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卫函〔2015〕92号
答复类别:A类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市人大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7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苏惠健代表:
《关于进一步落实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建议》(第077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当前,我市正在根据省医改试点工作部署,抓紧研究制定厦门市深化医改实施方案,在进一步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方面明确提出:一是保障基层用药。二是促进乡村医生逐步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2017年前建立乡村医生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稳定和优化乡村队伍;三是适当调整医疗机构诊察费标准;五是加大财政对基层医疗倾斜力度,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施配备的投入,修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设施设备配备标准,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硬件水平。
1、完善厦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厦门市分级诊疗工作的通知》(厦发改社会【2015】334号),自2015年7月1日起,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药物目录的药品,基本药物占基层医疗机构用药比例不低于60%。
2、改革药品配送模式
2015年发改委牵头计划出台公立医院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遴选办法、考核办法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办法,实行药物统一配送,提高药品配送企业集中度及偏远地区药品配送到位率。
3、适当调整医疗机构诊察费标准
2015年取消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合理设定诊察、注射等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4、实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政策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厦门市分级诊疗工作的通知》(厦发改社会【2015】334号),自2015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市社保经办机构每月按实际发生的95%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结算,剩余5%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进行总结算。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杨叔禹
联 系 人:王德猛
联系电话:2057617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6月3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