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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市人大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6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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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0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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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卫函〔2015〕49号

  答复类别:C类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市人大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6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温斌生代表:

  《关于给我市老赤脚医生发放养老补助的建议》(第068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在乡村医生作为基层医疗卫生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我委对此十分重视,特别是新一轮医改实施以来,我委密切配合市发改委、市财政、市人社局等部门按照镇村一体化建设要求,在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等方面做了多方面工作。

  按照《厦门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厦府办【2012】71号)精神,实施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镇卫生院、村卫生所“五统一、两独立”,对全市280个村卫生所执行基本药物制度,所有基药内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村卫生所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给予合理补助,对经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加入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补助标准按每人份2000元/月,其中60%作为基本工资标准,40%用于工作考核的奖励补助。同步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对年满70周岁的男性乡村医生、年满65周岁的女性乡村医生,原则上应于当月底前退出乡村医生岗位,办理乡村医生资格注销手续,停发基本药物制度等补助;其中对1961年1月1日前出生的、从业累计30周年(含)以上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生活补助,2014年每人每月给予1320元的生活补助。

  对于老“赤脚医生”,他们曾在历史上为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做出过贡献,2003年随着《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的出台,他(她)们因年龄偏大、弃医经商或从农等原因没有选择注册成为一名乡医,离开了乡村医生队伍,他(她)们中有的在乡村医生岗位上工作了十几年、有的工作了二十几年、甚至有的工作了三十几年,不能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政策享受乡医离岗生活补助。属历史遗留问题,成因复杂,我委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关心老“赤脚医生”的生活和待遇。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杨叔禹

  联 系 人:王德猛

  联系电话:2057617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3月17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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