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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农业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9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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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0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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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农函〔2015〕32号

  答复类别:B

  厦门市农业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9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程水平代表:

  《关于扶持我市失地农民发展集体经济的建议》(第099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海域退养渔民生产生活出路问题,在2014年全市统筹城乡工作会议上,市委王蒙徽书记明确提出:要通过创新机制,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海域退养渔民转产就业的安置、发展、收入提高和公共服务问题,让他们随着城市的发展共同富裕起来。为解决被征地农民、海域退养渔民生产生活出路问题,市委、市政府研究制定包括扶持被征地农民发展集体经济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重点加以推动落实。

  一、着力落实人均15平方米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政策

  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若干意见》(厦委〔2005〕36号)明确:“以2003年年末各区农业人口为基数,对被征地农村,按人均15平方米一次性预留发展用地。留用地的选址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由区统筹,相对集中,主要用于建设为工业区配套生产生活设施,如通用厂房、外口集体公寓、商贸服务设施等经营性项目,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问题”,今年出台的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5〕6号),再次明确:“落实人均15平方米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政策,加强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审批台账和批后使用监督管理。引导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入股发展集体股份项目”。为落实人均15平方米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政策,根据市政府要求,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牵头研究制定《加快农村预留发展用地土地暂行规定》,并报2015年3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待修改后将正式印发。《暂行规定》原则要求人均15平方米土地应审批到村(居)委会名下,村民平均享有,村(居)民缺乏建设资金应优先选择和国有企业合作合建。

  这些年来,各区在征地规划开发建设时,也同步将人均15平方米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纳入规划中予以保证。海沧区结合全区发展规划以及各村实际情况,允许村(居)异地发展集体经济项目,已委托中规院制定全区农村集体发展用地政策研究及用地空间布局专项规划,为预留农村集体项目发展用地保留空间;集美区委托厦门市城市规划设计院,制定全区农村集体项目发展用地总体规划,全区需规划预留发展用地村(居)43个和农场1个,涉及自然村200余个,规划总人口138994人,规划预留发展用地已获批55.47万平方米,需规划预留发展用地152.15万平方米;翔安区已办理农村发展用地选址规划意见函面积233.97万平方米,已经办完农转用手续但是还未建设的面积96.28万平方米,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土地面积17.76万平方米;同安区农村集体发展用地选址规划编制工作也已开展,经2014年第5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由区土地开发公司作为牵头责任单位做好规划编制工作,资金由区财政统筹解决;湖里区政府指定国投指导和帮助各社区做好发展用地和项目的前期策划,针对各社区用地及区域发展规划,进行项目市场可行性调研、项目发展定位,通过委托国企代建等措施有力地推动了社区股份发展项目建设。

  二、制定出台股份合作经济项目财政扶持政策

  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厦委办[2011]7号)提出:农民(含“村改居”的居民)集资入股,以股份化方式经营,为工业区、开发区服务配套的“二、三产”物业项目,市财政按不高于项目投资额10%予以补助。为进一步鼓励集体股份项目建设,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4]1号)强调:引导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入股发展集体股份项目,市财政按不高于项目总投资10%给予补助,岛内、岛外每个行政村(社区)补助额分别不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区财政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10%给予资金补助。

  2005-2010年,市、区共扶持了28个村社区建设34个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原金包银)项目,总投资67720万元,财政扶持资金4490万元,受益人口达62495人,目前大部份项目已完成投入使用并产生效益。如:集美区的侨英街道的叶厝社区、灌口镇的上头亭、黄庄社区,海沧区温厝社区等股份项目均实现村民年分红;2011-2014年,市、区共扶持了11个行政村社区建设11个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项目,总投资222456万元,财政扶持资金7680万元,受益人口达46913人,这些项目主要在湖里区,项目投资建设和投资相对较大,项目区位发展条件好,所在村居和村民经济实力和投资意识较强,如蔡塘社区商业中心项目。

  此外,各区结合实际、正在积极推动一批项目建设或项目前期准备。一是采取由政府投资先建或代建。如翔安区新店镇厦大(翔安)沙美片区、集美区的火车北站的圣果院商业街、后溪高校服务商业一条街,拟后由村回购。二是由村为主自建或拟合作建设。如海沧区新阳街道霞阳、新垵,同安区东山社区综合公寓等农村集体用地项目的前期建设。

  三、逐步扩大股份合作经济项目的扶持范围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4]1号)有关扶持被征地村及村民发展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项目政策措施,市农办、市财政局在《厦门市扶持被征地村及村民发展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厦农办[2011]5号)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扶持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项目产实施管理办法》(厦农办[2014]12号),进一步扩大规范扶持范围,将三种类型的项目纳入财政资金扶持。一是被征地村(社区)利用人均15平方米预留发展用地,已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和主体工程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二是被征地村(社区)以村预留发展用地和资产作价,按市政府有关农村预留发展用地出让规定,进行合作开发或土地出让的项目(以土地、资产形成的投资额计算补助);三是被征地村(社区)完成回购并进行股份量化,2011年以来由市、区政府利用村预留集体发展用地委托国企代建的项目。

  各区根据实际,也制定了具体的扶持政策,对农民参与集资入股提供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探索投融资建设管理运行机制,加强了建设发展股份化项目的探索和调研,因地制宜创新机制,如引入国有资本或其他资本出资先建、合建、代建和运作经营等等。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

  您在建议中较全面地分析了发展集体经济存在的问题和因难,并提出了针对性很强的四点意见建议。下一步,我们将围绕建议,重点从四个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要求各区提高认识,抓住发展机遇,做好宣传发动和具体项目指导。争取每个被征地村至少有一个股份合作经济发展项目,使农民手中的土地款变为资本,村民变成股民,让股份收入成为我市被征地农民长期稳定增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加强统筹规划。要求各区、镇积极沟通协调有关部门,在征地和制定区域发展规划建设时,统筹考虑规划预留和提供适合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发展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和指标,以保证实现每个被征地村至少有一个股份合作经济发展项目。

  (三)落实项目建设扶持。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股份化项目成熟一个,扶持发展一个。争取用十年时间,让每个被征地村基本有一个股份经济发展项目。

  (四)继续探索完善机制。一是针对农民投资困难和村级建设管理人才缺乏实际,及时总结经验,推荐提供一些典型较成功案例,因地制宜地加以指导。如对于位于市、区重点区域重点农村股份经济项目,重点引导纳入政府指定国有投资公司先行投资,后引导农民入股。二是继续探索完善机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集体发展用地的政策规定,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发展用地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探索与国企合作合建,解决村(居民)筹贷建设资金困难问题,以实现土地最大收益。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吕参军

  联 系 人:陈贴治

  联系电话:0592-2892270

  厦门市农业局

  2015年5月14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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