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人社函〔2015〕78号
答复类别:C类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人大十四届四次会议第15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施红代表:
《关于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的建议》(第154号)收悉。现将我局办理意见反馈如下:
1. 2008年8月1日,国家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颁布第31号令规定: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津贴补贴项目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
2. 人社部、财政部已经考虑到传染病防治工作人员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出台并实施卫生防疫津贴制度,从工资待遇方面向传染病防治人员倾斜。
3. 传染病防治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符合因公伤残规定的人员,享受因公伤残抚恤待遇。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李钦辉(局长)
联系人:黄晓翔(工资处处长)
联系电话:0592-5095579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