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文广新〔2015〕函25号
答复类别:B类
厦门市文广新局关于市人大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2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阙全安代表:
《关于更好地规划我市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议》(第029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我市自2011年被确定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城市以来,以创建工作为抓手,积极探索公共文化服务均等、普惠、长效发展的模式和路径,努力建设更广覆盖、更高效能、更可持续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上,除了新建成一批区级文体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外,还在岛外的集美新城建设大型市级公共文化设施群。同时,重点打造公共文化基层服务网点的建设。仅2011年至2012年,市区两级财政投入1.3亿元专项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基层服务网点建设,基本建成市、区、镇(街)、村(居)四级公共文化服务服务网络,顺利通过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检查验收。
然而,正如您提出的我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还存在空间不足的问题。一部分社区、行政村的公共文化活动空间的紧张,尤其是老城区,不少社区拟设置文化活动室,却找不到场所。显然,此类问题直接制约着我市公共文化体系建设工作的推进。我们需寻找对策,探索路径,加以解决。2009年11月5日,市文化局下发了《厦门市公共文化设施布局规划》,对2020年之前我市公共文化设施布局进行了规划。其中,提出“文化设施布局规划的重点为大型公共文化设施的布局,其中以市级和区级为主,(街道)镇级以下文化设施布局方式以规范条文方式表现。”《规划》对镇(街)、村(居)公共文化设施的用地面积指标、规模等作了规范性的规定,并在第34条、第35条分别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设施。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然而,在城市建设中,《规划》未能得到全面落实,尤其是在小型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上,有的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能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预留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有些新建、改扩建居民住宅区,未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设施,有的部门把文化设施用地或场馆擅自挪为他用等等。对于此类现象,各级文化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城市综合执法大队作为实施体系,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切实保证规划真正落到实处。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认真学习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市文广新局正在起草制订我市贯彻落实的《实施方案》及《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并牵头协调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协调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针对您提出的加强厦门市公共文化设施布局规划的问题。我们将很好地消化吸收您提出的好的建议意见,并纳入《实施方案》当中。同时,我们将联合相关单位,更好地将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工作,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的绩效考核。以此作为我市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后续建设任务与目标进一步抓紧抓好。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林进川
联 系 人:黄天福
联系电话:0592-5371918
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5年4月13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