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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2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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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1 18: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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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类别:B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2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钟庆达代表:

  根据市政府安排,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28号建议《关于我市征地拆迁的相关建议》由我局主办,各区政府和市建设与管理局分办。根据各分办单位的意见,并结合我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情况,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缩小补偿标准同商品房价格的差距,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问题

  我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同安区、翔安区的规划保留村,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补偿方式。房屋产权调换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超面积安置的,超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计算;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人均50平方米给予安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单价为本项目的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由于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是根据划拨土地性质进行评估的,而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是根据公开出让的土地性质确定,为此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一般是低于同样地点的商品房市场评估价。由于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比较低,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时可以较低价格购买超面积的安置房,这也有利于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改善。

  为了更好保障被征收人权益,减少因安置房质量、地点等问题引发不必要纠纷,我市多年来一直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2010年2月,我市出台了厦府【2010】57号)文件,该文件规定被征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通告规定期限内签定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不高于两年过渡安置补助费及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作为搬迁奖励。2012年10月,为加快我市住宅房屋征收的工作进度,确保我市建设项目及时开工建设,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征收住宅房屋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意见》(厦府[2012]405号)。该文件规定如下:一是各区政府和市国土房产局可制定安置房市场指导价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当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低于安置房市场指导价时,按安置房市场指导价执行。二是征收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计算给予不高于10%按期签约奖励和10%按期搬迁奖励。三是各区政府可根据征收项目情况报市土地房屋征收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再分别按上述价格计算给予不高于20%货币补贴。

  虽然我市近几年出台了上述奖励政策,但由于安置货币补偿和奖励总额还是略低于同片区商品房市场价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积极性并不高。鼓励被征收户选择货币化补偿,可减轻政府安置房建设压力,杜绝产权调换时被征收人为多领取“过渡费”以各种理由人为制造逾期交房的现象,降低安置不可预见成本,避免办理安置房产权时引发的矛盾、纠纷。下一步,我市将继续采取措施逐步缩小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与商品房的差价,鼓励被征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

  二、关于提高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生活出路问题

  近年来,我市积极采取措施解决被征地农民生活出路问题。一是稳步提高我市的征地补偿标准。自2010年以来,我市已调整提高二次征地补偿标准。二是积极落实村集体组织发展用地,把落实新发展用地作为解决被征地农民生活出路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三是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初步建立体系完备、制度健全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各区在参保对象、范围、缴费的基数、缴费的年限、缴费的方式、保障标准等方面都有比较明确的政策依据。四是重点针对被征地农民开展技能培训、提高转岗就业综合能力。

  去年,我市还启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屋征收补偿重置价格调整工作,已先后走访市建筑造价管理站、各区政府征收部门、征收事务中心等,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预计年内将报请市政府批准出台。总之,我局会积极推动我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提高,稳妥调整相关补偿政策,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提升,全面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认定房屋征收安置人口的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农村土地属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国家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时,只能对其征收土地及附属物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给予补偿安置。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属非农户口,不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安置人口。我市2007年出台的厦府〔2007〕109号所针对的农村大中专毕业生计入安置人口的认定条件只是对上述规定进行细化,但其中最关键的是安置人口必须是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在编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明显不符合条件,是不能认定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安置对象。

  目前,我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享有社医保、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货币化补贴等福利政策。未享受过政府政策性福利房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可通过向市政府申请保障性租赁房、保障性商品房和其他福利住房等解决住房问题。

  四、关于安置房的建设质量和尊重民风民俗的问题

  目前,我市安置房建设主要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组织实施。各区政府都十分重视安置房建设工作,在安置房建设工作中做好与被征地农民的沟通,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风俗习惯。各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探索成片规划建设高品质安置房,实施异地安置试点。我市安置房建设实行项目代建制,项目业主委托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本市国有企业代建,安置房建设前各区都能充分征求群众的意见,将安置房的设计方案同街道和被征收人代表沟通,充分考虑群众的合理化建议。目前,我市安置小区建设标准已经有比较大幅度提高,安置房建设标准逐步向商品房建设标准接近,安置小区从选址、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都能比较充分考虑民风民俗的需求,并注重生鲜超市、商业店面、社区中心、学校等生活设施的配套。

  为全面提升我国建筑质量,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

  8月下发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将“质量终身责任”从法律上纳入建筑质量监管程序,明确要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安置房建设和普通商品房一样,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安置房建设事关广大安置群众的切身利益,我市下一步将继续完善安置房监管的长效机制,从安置房规划选址、

  方案设计、工程质量到施工进度,鼓励村民代表参与全方位的监管,同时采取多措并举,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并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质量监管工作,确保安置房建设质量合格,真正让群众迁入满意的安置房。

  五、关于增加房屋征收安置地点供被征收入选择问题

  目前,大部分被征收人在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要求就地或就近安置,各区在安置房地点的选择方面能够比较充分地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尽可能满足他们就近安置的需求。事实上,我市有些区也有出台了鼓励易地安置政策。思明区在轨道1号线项目在制定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时,明确可根据项目安置房评估价值、周边配套等因素,对选择不同安置房地点的被征收人给予差别化货币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评估价值相对较高和周边配套相对较好的安置房,可按不高于15平方米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给予奖励;被征收人选择其他类型安置房,可按不高于35平方米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给予奖励。翔安区在实施整村搬迁时一般都提供两处以上的安置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采用就近上靠原则,允许被征收人就近上靠多购买安置房(一般超面积安置控制在30㎡以内)。增加易地安置模式供被征收人选择的建议非常有建设性,我局下一步将在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政策制定时会认真予以考虑,通过推动更为科学合理的安置模式,充分满足不同被征收人的需求,保证和谐征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余江河

  联 系 人:陈毓斌

  联系电话:0592-5108059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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