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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 门 市 监 察 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9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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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0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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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人大(2015)第96号建议我单位已收悉。我院预防处经调研,市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制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并于2006年对《决定》进行了修订。随着当前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推进,最高人民检察院正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立法工作,推动全国人大对预防职务犯罪进行立法。因此,我们拟在市人全国人大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立法出台后,根据厦门实际,积极配合市人大对《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进行修改完善。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厦  门  市  监  察  局

  厦监函〔2015〕2 号

  答复类别:B类

  厦 门 市 监 察 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9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吴丽芬代表:

  《关于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助推厦门经济发展的建议》(第096号)收悉。我局作为分办单位,对该建议十分重视,组织相关职能室对建议内容认真研究,提出办理意见。期间,还与市人大法制委、市法制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办信息处等部门进行了沟通、交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职务犯罪作为腐败现象最严重的表现形式,犹如一颗毒瘤,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影响了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公正廉洁的形象。检察机关作为查处职务犯罪的专门机构,在惩治职务犯罪方面成效显著。近年来,我市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章》、《行政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在惩治和预防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查处了一批案件,取得较好成效。当前,诱发腐败的因素仍然很多,需要通过各级各方面的努力,按照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从严治党,铲除滋长职务犯罪的土壤和生长条件,从根本上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吴代表“关于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助推厦门经济发展”的建议中所涉“1、运用特区立法权进行防治腐败立法”、“2、由政府牵头组建预防志愿者队伍,推广预防志愿者制度”、“3、实行信息公开年检机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等三项内容,是很好的建议,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三转〞要求,聚焦主业、履行职责。

  一、关于“运用特区立法权进行防治腐败立法”问题

  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坚定立场,党的十八大提出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要求。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家层面反腐败立法问题也进行了调研。多年来,我市围绕防治腐败,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致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为防治腐败立法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

  在防范机制上,1.试行制度廉洁性评估机制(现嵌入市立法审查机制当中)。⒉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监管机制。⒊建立完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其抽查核实制度。⒋探索和试行防止利益冲突相关制度。⒌完善“裸官”任职限制制度。⒍在工程建设等市场重点领域推进建立廉洁准入制度。7.在全国率先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标准化机制建设。8.尝试立法协商工作,在全省率先建立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等。 在技术防治上,⒈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运行机制,如成立了市政务服务中心,推行权力清单、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多规合一”审批与监管机制和电子监察系统等。⒉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体制和机制创新,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⒊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同时,在宣传教育、监督防范上,积极适应改革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如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两违”整治、鼓浪屿整治提升、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和项目资金管理等,制定20多项纪律要求,并在媒体公布,形成纪律约束氛围。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市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央和中央纪委的工作部署,认真落实中央纪委关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深化纪检体制改革,突出主责主业,着力监督执纪问责,强化履职成效,为我市反腐败立法提供新的思路和借鉴。一是推动“两个责任”落实。协助市委研究制定我市落实“两个责任”具体意见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在今年初市区两级纪委全会上首次探索建立并实施党委一把手向上级纪委全会述廉述责并接受评议制度。下发《厦门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市级检查暂行办法》,坚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两个责任落实情况调研督查,加大责任追究,促进各级主要领导干部认真落实“一岗双责”要求。二是坚持 “一案两报告”、“一案一整改”、“一案双查”工作制度,认真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为主要求,加强向省纪委和市委的请示报告,加强对区纪委、派驻机构纪律审查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注重提高纪律审查质量和效率。三是持续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把纠正“四风”作为纪检监察的重要政治任务。组织开展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使用、工会经费使用管理、检查评比、治庸问责、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等七个方面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研究制定《关于作风建设常态化检查的实施办法》,促进检查规范化、制度化。四是促进完善防治腐败工作协调机制。1. 2013年市两办转发市纪委等部门《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牵头做好厦门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3.2014年底市纪委监察局已建议市综治办将预防职务犯罪考核工作明确由市检察院统一负责。4.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的通知,协调市政法部门、司法机关,整合办案资源,增强办案合力,强化依法依纪办案。五是认真总结我市惩防体系建设成果,督促各级各部门抓好我市惩防体系2013-2017年工作方案分解任务的落实。六是做好与中央即将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行政监察法》等衔接工作,研究制定相关具体实施措施。

  上述工作为我市立法机关、法制部门或适时启动防治腐败立法工作奠定了工作和制度基础。作为监察机关,也希望国家层面和我市进一步健全完善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更加完备的制度保障。

  二、关于“由政府牵头组建预防志愿者队伍,推广预防志愿者制度”问题

  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和涉及领域日益纷繁复杂,这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各方面的参与。为此,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志愿者”机制,发动社会力量反腐败,走公益之路,是有益的探索。据报道,2014年山东省检察机关启动建立了预防职务犯罪志愿者制度,促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创新发展。

  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多年来,也在大力推动专业化预防和社会化预防的对接工作。比如:市监察局动员全市各界力量,建立了特邀监察员、机关效能监督员、民评代表等三支类“志愿者”队伍,并通过建立专项、专题、专业化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发挥好他们的作用,使之成为行政监察一支重要的工作力量。近年来,我们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联络、深化拓展”的思路,加强对“三员”的规范管理,较好地发挥了其联系、咨询、监督作用,并建立了“监督在线”、“纠风在线”、民评代表工作室等平台,形成了监督品牌效应。2013年修订了《厦门市特邀监察员、机关效能监督员、民评代表工作暂行办法》,对各类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聘任管理和服务保障等方面予以明确,为充分发挥他们的民主监督作用提供制度保证。目前,我市有特邀监察员16名、机关效能监督员30名、民评代表30名。由于纪检监察机关“三转”要求,通过三轮清理,将市纪委监察局参与的234个议事协调机构清理调整为8个,市效能办成建制从市纪委划归市政府,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和参与的事项,要坚决退出,对特邀监察员、民评代表的组织管理及工作方式也将做相应调整,但仍要重视做好社会监督、民主监督等工作。如2014年出台了《厦门市纪委监察局奖励实名举报有功人员实施办法(暂行)》,旨在鼓励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三、关于“实行信息公开年检机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发布后,我市成立了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协调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11年11月出台了《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检查报告及公开制度,今年还将重点工作纳入专项报告及公开制度。市监察局、市效能办注重发挥监督作用,积极抓好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办事公开暂行办法》等制度的监督检查,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稳步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建设,将政务公开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范围。抓好对《预算法》的贯彻落实,近年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向社会公开了市区两级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算。下步将细化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按支出功能分类和经济性质分类要求进行公开。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逐步推进基本民生支出、预算绩效信息、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财税政策等公开,提升预算透明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一个动态、不断完善的过程,需要各级各部门主动作为,依法公开,接受监督。对违反信息公开法规、造成不良后果的,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坚决实施追究责任。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黄聪敏

  联 系 人:汪学斌

  联系电话:0592-2893521

  厦门市监察局

  2015年5月11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府督查室。

  厦门市监察局办公室            2015年5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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