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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市人大十四届四次会议第95号建议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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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0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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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教建议〔2015〕函字18号

  办理结果:B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市人大十四届四次会议第95号建议的答复函

  陈维加代表:

  市人大第十四届四次会议建议《关于加强对我市中小学校建筑物玻璃幕墙的检测和维修的建议》(第95号)收悉,我们认为这个建议提得非常好,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各单位高度重视校园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

  学校面对的是千家万户,安全是最基本的要求,我局历来高度重视校园建筑安全问题,各学校也将校园建筑安全作为全力保障的重点工作之一。

  近年来个别城市偶发因幕墙玻璃自爆或脱落造成的损物、伤人事件,引发社会关注。市建设局从2013年起针对全市既有玻璃幕墙竣工使用超过10年的建筑物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并在厦门日报公告,同时对超限玻璃幕墙建筑的业主发出开展安全性鉴定告知书。此外,市建设局将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公布在单位网站主页,并指定建材与节能科技处工作人员负责建筑玻璃幕墙除险协调工作。

  各区政府针对校园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问题分别采取措施,组织检测、检查、排险、维修等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我局将进一步督促各学校充分认识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按照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加强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管理等环节的监管,落实安全防护责任,确保玻璃幕墙质量和使用安全。

  二、严格执行新建校园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相关规定

  2015年住建部、国家安监局以建标[2015]3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明确“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厦门市建设局及时转发相关文件,并要求全市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严格遵守住建部对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规定。我局将要求并监督教育系统相关各单位严格遵守该项规定,校园建筑玻璃幕墙的使用将明显减少。

  三、做好现有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建质[2012]29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实施细则》(闽建 [2013]13号)精神,各既有建筑的业主作为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对使用期超过十年的建筑幕墙工程进行安全性鉴定,并采取安全处理措施,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施监督管理。

  对于现有校园内建筑玻璃幕墙,我们将参考您的建议加强监管,配合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各有关学校做好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及维护管理工作,确保现有校园建筑玻璃幕墙使用安全。目前我们已与市建设局建材与节能科技处联系,寻求工作指导。下一步我局落实以下工作:

  (一)排查摸底。在教育系统内进行玻璃幕墙使用情况摸底,掌握校园玻璃幕墙建设时间、使用年限、维护保养等基本情况。

  (二)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明确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落实玻璃幕墙日常维护管理要求。

  (三)组织检测。督促各有关学校按照市建设局的工作指导,安排专项经费,开展玻璃幕墙安全检测工作,尤其对使用年限较长的玻璃幕墙抓紧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性能鉴定,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四)维修整改。根据检测结果督促各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对存在问题的玻璃幕墙进行安全处理,需要实施改造、加固或拆除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严防损物伤人事件的发生。

  (五)建立长效机制。要求各有关学校将玻璃幕墙的检测和维护工作常态化,定期组织玻璃幕墙安全检查,按使用年限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性能鉴定。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郭献文

  联系人:  于涛

  联系电话:2135587

  厦门市教育局

  2015年5月28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1份),市政府督查室(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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