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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人大十四届四次会议第155号议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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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09: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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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关于市人大十四届四次会议第155号议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施红代表:

  您在市人大十四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建立厦门市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联合机制的议案收悉。依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同时,根据《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原市卫生局承担的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给我局,但目前餐饮环节监管职责尚未移交。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原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规定,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实行调查员制度;调查员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需要,有权进入医疗机构、事故发生现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等相关场所,根据调查需要和相关规范采集标本和样品,了解有关情况和监管部门意见,有关事故发生单位、监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为调查提供便利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一直以来,餐饮服务环节发生问题后,有关监管机构人员都及时到场参与调查取证工作。然而,随着我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转,承担食品安全事故流行学调查职责的疾控中心只是技术服务机构,在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安全技术支撑职责的过程中,同样可能会遇到提案中所列调查取证困难等问题。建议:需要建立相关硬性规定,确保事故发生的单位、相关监管部门为疾控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提供便利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以获得准确可靠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

  二、原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分别由国务院和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因此,疾控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一般管辖分工为,县级疾控机构负责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市级疾控机构负责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省级疾控机构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国家级疾控机构负责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福建省及厦门市目前暂未制定相关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规定,参照《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及其他省份和城市工作经验,建议:将涉及我市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根据事故造成伤害人数、死亡人数、发生场所和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由重到轻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各等级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两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处置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确认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需要由省政府或其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其他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确认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区级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一次中毒人数5人以上,未出现死亡病例。

  4、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确认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区级行政区域内,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一次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造成伤害人数5—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3、区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确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三、依据此分级标准,建议制定相应工作规范,规定我市各区疾控机构在食品事故调查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1、可疑进食场所与发病场所不在同一辖区的;2、病例分布范围超出本辖区的;3、现有技术与资源不能满足事故调查有关要求;4、其他需要多辖区联合调查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请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牵头机构开展多辖区调查。相关辖区疾控机构根据牵头疾控机构的要求做好本辖区事故调查工作。

  再次感谢您对餐饮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朱建新

  联 系 人:陈振哲

  联系电话:2202199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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