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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5号建议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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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1 1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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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B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5号建议的答复函

  钟庆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老地名和历史遗迹保护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地名是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任务。在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新形势下,保护地名文化遗产、发展繁荣地名文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加凸显。我市的老地名和历史遗迹是整个城市文明传承发展的重要载体和见证,是宝贵的文化财富。做好我市的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于全面提高地名管理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传承弘扬中华文化、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文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多年来,我们一直致力于地名文化遗产的继承和保护工作。

  一、从地名管理规章制度建设上加强地名文化遗产的继承和保护。2004年1月修订并以市政府令形式颁布实施的《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五条指出“地名管理应从地名形成的历史演变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第二章第七条“地名的命名必须遵循下列原则”的第二款指出:“㈡ 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尊重当地历史、风俗文化和当地群众的意愿,反映自然地理特征;” 第十条要求“行政区划专名应与驻地名称一致。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人文景点名称,应选用当地地名。”

  2012年民政部印发《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12〕106号)和《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我局结合厦门实际,制定并下发《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具体工作要求和实施方案。2014年7月1日《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颁布实施。该办法第七条强调“地名命名、更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对历史悠久,文化内涵深,具有纪念意义或者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名予以保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这为我市更好地推进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2014年下半年,我局在开展《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立法后评估工作中,着重强调了在法规中增加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条款的迫切性和重要性。下一步,我局将加强与市法制局的沟通,尽快修订和完善《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争取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二、在我市的地名命(更)名管理实践中,我们十分注重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1980年以来命名51批地名,约5000条,90%以上都选用当地地名或以当地地名派生。道路层次与行政区划名称层次对应,区级道路有湖里大道、海沧大道、集美大道、同安大道、翔安大道等。街镇级道路有新阳路、东孚大道、灌口大道、后溪大道、新民大道、洪塘路、新曦大道、新岩大道、金山路、莲前东路、西路等。村、社区级地名有江头东路、西路、南路、北路等江头地名群,钟宅路、钟宅西一路、西二路等钟宅村地名群,高林中路、高林一里、高林三里、金林路等高林地名群。经莲山头的莲山头路,泥金社北的泥金北路。经下湖、上湖的下湖路、上湖路,高林村林边、田中央、黄厝、马厝等村社名也根据规划,尽可能用在道路、居民点的命名。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刘平

  联 系 人:王全弟  梁瑞秋

  联系电话:0592-2892068  2892071

  厦门市民政局

  2015年5月12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2份),市政府督查室(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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