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公函〔2015〕109号
办理结果:A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2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钟庆达代表:
《关于台胞在大陆办理长居卡的建议》)(第026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五年期《台胞证》)是台湾居民在大陆居留、停留的合法身份证件,每位台湾居民所持的五年期《台胞证》的号码为终身号(8位数),一人一号。2004年5月13日,厦门市公安局台湾居民办证中心在祖国大陆首家开始受理五年期《台胞证》,台湾居民可在大陆直接换发五年期《台胞证》,改变了此前换发五年期《台胞证》需出境后在港澳地区换发后再入境,费时又费钱的状况。
目前台湾居民所持的五年期《台胞证》,即可直接在大陆换发,并可按需申请附发两年多次来往大陆签注,另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附发1-5年的居留签注:
(1)在大陆投资的;
(2)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
(3)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
(4)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
(5)在大陆购置房产的;
(6)与大陆居民结婚的;
(7)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
(8)本条第1项至第7项所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
(9)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子女;
(10)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
注:在多次签注、居留签注有效期内可在大陆居留并可多次出入境;多次签注或居留签注即将到期可按上述条件续签。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王福建
联 系 人:邵海滨
联系电话:13906057517
厦门市公安局
2015年5月7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