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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68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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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09: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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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民函〔2015〕88号

  办理结果:C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68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黄瑞丽等四位代表:

  您们提出《关于解决大龄社区工作者补缴社保的建议》收悉,经我局与人社局、各区政府办等单位共同调研商讨后,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退休养老金缴纳不满15年不能领取退休养老金的问题

  根据《厦门市关于社区工作者管理的实施意见(暂行)》(厦民〔2003〕31号)文件精神,社区工作者“达到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享受规定的各项待遇。”此外,“现在职的社区党支部、居委会专职干部没有被聘用为社区工作者的,符合退养条件的,办理退养手续,不到退养年龄的实行一次性补贴。”我市人社部门也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各区以2003年7月为起点,为社区工作者缴纳社保、医保等;2003年以前,未进入社保缴纳期间,各区按每年计发1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按照相关政策,我市社区工作者的退休手续分为两类:

  一是男性1958年7月1日之后、女性1963年7月1日之后出生的社区工作者,到退休前可以达到社保缴费15年的最低要求,到退休年龄后,可领取退休养老金。目前大部分社区“两委”和2003年以后公开招考的社区工作者都属于此类。

  二是男性1958年6月30日以前、女性1963年6月30日以前出生的大龄社区“两委”,任职满10年以上,但未缴满15年社保费用,退休后可以按退养办法办理。退养金按照退养前所任职务级别对应社区居委会现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总和的70%计发,并以居委会工作时间10年为基础,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发1%的退养金,最高不超过90%。目前各区都已按照此项标准落实退养金。

  因此虽然部分社区“两委”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满15年,也可以根据政策领取退养金,养老费用也有所保障。

  二、 关于“2003年以前在社区工作的时间作为视同缴纳

  年限”问题。

  目前我市社保参保人身份共分三类,即干部、职工和个人。因为社区居委会属于居民自治组织,不能作为合法用工单位,所以社区工作者在缴纳社保时视同个人参保对象。按照《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1997年7月1日后从本市国家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流出的工作人员(不含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复原、退休、转业军人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在1997年6月30日以前的正式工作年限或者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费指数统一按‘1’记载。”由于社区工作者不符合本条例的要求,所以不存在“视同缴费年限”问题。这部分社区工作者的社保补缴问题受国家及我市的社保体系政策限制,暂时无法解决。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区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给予政策上的支持。

  谢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刘  平

  联 系 人:白龙翔

  联系电话:0592-2892063

  厦门市民政局

  2015年5月25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2份),市政府督查室(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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