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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69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
      
2016-04-22 0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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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公函〔2015〕163号

  办理结果:B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69号建议的答复函

  纪丽辉代表:

  《关于严格规定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几点建议》(第069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电动车管理的情况

  近年来,电动车以其经济、便捷的优势,发展迅猛,现已颇具规模,大量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已是全国各地城市交通的普遍现象。我市地理条件特殊,岛内面积狭小,道路资源十分紧缺,在有限的道路资源配置情况下,对道路出行结构和方式必然有所取舍,因此,我市对摩托车、电动车历来采取了禁止或限制的管理措施。1999年颁布的《厦门市摩托车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80号令),禁止摩托车、助力车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电动自行车被定性为非机动车,此类车辆开始急剧增长。2006年,市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城管办联合发布通告,在思明区、湖里区的部分路段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并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在本市不得销售,不得上道路行驶;2007年1月1日起将限行路段扩大到部分区域和路段。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按照“严格管理、限量控制”的原则,对电动自行车采取了登记挂牌、目录管理、限制通行等措施。市公安局发布了《厦门市电动自行车登记通告》、《厦门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关于在思明区、湖里区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通告》;市质监局发布了《厦门市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我局始终把电动车规范管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常抓不懈,依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加大对电动车违规行驶行为的执法力度,尤其是严管超标电动车违法上路和电动自行车在禁行区域上路行驶的行为。据统计,2014年,全市共查处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89588起,销毁电动自行车2012辆,超标电动车2056辆。今后,我局还将持续从严查处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努力维持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和顺畅。

  二、对提案中相关建议的意见

  (一)关于电动自行车的产品质量。《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11条已规定,在本市销售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2012年,市质监局发布了《厦门市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该目录中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均符合国家标准。上述法规规定可以促进在本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

  (二)关于驾驶人的资格。《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2项已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对于驾驶电动自行车需要领取操作证或驾驶证,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若需实行,需要立法支持。

  (三)关于佩戴安全头盔和拼装、改装。《厦门市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第11条第2款规定了禁止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外形尺寸、最高时速等参数,即禁止改装,并在第35条第10项规定了法律责任,处以300元罚款。对于驾驶电动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禁止拼装电动自行车,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若需实行,需要立法支持。

  (四)关于保险和车船税。对于申领本市电动自行车牌照须投保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缴纳车船使用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若需实行,需要立法支持。

  (五)关于号牌的有效性。2014年8月1日《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施行后,电动自行车号牌是全省有效的。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23条的授权,市公安局于2012年初发布了《关于在思明区、湖里区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通告》,规定只有在思明区、湖里区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思明区、湖里区的非限行道路上行驶。但是,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后,上道路行驶是其基本权利,限制上道路行驶是基于更大的公共利益而减小了其权利,因而这种限制只能是局部、特定的,不宜全面限制。因此,限制特定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在特定区域内行驶,非本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具有合理性。

  (六)关于检验。对于要求电动自行车定期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接受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上路行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若需实行,需要立法支持。

  (七)关于牌证费用。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电动自行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核定10元/辆(含牌、证),遗失牌、证的分别按8.5元/辆、1.5元/辆收取补发牌、证费。

  (八)关于通行规定。对于电动自行车“不准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电动自行车”、“不准带人和拖带车辆”、“不准超速”、“装载物品重量、高度、长度有所限制”、“醉酒时不准驾驶”等情形,现行法律法规已有相关的义务和处罚规定;对于“驾驶时携带操作证”、“不准转借、涂改或者仿造操作证”的,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若需实行,需要立法支持。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林祥兴

  联 系 人:陈继洪

  联系电话:0592-5866156

  厦门市公安局

  2015年5月22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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