财政补贴一部分的方式建立老旧住宅小区的公维金。市财政局认为:目前我市老旧住宅小区数量庞大,而且类型复杂,存在同一幢房屋公房、私房产权混杂,甚至有的属于部分产权房的情况。如果所需公维金由财政补贴,一方面可能涉及的资金量庞大,公共预算一步到位存在困难;另一方面还需充分考虑各类小区、住宅之间的权益平衡,否则相互攀比很可能引发新的矛盾与问题。

  因此,下一步市财政局将与市国土房产局及我局加强配合,一是加强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推动已售公房的公维金归集制度,保证公维金资金落实到位;二是进一步完善相关财务管理政策,梳理和明确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三是健全公维金使用和公示制度,争取让每一份公维金公开透明、用到实处;四是探索新模式和举措,通过多种渠道解决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资金问题。

  三、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制度建设问题

  今年,我局拟出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目前,已完成草案稿并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拟于近期报市政府研究。鉴于业主自治问题是物业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细则》设立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专章,占据了较大篇幅,并分设四节。专章对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成立和换届工作、业委会的职责界定、制约措施等都进行了细化。同时,为解决业主大会成立后召开难问题,解决特定单元决策等问题,还尝试创立业主小组和业主大会代表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

  下半年,我局还将会同市民政局制订印发关于加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自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目前,已形成了初稿。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领导署名:陈锦良

  联 系 人:吴育平

  联系电话:0592-8123031

  附件:1.厦价房〔2008〕153号

  2.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草案稿)

  3.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加强业主大会和

  业主委员会自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草案征求意见

  稿)

  厦门市建设局

  2015年5月25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1份),市政府督查室(1份)。   

  厦门市建设局               2015年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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