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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市人大十四届四次会议第36号提案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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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0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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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教建议〔2015〕函字21号

  办理结果:B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市人大十四届四次会议第36号提案的答复函

  王静代表:

  市人大第十四届四次会议提案《关于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建议》(第36号)收悉,现将我局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全市共有民办中小学40所,在校生数52799人。其中小学46200人,初中5057人,高中1542人。2014年我市小学一年级招生50811人,其中民办学校招生9690人,占招生总数的19.1%,民办学校已经成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特别是小学阶段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如您建议中所述,当前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除了英才学校和康桥中学等少数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较好外,多数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都有待提高。

  2001年,厦门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厦教委办〔2001〕43号)规定“举办小学学历教育及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申请由各区教育局受理审批,批准后应及时上报我委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切实加强审批后的办学管理工作。”2004年,《厦门市教育局关于下放民办初中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权和办学管理权的通知》(厦教局办〔2004〕203号)指出“为建立与完善我市海湾型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的民办教育管理体制,结合行政区划调整,进一步理顺教育管理层级,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事权与财政体制的通知》(厦委发〔2003〕19号)精神,本着‘转变职能、统筹发展’、‘按学校所在地属地申请、属地管理’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将民办初中、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权和办学管理权下放给各区教育局。”根据以上两份文件的规定,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审批权在各区教育局。

  近几年,随着来厦务工人员的快速增加,我市现有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学位已无法满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需求,鼓励发展优质民办学校是解决这一矛盾的途径之一。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民办教育的发展,今年4月19日裴金佳市长在教育调研中指出:“推动民办教育加快发展,积极帮助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在符合规划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考虑研究利用旧厂房改造作为办学用房,解决民办学校用地紧张问题。”我局鼓励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发展,特别是支持办学品质良好的中高端民办学校的发展。目前,我局正大力推动康桥中学高林校区的建设,拟建成一所72班规模的高质量民办学校,建成后将极大的充实我市高端民办学校的办学力量,推进民办教育的发展。

  关于民办学校设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目前从国家、省、市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设置标准都没有相应的规定(部分省如浙江省、陕西省有制定标准)。

  因此,我市各区在审批民办学校时,主要是参照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标准适度降低。我局曾制定《厦门市民办普通中小学设置暂行规定》(送审稿),将进一步征求各区教育局意见,争取出台《厦门市民办普通中小学设置暂行规定》,努力推动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郭献文

  联系人:  郑强 

  联系电话:2667781

  厦门市教育局

  2015年6月9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1份),市政府督查室(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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