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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人大十四届四次会议第71号代表建议案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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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09: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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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市人大十四届四次会议第71号代表建议案的答复函

  吴丽冰代表:

  您在2015年市两会期间提出《关于优化地方涉台案件管辖的建议》(市人大十四届四次会议第71号代表建议案),经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确定,由我院主办。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现将该建议案的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建议案认为,我市涉台审判集中管辖工作中,由于法院在认定台资企业的界定不明确,从而引起管辖权异议及产生案件移送问题,造成一些实际具备涉台因素的企业和个人无法在涉台法庭进行审理而引发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建议通过明确涉台因素的认定,建立台资企业信息库,建立法院间的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等措施优化涉台案件管辖机制。

  我院认为,该建议案关注我市法院涉台审判工作,立足于解决涉台司法实践中较为具体的问题,并提出了具有高度专业性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对进一步提升我市涉台审判工作水平有重要促进意义。收到该建议案后,我院党组书记、院长陈国猛高度重视,指示涉台庭和海沧法院进行调研论证,现将该提案涉及的相关情况和我院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2013年10月30日,市中院出台《关于涉台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对涉台案件集中管辖范围进行了规定。根据该办法,“台湾地区当事人”包括台湾地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台商投资企业是指投资人或部分投资人系台湾地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企业,包括:(1)工商登记载明投资人或部分投资人系台湾地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2)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在大陆投资设立的,且持有标注“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3)各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证明证实该企业为台商投资企业的。

  该办法施行后,确实出现了建议案中所列举的易引起管辖异议及产生案件移送的问题。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有四方面原因:第一,个别区法院立案庭未正确理解和严格适用《实施办法》。如办法已经明确台资企业认定必须以工商登记为依据、以是否是台商投资为标准,仍有法院将仅由台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认定为台资企业。第二,区台办出具台商投资企业证明的标准不一、随意性较大,由此引发争议。第三,部分大陆方当事人对于涉台案件集中管辖规定不知悉、不理解,有的甚至可能刻意规避涉台案件的集中管辖。第四,案件受理后因发现存在涉台因素而移送管辖导致案件处理时间长,造成当事人讼累。因此,进一步理顺涉台案件的管辖制度,是加强涉台案件审判工作、提升涉台司法公信的重点工作之一。

  第一,关于明确涉台案件的认定标准问题。从法院认定的角度看,《实施办法》规定的第一、二条有明确的操作标准,法院立案部门可以严格按照工商登记材料和相关证书认定是否属于台商投资企业;对于当事人虽不符合(1)、(2)项条件,但持有各级台办证明的,立案部门也只须审核该证明的表面真实性,无须再对该企业是否确实属于台商投资企业进行查明。今后法院利用中院与市台办的联席会平台,推动市台办规范各区台办统一台资企业证明出具的标准、程序。

  第二,关于三类特殊企业能否认定涉台因素的问题。建议案提出台商入股三资企业、台商隐名投资企业、无证明台商第三地转投资企业的认定方案对完善涉台企业认定有重要启发。从目前的规定看,这些企业仍属于须向台办申请出具证明的情况,但我院将针对台资企业标准认定难的问题进行调研,对建议案中提到的常见的问题如台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台商入股企业、台商隐名投资企业如何认定的问题给出具体操作意见,并根据施行情况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第三,关于建立涉台企业名册的问题,市台办表示确实有掌握相关名册,但该名册已经久未更新、且已基本不再更新,即便提供给法院也不具有实质意义。下一步法院将与市台办协调,加强涉台企业名册的管理和维护,尽早实现涉台企业的信息互通。

  第四,关于在司法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台资企业信息库问题。由于企业的性质、股东结构随时可能发生变化,而司法管理信息系统属于内部封闭式系统难以做到实时更新,因此该建议目前暂无法实行。对于曾通过各种方式被认定为台商投资企业的当事人,只要其提供的最新的工商登记资料没有变更记录,无须再重新认证或出具新的证明。

  第五,关于建立法院间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的问题。涉台案件集中管辖客观上带来了跨行政区域的送达、调解、执行问题,确实如建议案所提到的,应加强各法院间的相互配合。市中院将建立涉台案件跨院间移送及协助工作机制。坚决落实法院受理后超过答辩期不移送及追加当事人不移送的规定,避免当事人讼累。在送达、调解、执行方面探索建立跨院协调机制,最大程度提高诉讼效率。

  第六,针对个别当事人对于涉台案件集中管辖不了解、不理解、不放心的问题,两级法院将加大涉台案件集中管辖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涉台案件管辖的政策规定以及集中管辖后在便利当事人及平等保护两岸当事人方面的成效,争取进一步提升涉台审判的工作水平和社会效果。

  综上,感谢吴丽冰代表对法院涉台审判工作的关心与鞭策,也期待您一如既往支持法院工作。

  特此答复。

  领导署名: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5月27日

  联 系 人:陈  鸣

  联系电话:5306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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