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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70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
      
2016-04-22 09: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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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厦环函〔2015〕110号

  答复类别:B类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70号建议的答复函

  尊敬的温斌生代表:

  您提出《关于推广应用水煤浆促进节能减排的建议》收悉,我局十分重视,积极协商各相关部门共同办理了您的建议,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水煤浆推广使用现状

  近年来,水煤浆技术在我市得到了一定的推广应用,如市经信局充分应用财政政策,在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厦门华顺民生食品有限公司(现安井食品)、厦门弘信特种纤维有限公司等水煤浆应用企业都获得节能资金支持。市财政部门在节能环保方面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逐年提高,2013年-2015年预算安排分别为2121万元、2315万元、2500万元。

  二、当前国家、省、市有关政策

  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式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从国家、省到我市都出台了一系列工作方案。国务院于2013年9月10印发实施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政府于2014年1月5日印发实施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我市于2014年1月27日印发实施了《厦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4-2017)》。这些方案均提出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的工作目标,如国务院文件提出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省政府文件提出到2015年,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52.2%;我市提出到2015年,全市终端能源消费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60%以上,2017年争取达到65%。

  正在实施的《厦门市锅炉及工业窑炉整治工作方案》,是积极推行集中供热、热电联产,采取集中供热、清洁能源(天然气、电力、轻质柴油、液化石油气、热力、沼气、太阳能等)替代等办法,开展脱硫、脱硝(含低氮燃烧)和高效除尘治理,对本市采用燃煤、重油或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及工业窑炉等燃烧设施开展整治。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水煤浆生产过程相当于燃煤硫份的转移,使用水煤浆对于二氧化硫总量削减作用有限,不能从根本上削减燃煤中的硫份。因此按照国家“十二五”减排核算办法,非电行业(包括第三产业)使用的水煤浆不列入脱硫脱销总量减排核实。

  此外,目前上级环保部门对水煤浆是否属于高污染燃料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厦门市锅炉及工业窑炉整治工作方案》中对使用水煤浆、成型生物质颗粒作为燃料的锅炉做了专门规定,“现有的经合法审批的水煤浆、成型生物质颗粒作为燃料的锅炉及工业窑炉暂不列入此次专项整治范围。对使用水煤浆、成型生物质颗粒锅炉企业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全市现有使用水煤浆、成型生物质颗粒的锅炉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下阶段,我局将会同市财政、经信部门继续做好节能环保推广工作。待上级环保部门对水煤浆燃料性质的具体划定出台后,再另行研究制定我市使用水煤浆、成型生物质颗粒等燃料锅炉及工业窑炉的整治方案或管理办法。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张宇

  联 系 人:陈渊川

  联系电话:0592-5817061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22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府办公厅督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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